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版)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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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版本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本规范共分本规范共分12章章 n总则 n术语n厂房(仓库)n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n民用建筑n消防车道n建筑构造n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n防烟与排烟n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n电气n城市交通隧道n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修订内容修订内容n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并

2、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n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n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n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

3、了部分修改,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n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n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n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n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改,

4、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目的: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n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内的财产安全n保证建筑结构安全n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续性n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火灾预防火灾预防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 9层及层及9层以下的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居住建筑); 2 建

5、筑高度小于等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下室);5 厂房;厂房;6 仓库;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n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n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6、层的高度;n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n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建筑层数n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n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n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n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不同屋面形式不同屋面形式跃层不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n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7、n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年版)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和天然

8、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系统规范系统规范 n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n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n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9、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年版)n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n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n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n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n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n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系统规范(续)系统规范(续)n卤代烷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n卤代烷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

10、范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n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n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n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n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n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其他相关规范其他相关规范1、 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3、 城镇燃气设

11、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 氢气站设计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 乙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7 、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058-92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9、 冷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10、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11、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术语术

12、语(23)n耐火极限耐火极限n不燃烧体不燃烧体n难燃烧体难燃烧体n燃烧体燃烧体n闪点闪点n爆炸下限爆炸下限n沸溢性油品沸溢性油品n半地下室半地下室n地下室地下室n多层厂房(仓库)多层厂房(仓库)n高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n高架仓库高架仓库n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n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n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点n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n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n防火分区防火分区n防火间距防火间距n防烟分区防烟分区n充实水柱充实水柱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定义n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n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

13、、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n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n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n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n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n分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n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首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首层及二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安全疏散n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口、

14、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n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消防设施消防设施n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8.2.8)(8.2.8)n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n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磁炉等除外)。n散发火花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

15、焊(割)等固定地点。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疏散通道疏散通道n疏散出口疏散出口n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时间时间供人员疏散用的供人员疏散用的n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出入口n室外楼梯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n直通直通室内外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安全区域的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第2部分部分 厂房(仓库)厂房(仓库)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

16、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疏散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 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

17、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仓库类别项别

18、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 345 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

19、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3.1.2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

20、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45 火灾危险性分类n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n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

2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 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建筑构件的耐

22、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23.2.2 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 3.2.4 金属结构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非承重外墙n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n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n4层及4层以下

23、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n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n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n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屋顶n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n

24、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n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n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n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3.1 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生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

25、层数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联合

26、造纸厂房n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n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大型联合卷烟厂房n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n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n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

27、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n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3.2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3.3.3 防火分区的例外n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倍。n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n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仓库内设置自动

28、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可按本规范第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条的规定增加1.0倍。倍。n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倍计算。 3.3.7 地下、半地下厂房与仓库n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n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3.8 厂房设置办公室、宿舍等n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n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29、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n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3.10 厂房内设置库房n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n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n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5 仓库内设置宿舍和办公室等n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n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

30、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n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单 层 、多 层 丙 、丁 、戊 类 厂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名 称 甲 类厂 房 单 层 、多层 乙 类厂 房( 仓库 )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厂 房( 仓库 ) 一 、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甲 类 厂 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 层 、 多 层 乙 类 厂 房 12.0 10.0 10.0

31、12.0 14.0 13.0 25.0 一 、 二 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 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单 层 、 多层 丙 、 丁类 厂 房 四 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一 、 二 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 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单 层 、 多层 戊 类

32、 厂房 耐火等级 四 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 层 厂 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 5, 1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 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变压 器 总 油量 ( t) 50 25.0 2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表3.4.1注2n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

33、小于50.0m。n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n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厂内道路路边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厂房

34、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5(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n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n1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限;n2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

35、屋顶不设天窗、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4.0m。 3.4.6 厂房外的附属设施厂房外的附属设施n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本规范

36、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筑确定。n总储量小于等于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不限。 3.4.910 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站n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n汽车

37、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3.5.3(新增)(新增) 防火间距的调整防火间距的调整n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

38、的耐火等级均为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n1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15.0m及以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n2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1.00h,或相邻较,或相邻较高一面外

39、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但不应小于4.0m4.0m。 3.6.12 爆炸泄压爆炸泄压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设施。 3.6.3 爆炸泄压面积计算爆炸泄压面积计算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

40、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式3.6.3)n式中式中 A泄压面积泄压面积(m2);nC厂房容积为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选取( (m2/m3)。 nV厂房的容积厂房的容积(m3);3.6.3 泄压比(m2/m3) 长径比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

41、周长的积和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积之比。 厂 房 内 爆 炸 性 危 险 物 质 的 类 别 C值 氨 以 及 粮 食 、 纸 、 皮 革 、 铅 、 铬 、 铜 等K尘 1 0 M P a m s- 1的 粉 尘 0 .0 3 0 木 屑 、 炭 屑 、 煤 粉 、 锑 、 锡 等1 0 M P a m s- 1 K尘 3 0 M P a m s- 1的 粉 尘 0 .0 5 5 丙 酮 、 汽 油 、 甲 醇 、 液 化 石 油 气 、 甲 烷 、 喷 漆 间 或 干 燥 室 以 及 苯 酚 树 脂 、铝 、 镁 、 锆 等K尘 3 0 M P

42、a m s- 1的 粉 尘 0 .1 1 0 乙 烯 0 .1 6 乙 炔 0 .2 0 氢 0 .2 5 3.6.3 举例举例1图示图示3.6.3 举例举例1计算计算3.6.3举例2图示跨度:跨度:A段段15.0m; B段段12.0m长度:长度:A段段24.0mB段段18.0m高度:高度:A段段6.0mB段段5.0m3.6.3举例2计算3.6.4 泄压面积设置泄压面积设置n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n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

43、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n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位质量不宜超过不宜超过60kg/m2。n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防冰雪积聚措施。 3.6.1213 (新增)仓库泄压n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必要的泄压设施。n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

44、防爆措施。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n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n安全疏散立足于自救n安全疏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可用的疏散时间、疏散所需的时间等)n安全疏散设施(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数量、宽度和保护等)3.7.1 厂房的安全疏散 n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n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n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

45、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3.7.6 厂房的疏散楼梯n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n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n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3.7.7 厂房内的消防电梯设置厂房内的消防电梯设置n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

46、规范第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n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n1 高度大于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人的高层塔架;n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的丁、戊类厂房。 3.8.1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疏散 n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n每座仓库的安

47、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n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n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6 7 仓库的疏散楼梯n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不应低于0.25h。n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仓库内竖向开口仓库内竖向开口n除一、

48、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的井筒内。n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 仓库内的消防电梯设置仓库内的消防电梯设置n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

49、电梯。n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第3部分部分 储罐、堆场储罐、堆场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4 储罐、堆场储罐、堆场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

50、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n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n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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