2022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pdf

上传人:H****o 文档编号:33666889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61.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22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浏览次数: 34 日期: 2007-04-16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汇编(2007-2-6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 1999 年 11 月 2 日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发 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

2、法定17% 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 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

3、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二、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 或受托方 )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

4、让方( 或委托方 ) 掌握所转让 ( 或委托开发 ) 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 )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 或受托方 ) 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5、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三)免税的审批程序1.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行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

6、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三、关于所得税(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 下同 )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

7、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二)软

8、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五、关于进出口税收(一)对企业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 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企业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9、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六、科研机构转制问题(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 ) 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 年至 2003 年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

10、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七、本通知自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财税200025号财税 200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名师资料总结 - -

11、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

12、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1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14、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

15、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三)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

16、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 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

17、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三、关于税务管理(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

18、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于软件、

19、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 2005-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 国税发 2002117 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 天的当天。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

21、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 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 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 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22、- - - - - -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 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

23、货物( 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 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 手写无效 ) ,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附有

24、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十、代办保险费、车

25、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26、等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十三、会员费收入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