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课件讲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PPT课件讲解.ppt(7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第四章 夫妻关系2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一、夫妻关系的性质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二、我国二、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 3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4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一)忠实和同居的义务(二)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婚
2、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姓名登记条例:姓名登记条例:公民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三)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婚姻住所决定权(五)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幻灯片 105“空床费空床费”: :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 6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原告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3、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受理。 7 离婚后一方征得子女同意为其改姓,是离婚后一方征得子女同意为其改姓,是否有效否有效? 2004年6月,蒋国忠与宋舒丽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蒋潇潇随母亲共同生活。2004年10月,蒋国忠意外获悉宋舒丽已经为孩子改姓宋,现名宋潇潇。对此,蒋国忠十分不满,多次找宋舒丽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2月,蒋国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蒋潇潇当庭表示自己愿意随母姓。8 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
4、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本案宋舒丽虽未再婚,但擅自单方更改孩子的姓与名,从而引发了纠纷,故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9 条 文第九条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
5、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 婚姻法只规定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但生育权属于双方还是一方是立法的空白。 解释(三)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一致。 生育权是人格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不能用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致使感情破裂 ,是离婚的法定理由。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13夫妻财产法定约定法定共同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整体财产部分财产14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 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
7、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共有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5(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 1)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 3)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6(3)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个人财产用于投资,增值或收益如何认定?) 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归属?)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归属?)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示给一方的除外;案例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7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8、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一第11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93年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4条)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一第14条) 平均值=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 例如,甲某(男)18岁入伍,25岁与乙某(女)结婚,40岁离开部队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得自主择业费52000元,42岁时甲与乙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是多少? 18 条
9、 文第第1313条: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分割养老保险金分割养老保险金19
10、 条 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20 条 文第五条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一方婚前财
11、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21 何谓孳息?繁殖生息。 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 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别独立,是两不是一个,而一个房子增值了,也就是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22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孳息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
12、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23 现实中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123 夫妻一方购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屋,买的房屋,婚后增值的婚后增值的部分部分 24 2007年 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
13、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5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2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判断知识 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
14、取得为判断依据。依据。 26 2009年司考题: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27 案例一:案例一: 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
15、。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0万元。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问: (1)白某的姑姑赠给白某的5万元人民币,唐某是否有权分割? (2)白某接受继承所得8万元,唐某是否有权分割? (3)10万元稿酬,应如何处理?28 案例二:案例二: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
16、,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法官如何审理? 29(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一)第17条)30 条 文第第1111条:条:一方未经另一方
17、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31如何理解第11条?1、立法意图、专家意见。2、夫妻共有
18、房屋,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3、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所有人就不能追回。4、关于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注意两点:第一,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第二,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32 对于一方将房屋转让给市场第三人,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1、购买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产权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并没有显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信任了产权证的公示力。 2、购买人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携带了夫妻另一方的身份证或请人冒充夫妻。此
19、时购买人能否取得房产? 这时需要借助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即是否符合购房人善意、按市场价值购买、房产已经过户登记这几个要件。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2、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3、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34 案例:案例: 张某(女)和钱某(男)是一对夫妻。钱某经营一家有较大规模的公司。钱某事业有成,平时应酬都由女司机苏某接送。一来二往,两人关系变
20、得暧昧起来。此时,苏某对炒股产生了兴趣,钱某先后送给她20万元用于炒股票。这事被妻子张某得知,张某气愤之余开始调查此事,拿到了丈夫钱款去向的所有证据,而后要求钱某向苏某要回钱款。钱某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并说钱不是借出去的,当初给的时候就没打算要回来。张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钱某侵犯了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张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请求法院撤销钱某的侵权行为。35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和夫妻家事代理权问题。 处理本案须解决两个问题: 1、20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财产有何权利; 2、钱某对20万财产的处分是否属于夫妻家事代理范畴。36 条 文第第
21、4 4条: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37案例: 某人民法院受理的张某同吴某分割共同财产纠纷。吴某收入很高,张某与其结婚后,双方购置了房屋、汽车,并有存款20万元。张某娘家生活困难,母亲患肾病需要换肾,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张某与吴某商量承担其母医疗费用,吴某不同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38(5)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终止)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终止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2)夫妻双方离婚;3)夫妻双方商定改行约定财产制。39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概念:概念: 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
23、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2)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0 2005年 4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
24、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ABC 41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42(3)认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认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1)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投入家庭生活之用,并已毁损、消耗、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43案例:案例:1990年光荣(男)20岁时
25、考入了军校,胜利(女)考入了一个财经学院,两个人大学四年后各自走上工作的岗位,男方开始了军旅生涯,女方分到了一个证券公司,又过一年(即1995年)结婚,但夫妻两人婚后一直分居。2001年的一次军事演习中,男方被炮弹炸伤了双腿,在部队疗养了两年后转业回到地方。部队给了他12万元钱的伤残补助费和8万元的择业费。男方转业后, 写了一本书获稿费6万元。回来之初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是女方总觉得委屈,于是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同意,可对财产分割没达成协议。从1995-2005年除上述所得外,双方存款20万元, 结婚时,双方收到别人赠与的礼物共4万元钱, 女方用婚前的5万元炒股, 离婚时,炒股获利已达5万元钱,对
26、这60万元产生了分歧,男方认为有20万元是自己的不能分,余下的40万元平分。女方认为自己炒股的10万元钱是个人财产,剩下的50万元平分,最后诉讼到了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男方用自己的钱,去托人买了一张体育彩票,中了500万元。问: 一审法院是如何分割上述财产? 中奖500万元是否可以分割?如何分割?443、夫妻关系与房屋所有权、夫妻关系与房屋所有权房屋的属性:房屋的属性: 公房、商品房、房改房;所有权:所有权: 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商品房),拥有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房改房),没有任何房屋所有权(公房承租);债权:债权: 已经清偿、没有清偿。来源:来源: 购买、继承、赠予。45房源购
27、买继承赠与婚前婚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婚后婚前全部付清房款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未指定-共同财产指定仅给本人-个人一方名字个人财产双方名字共同财产产权证:一方名下产权证:双方明确表示未表示46全部付清房款的几种情况:全部付清房款的几种情况:1、一方出资,产权证在出资方名下、一方出资,产权证在出资方名下 个人财产2、双方共同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产 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 韩先生与曹小姐相恋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韩先生拿出了60万元交给曹小姐买房,并嘱咐曹小姐把产权
28、证办理到俩人名下。曹小姐据此购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屋,余款5万元用在了房屋装修上。之后俩人结婚,3年后双方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婚前房产作了约定)4、婚前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婚前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 举证 若举证不能,则认定房产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婚前房产。若证明确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7 条 文第第10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29、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
30、司法解释(三):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不动产的处理48 符合法理和法制统一性以前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法理的基础 增值部分的处理?(上海、江苏以前的做法)49 这条争议非常大。 不动产是房屋的法律学名。不动产是房屋的法律学名。 谁登记谁所以,谁所以谁谁登记谁所以,谁所以谁补偿。补偿。 房产证加名。 南京市地税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 面对这项突然执行的新政,有的市民称税务部门“趁火打劫”。武汉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房产份额征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31、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50 条 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51 1、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子女参与出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是否考虑增殖因素? 不考虑,毕竟房子的福利性质; 要不要考虑利息? 如果子女
32、没有住,可以考虑利息,如果一直居住,则不考虑利息。 2、房改房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不适用本条。52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吗?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吗?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很多。 父母以自己成年子女名义买房时,既然所有的钱是父母出的,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也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子女写个书面证明或协议,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归父母。 如果父母不让子女写个证明或协议,那么出现纠纷怎么办呢?案件不一定胜诉,因为这些钱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不好判断,如果视作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话,那么这种房产案件的败诉可能性很大。5
33、3条文第七条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54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
34、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现实中为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很少有人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55 案例: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按照李某和王某父母的出资份额由李某和王某按份共同,李某占60%,王某占40%。至于分割方式,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提示:此种情形下,双方需保留出资时的相关证据,否则诉讼时可能导致不利后果。56案例: 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在讨论买
35、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的问题,该套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小刚家出资了95万元,而小红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强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为她觉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证了。 57 思考:思考: 房屋的首付款由一方父母出资,按揭款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房屋的归属?58条文第六条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59中华人民共和国
36、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特殊性,合同法有了详尽的规定,也没有免除的情况,所以适用合同法。60其实,赠与本来就主要发生在亲属之间,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其实,赠与本来就主要发生在亲属之间,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当然应当适用于夫妻关系,为同案同判,维护法
37、律尊严,定当然应当适用于夫妻关系,为同案同判,维护法律尊严,作此统一规定。作此统一规定。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未经登记的可以撤销。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未经登记的可以撤销。 现实中,以往对这一问题有不同判决: 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19条,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主张赠与有效,不能撤销。,主张赠与有效,不能撤销。 61 王先生与李小姐相恋半年后,让李小姐搬进了自己购买的新居,开始了同居生活。李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王先生以工作忙予以推托。
38、为了安抚李小姐,王先生表示:“虽然我们没结婚,但在我的心中,你早已是我的妻子,现在我的房产也有你的一半”。李小姐说空口无凭,王先生便写下声明:“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大地花园的房产赠给李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绝不食言。”李小姐让其签了字后,把该声明收了起来。但王先生既未将房产证交给李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王先生移情别恋提出分手。李小姐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却以俩人并未结婚为由拒不同意。 问:该套房产李小姐有权分割吗?62与“岳母”闪婚 1、该婚姻是否有效? 2、50万元的动迁款如何处置? 3、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3(二二)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我
39、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概念:、概念: 夫妻双方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计算等项事情进行约定的财产制度。 使用约定财产制的人群:大款、再婚2、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643、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 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4、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5、夫妻财
40、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1)约定高于法定;(2)对内的效力:夫妻双方;(3)对外的效力:第三人知道,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不知道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4)约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65 案例:案例: 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湛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湛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01年6月19日债务履
41、行期后满,湛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2002年2月16日,湛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湛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审理? 66 条 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
42、释(三):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 67制定本条的背景:1、经济发展,各种新型财产形式不断出现、投资产品、消费产品愈发丰富,个人需求日益多元化。2、夫妻双方都对家庭在不同程度上作出了贡献,在财产方面则反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或处分的意见并不能达成一致。68 如何正确理解如何正确理解16条?条? 第一,本条适用的逻辑前提是夫妻之间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夫妻之间所借款项是夫妻的个人财产,那么这种借款协议与没有婚姻关系者的借款协议并无本质的区别; 第二,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第三,借款在婚姻关
43、系存续期间没有偿还; 第四,借款协议的性质是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69 对于夫妻借贷行为性质认识和处理不同:1、有的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2、有的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方应当归还;3、有的认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实际上是实行部分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方式;4、有的则认为夫妻之间不应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离婚时无需处理;等等。 我国婚姻立法只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调整和保护,欠缺对夫妻财产动态调整的规范。 70 案例(一):案例(一): 甲男、乙女育有一女丙,后两人离婚,女儿丙由乙抚养。离婚后,甲又与丁女结婚。现丙因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10万元,甲要从其与丁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10万元给丙治病,甲与丁签订了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能否适用本条的规定? 71案例(二):案例(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弟弟要做手术,家里钱不够用,妻子要拿出10万用于给其弟弟的手术费用,是否为一方个人事务? 丈夫想为其亲戚的孩子读书捐助一笔款项,夫妻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该事务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