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析题.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33594711 上传时间:2022-08-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分析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民法分析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分析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分析题.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法分析题【精品文档】第 5 页1、题目: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答案解析:(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与他人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不得违约。同时,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因后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契约责任。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

2、是: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受其行为的约束,此时没有适用“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余地。4、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1)该题中所表述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敖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

3、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遗产债务的清偿也不能完全由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责任。(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原则。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

4、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此外,对于非法

5、的金钱债务,如赌博之债,或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4)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完全正确。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制度。该题综合性较强,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多个问题。考生在回答该辨析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表态。(2)说出该说法的正确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3)说出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4)总结。3、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正确答案:答:(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

6、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5、民间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1)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和共同侵权情形下责任的承担。 (2)“冤有

7、头,债有主”的说法表明: 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可见,“冤有头,债有主”恰恰说明,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第二,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中,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也只能向教唆人主张赔偿,

8、而不能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 (3)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 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如果属于连带债务,则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合同之债。此外,基于合伙,法人分立联营所生债务。任何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二,在共同侵权领域,致窖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在连带债务中,没有“冤有头,债有主”适用的余地。 (4)可见。“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仅仅具有相对意义。民间有一种说法:“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2)“

9、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在积极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4)可见,“

10、权利不使,过期作废”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评析 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属于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就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鲜明概括。一般而言,辨析题的特点就是对错参半,考题中出现完全正确和完全错误的说法并不多见,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养成一种善于从两面分析问题的习惯。在回答辨析题时,首先要表态;其次,说明该说法反映的制度及其制度中涉及的概念;再次,要对该说法正确之处结合民法原理予以阐述;第四,要说明错误之处;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总结。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试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辨析正确答案

1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1)“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民间说法反映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原则等知识。 (2)合同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或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自纸黑字”反映了当事人签字的合同为书面形式。 (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形式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容抵赖”反映的是“白纸黑字”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4)“白纸黑字,不容抵赖

12、”结合在一起,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诺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否认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5)虽然白纸黑字记载着当事人的权和和义务,但事如果发生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抗辩权的情况,也允许债务人“抵赖”。8、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

13、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

14、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13、民间上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民法上讲,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要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自己获得

15、的财产利益。该说法反映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等。(2)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获取财产。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善意取得,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表明,对基于不当得利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4)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适用也有例外,虽然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不符合所谓取财之道,但未必无效,此外,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特别是诸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原始取得方式,甚至在善意取得上,虽然符合取

16、财之道,但所有权未必归属于行为人。可见,该说法表述不完全正确。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综合性较强,考生只有将问题考虑得周到、全面,才能把该辨析题答得圆满。14、民间有一种说法:“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正确答案:答案 (1)此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此说法反映的是委托代理和合同的履行。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指收钱之后要为他人办事。(2)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能滥用代理权。特

17、别是在签订有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更负有忠于职守的义务。(3)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合同,对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应当切实履行。在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中,一方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另一方也必须满足对方的利益,避免只收钱、不履行自己义务行为的发生。(4)但是并非所有“拿人钱财”的行为都要“替人消灾”。对于违法的所谓“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赠与行为、受遗赠的行为、没有支付对价义务的其他合同行为等,更不能适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特别是行贿受贿基于道德的给付义务行为,更不存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可能。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法知识点的综合考查。该题难度较大,涉及众多知识点。由于该辨析题涉及知识点众多,因此,考生在回答其错误之处时,只能采取列举式,但是并非要求考生全面列举,一般而言,只要列出三项不适用的例子就可以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家庭教育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