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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课程考试工作,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发挥考试对教学的促进和检测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考风,依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检测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励学生加大学习投入,努力掌握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及时解决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总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为
2、原则,凸显考试与教学的互动性,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最终目标。教师应改变仅仅以一次课程终结性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唯一依据的做法,加强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与评价,积极主动进行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的改革,真正发挥考试的促进和激励作用。第四条各院(系、部)应指导课程组积极开展考试改革,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构建与课程教学目标相适应的多元化考核方式。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程序,严把试卷质量关,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其它纳入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六条 全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
3、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工作在教学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依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各教学部门按照学院统一部署,负责落实。第七条 考试中心主要负责全院课程的考表编排、试卷印制、试卷归档、考试现场管理和考试作弊认定等工作;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命题、落实监考教师、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试卷分析等工作。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和部署,对命题原则、考试方式、辅导答疑、试卷保密、试卷批阅、成绩评定等环节应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作法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查实,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酿成更严重后果。对违纪事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各教学部门要对学生进行考风
4、考纪教育,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指出考试违规违纪的危害和后果,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积极投入复习备考。组织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班风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杜绝考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第十条 考试期间,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与各院系教学负责人组成的巡视组,负责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也应到本院系考场巡视。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第十一条各教研室、课程组要根据课程性质,积极开展考试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始终把考试改革作为课程建设的主要任务来落实,探索和建立一整套适合教学目标、能有效检测学生能力和
5、素质的考核形式、评价标准和管理规范。要重视课程教学的过程性评价,并逐步加大过程性评价在课程成绩构成中的比例。第十二条各门课程每学期具体的考核形式和要求,由课程所在院(系、部)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确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应联系实际实行开卷考核;语言类课程提倡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实践类课程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各门课程的考核形式和评分要求应在每学期前两周提交的授课信息表中注明,并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考核形式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由所属院(系)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报考试中心备案执行,同时必须做好与学生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第十三条期末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
6、最后两周进行,高年级学生第五、六、七学期的期末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第17、18周进行。实验、实践、体育等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课程考试之前一周完成。课程阶段测验、期中考试由课程组按要求自主安排时间,需要统一协调安排的可与考试中心联系。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工作应科学、合理、严格。课程组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特点,集体讨论试卷蓝图的设计,确定命题原则、题型、题量、内容分布、覆盖面、难易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编制试题。第十五条命题教师应按照试卷蓝图的要求认真编制试题,考核内容应尽可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主要教学内容,试题难度恰当,份量适中,有一定的区分度,整份试卷安排得当,科学合理,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地评价。
7、实行闭卷考核的课程,应注意考试题型的多样化,一般应有五种及以上题型;以试卷形式实行开卷考核的课程,一般不宜采用名词解释、填空题等题型。第十六条不同层次、不同教学要求的课程,应分别命题;同类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应使用同一套试卷。每门课程均应命题二套(A、B卷),二套试卷的结构、题量、覆盖面、难易度及考核要求应一致,但试题不得相同。试卷不应不加任何改动地直接选用近几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一般也不应不加任何改动地直接使用教材上的例题、习题。每份试卷需附参考答案和试卷蓝图,参考答案需明确评分标准。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文字类试题的参考答案必须明确要点和评分尺度。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
8、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A、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等电子文件交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随机选取其中一份试卷用于考试。命题教师负责核对和确认考试中心出具的样卷。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应注意试卷编排格式、体例的规范统一,信息完整齐全、答题空白处留足。除外语课程外,一般课程试卷不单独使用答题纸,但可根据需要按大题归类在恰当位置设置答题。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等应分设文件,分别命名。文件一般为Word文档,文件命名格式为“学期课程名文件类别”,如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审计学原理课程考试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的文件名分别为“04-05-2审计学原理A卷”、“04-05-2审计
9、学原理A卷答案”、“04-05-2审计学原理试卷蓝图”。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应按要求做好试卷编制和保密工作,并对命题质量和试卷安全负责。试卷蓝图需经教研室、院(系、部)领导审批,试卷无需审批。出卷教师没有向其它教师提供试卷信息的义务,有权回绝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打探试卷题目的要求。第二十条 采用课程论文(设计)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二周提交课程论文(设计)考核大纲报考试中心备案。课程论文(设计)大纲一般应包括如下要素:考核目标、考核要求、论文(设计)体例、完成的时间和任务、评分标准等。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任意选修课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考试前二周将时间、地点、考核试卷、参考答案
10、与评分标准等电子文档报考试中心备案,需要考试中心协调的事项,提前书面申请。第四章 巡考与监考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校建立由校领导、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巡视组,负责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对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负责对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按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等工作。各院(系)建立由书记牵头的巡查小组,负责对本院(系)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南京审计学院考场规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分钟
11、到考试中心发放试卷地点领取负责考场的试卷,不得请人代领。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达指定考场,不得在其它地方逗留。第二十五条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试卷袋所示份数吻合。如果试卷、草稿纸缺少,请及时与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备用卷、草稿纸。2、安排座位。根据考场座位情况,按学号顺序隔位相座前后对齐的原则确定座次表,标注在黑板上,并组织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3、宣读考场规则。4、核查考生身份。检查学生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核对考生名单,并组织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名确认,缺考者由监考人员在考生名单上注明“缺考”,未列入考生名单的学生先让其参加考试,在名单上手工添加考生
12、信息,该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效性最后由考试中心确认。缺考者和增加者的姓名、学号应填入考场纪实。无证件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师证明身份,证明教师须在该考生名单上签名。5、清理考场。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5分钟组织学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包括自备草稿纸)、手机、电子辞典、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放在讲台前面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其他地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检查课桌椅表面、课桌抽屉等地方,如发现与考试有关内容应报告监考人员处理。第二十六条考试铃声响起后发放试卷,不得提前发放。监考过程中,两位监考人员均应面对学生,不得背对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
13、场,更不能两人同时离开考场。不得做诸如看报、看书、聊天、备课等与监考工作无关之事。第二十七条 监考期间,对于学生关于试题科学性方面的询问,监考人员应及时向院巡视组或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反映,并予以解决。未经同意,监考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试题内容。第二十八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督促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警告在前。但一旦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应立即当场宣布,并终止学生考试,将其带出考场交与校巡考组进一步核实。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场纪实上填写学生违规事实,两位监考人员同时签名,在试卷上注明“违规”字样,并将考场纪实、违规学生试卷及有关物证等送交巡考组。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
14、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无误后立即将试卷(包括空白卷)、考生名单、监考记实等一并送回试卷发放处,与教务处工作人员办理试卷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出现以下行为视为违规:1、不按时领取试卷;2、监考迟到或缺席;3、领取试卷后不直接到达考场;4、清理考场不彻底,学生仍将书籍、作业本、资料等放在身边,学生仍使用自备草稿纸等;5、提前发卷;6、两位监考人员同时离开考场;7、监考时看书、看报、聊天等做其它与监考工作无关之事;8、学生作弊不按程序处理;9、监考完毕后,不及时交回试卷;10、其它违规事宜。监考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学院予以通报,并按南京审计学院教学事故规定与处理办法处理。监考人员违规行为的通报
15、事实以校巡视组巡视记录为基本依据。通报与事实不符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由当天巡视组中校领导予以裁决。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要做到公平、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准确。试卷评阅工作应在系(或教研室)主任、课程组长(或主讲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对于两个教师以上任教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制度。阅卷教师一般应随机抽样用铅笔进行试阅卷,对不同于参考答案的各种答案进行分析,按照评分标准订出评分细则。在试阅卷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改评分标准的,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并由所在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长签字后执行。不得在按评分标准阅完卷后提出修改,更不得普遍加分或普遍减
16、分。第三十二条阅卷过程要认真、细致,尽量减少差错,评阅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杜绝“人情分”。为避免差错,教师应用红色笔阅卷,差错地方减分计,每题得分计入题号处(未得分以0分计),并大题加总得分计入试卷首相应得分栏内,并签署阅卷人姓名。以课程论文(设计)考核的课程,也应按评分标准分项计分、加总。 第三十二条 试卷阅完应及时计算和复核总得分,计算人与复核人均应签署姓名。复核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更正,更正人须在改动处签名。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均不得干预教师阅卷工作,课程组外人不得随意查卷、查分,影响阅卷工作。第三十四条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课程考核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组成;组成结构与比例
17、由课程组在开学初研究确定,并在授课信息表中登记,一般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修改,应由课程组集体决定,并向所在系(教研室)提交书面说明,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第三十五条各系课程组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和评定标准,平时成绩一般根据课堂提问、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有实际成绩记载资料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评定标准及所占比例应在学期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后、期末考试前完成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并通过教师个人信息系统平台录入到学生成绩数据,供学生及时查看。平时成绩一旦进入学生成绩数据库,
18、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全部结束后三天内全部完成阅卷工作和和学生成绩录入工作。教师通过个人信息系统平台录入期末考试成绩,系统按照预先的比例设置自动计算总评成绩。教师在录入成绩时,如发现有系统名单外学生试卷,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确认学生身份与考试资格,对于遗漏学生由考试中心通知信息中心补上学生名单后补录成绩,对于非遗漏学生,将成绩单独书面报考试中心备案。第三十八条教师核对成绩录入无误后,确认提交,并打印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签名,其中两份分别送教务处考试中心、考生所在院(系)存档,另一份与评阅后的试卷装订在一起。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进入数据库后,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修改。经核查成绩确
19、有差错需更正时,应由阅卷教师本人填写“学生成绩修改单”,经院(系、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交考试中心备案。由考试中心书面通知信息中心修改。第四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次学期第一周内,通过个人信息系统向考试中心提出复查申请,由考试中心负责核查卷面得分汇总有无差错,对评阅标准的异议,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复查结果第二周回复。第六章 试卷分析及反馈第四十一条 考试质量分析与反馈是发挥考试的调查、诊断、反馈、激励功能,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与手段,是完整、系统的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部)应高度重视试卷分析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认真、及时做好试卷分析工作。第四
20、十二条试卷分析工作流程如下1、教师在网上按班级录入学生成绩并确认提交后,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后台自动对考试成绩进行定量分析,生成按班统计的含有量化分析数据和参考分析结论的试卷分析表(一)。教师可通过自己个人信息系统平台在线下载试卷分析表(一)并在线填写。2、任课教师按班填写试卷分析表(一),参考系统自动生成的定量分析结论,了解成绩分布,进行定性分析,并在线提交。如果教师需要信息系统作出其它分析,如试题难易度及区分度分析等,教师可从网上咨询平台向信息评估中心申请技术支持,并按要求输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可提供个性化的项目分析服务。3、课程负责人可在线查看任课教师填写的试卷分析表(一),在线填写按课程汇
21、总的试卷分析表(二),参考表中自动生成的定量分析数据及分析结论,以及各班的定性分析结论,找出共性问题,对课程教学质量及试卷质量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课程负责人所填写的试卷分析表(二)在线提交。4、各院(系、部)可从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在线查看所属课程的试卷分析表(二),依据各课程的综合分析及其质量数据,对本院、系课程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课程质量自评报告,提交给学校教学信息与评估中心。5、教学信息与评估中心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全校各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各院、系的课程质量自评报告,形成全校考试分析报告和课程质量分析报告并发布。第四十三条试卷分析以下列形式予以反馈1、试卷分析表(一)由系统自动
22、处理进入教师个人教学档案和试卷分析数据库,作为历史资料供教师和管理人员查阅。2、试卷分析表(二)由系统自动处理分别进入课程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平台,供各院(系、部)领导和管理人员查阅,同时作为教师质量考核、课程评估和后续课程教学参考。3、各院(系)的试卷分析与课程质量自评报告由系统自动处理分析进入课程数据库与教学质量评估数据库,供管理层和学校决策层参阅。4、由学校信息评估中心发布的全校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在管理平台上向各管理层发布与反馈。第七章 试卷归档第四十四条 试卷作为衡量、评价教学质量的客观材料,已列入教学管理工作的归档范围,也是教学评估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第四十五条 无论以任何形式考核的课程(包括全校性任意选修课),其试卷或其他相当于试卷的成绩评定材料均应归档。教师评阅过的试卷或其他相当于试卷的成绩评定材料应按学生名单顺序整理(名单外学生的试卷附后),并附学生考试成绩单一份,由课程组(或阅卷教师)在学期结束时送印刷厂装订,同时办理试卷交接手续。以操作形式考核的实践、实验类课程,则应保存学生实验报告;以上机操作形式考核的课程,则在评定学生成绩后,教师需将有关考试信息按班级为单位整理并刻录光盘交考试中心保存。第四十四条 装订后的试卷由考试中心整理并存入试卷库。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从2005年9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有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南京审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