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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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刑法总则案例资料教唆人伤害情敌被判刑罚刑法总则案例分析1、2001年至2003年,汝州市蟒川乡34岁的何某在该乡某矿打工期间,与现年53岁的矿主任某关系暖昧。2003年年底,蟒川乡王岭村宋某、宋某某主动和任某联系,问任某是否有仇人,称可以找人替任某收拾仇人,条件是让任某出点钱,任某称等等再说。2004年3月份,宋某找到任某再提此事,任某授意让宋某找人收拾何某丈夫兰某。

2、 2004年4月份,任某将通过何某了解到其夫兰某在某厂上班、住宿的情况,电话告知宋某,宋某、宋某某到某厂察看兰某的住宿情况,因人多二人感到无法下手,宋某某便提出用汽油倒在兰某住室门上烧兰某。2004年4月30日凌晨,宋某、宋某某购买汽油后到兰某所在厂,将汽油泼到兰某住室的门上,点燃后逃离。兰某见房门着火后呼救,同院住宿的董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兰某被烧伤(轻微伤)。任某得知兰某未受到足够的伤害,即电话告诉宋五朝,宋答应再找人收拾兰某。2004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宋某又先后纠集宋某某、陈某某、喻某某(均另案处理)数次到汝州市蟒川乡,预谋伤害兰某,到兰某回家的路上拦截,但因未找到兰某而未能得逞,

3、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上了西瓜,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 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人;对可能

4、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白俊龙的行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

5、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问题:你的看法如何?请说明原因。3、王某于年月日晚,到某中日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日方总经理室,窃得笔记本电脑台、移动硬盘只、数码相机台及香烟、集邮册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万余元。盗窃后,王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日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王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

6、电脑在其手中,要想拿回电脑,汇万元至其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王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该公司先汇万元至信用卡账户上,王某去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4、2001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违法收入约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起出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 5、王某四年前认

7、识了杜某,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遂产生杀死杜某再自杀的念头,并趁夜深无人之际从枕下取出预先准备的一把平时修理拖拉机用的三棱刮刀刺向杜某的胸部,王刺第二刀时,因杜某躲闪只伤及杜某的左季肋骨。随后,杜某一把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杜某流血不止,要求王某送其去医院,王某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有用”。杜某仍要去医院,王某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没有用了。”杜某即称其怕冷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取暖,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之际,杜某逃离现场,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杜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对本案认定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

8、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理由是:1)王某虽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未出现死亡结果;2)客观上杜某在被刺两刀后并没有立即死亡,尽管被害人有夺刀行为,但并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刺杀,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继续实施刺杀行为直至杜某当即死亡,但其未继续刺杀,而是停止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即属于“能为而不为”,未出现死亡结果属意志以内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理由是:1、被告人虽停止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客观上未出现死亡结果,原因是其错误认为在刺杀两刀后,行为已实施完毕,所刺两刀足以致人死亡,没有必要再继续实施;2、在王某认为所刺两刀足以致杜某死亡的情况下,即在王某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结束等

9、待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只有积极主动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王某却没有实施任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虽未出现致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是因所刺两刀出乎其意料而刺在骨骼上和他人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的结果,实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是犯罪未遂。你的观点如何?6、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他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

10、杀王某的行为。那么李某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2003年5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秀枝趁与其有宿怨的本村村民朱冬闲家人不备之机,将一包毒鼠强放入朱家厨房中的水壶内。返回后即因悔悟而告知其夫,夫妻二人随即到朱冬闲家中,说明了马秀枝下药的详细情况,并要求朱冬闲清理水壶。因朱冬闲及其家人认为是吓唬人而未引起重视,未作认真清理。次日中午,朱冬闲之妻食用该水壶内的水做的饭后引起中毒,经抢救脱险。 8、被告人叶洪于1993年3月31日和2003年11月20日两次进行盗窃,盗窃得物质和现金总价值15241元,同时还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并卖给了他人。分述如下:

11、 1)1993年3月31日,上诉人叶洪来到大悟县城关镇溢香饭庄后面,撬门入室至民警陈淼家,盗走“6.4”式手枪1支、子弹4发、现金1000元、黄金项链1条、银耳环1对、宝花坠1个,现金及物质折款共计2363元。同年叶洪在宜昌将手枪卖给出租车司机,得赃款800元。1995年1月18日葛洲坝公安处特警队将该手枪查获,并发还给大悟县公安局。2)2003年11月20日下午,上诉人叶洪来到宜都市陆城中笔村五组,用螺丝刀撬开后门进入李续权家,在二楼盗窃现金3500元、价值6000元的摄像机1台、价值2160元的黄金耳环及戒指1套、价值400元的玉手镯1只、价值220元的公文包1个、价值598元的电子词典1

12、个,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12878元。销赃后的赃款已被叶洪挥霍。9、2003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家中私藏的一只土枪修理后用于打猎。2004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陈某等9人各持一只土枪,在陈仓区与千阳县交界处的妖崖山围猎,当发现猎物的王某从肩上取枪时,由于枪支走火,击中陈某,陈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死者亲属与被告人王某及其他围猎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死者亲属的损失,各知情人均未报案。至2004年4月21日,附近一村民知情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案侦查后,以过失致人死亡对被告人王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批准逮捕,后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1

13、1、2004年8月21日晚8时许,刘朝阳在南康市邮政局门卫室值班时,乘该局储汇中心出纳林某在门卫室的床上熟睡之机,窃得林某放在枕边的金库门及金库保险柜钥匙。接着又借洗澡之名向当晚负责金库值班的经警邹某拿走金库门钥匙,进入金库值班室,打开金库门从保险柜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并发还给南康市邮政局。 12、2004年5月6日,谢某因偷窃王某的钱包而被王某当场发现,王某要送谢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谢某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提出拿钱与王某私了。两人经商量,王某同意由谢某打电话给谢妻,让谢妻带5000元了解此事,王某便将谢某关押于附近一民房内。在关押过程中,谢某的妻子以为谢某

14、遭到歹徒绑架,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13、现年37岁的李某系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2005年3月19日16时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由卢氏县城返回范里镇。当行至范里镇中原村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范里镇范里村居民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同在镇政府工作的杨某为其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以遂以“替罪羊”的身份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顶替李某承担事故责任。后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4、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张华

15、一年前结识了一房屋中介人吕某。张华为吕某垫付了2000元钱的保险费。 10月2日,吕找到某房屋中介所的金富(化名),对他说文景街上有个22平方米房子,房主要5万元,定金3万元,转手就能卖6万元。10月3日,吕对张华说,文景街上自己母亲房子要卖,但母亲不在家,得找个人冒充房主,并承诺事后付500元钱感谢费。张华于是想到了妹妹张秋。随后,吕和张华、张秋两姐妹约定一起到金富的中介所。在车上,吕告诉张秋要以房主的身份出现,并叮嘱她“别说错了,一定要少说话”。金信以为真,便与吕签订协议,并交给吕3万元钱定金。 后查明,吕与金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和合作扣房协议均是假的。 事后,后悔不已的张华说:“当时我只着急

16、往回要我给她垫付的保险费了,寻思平时相处也不错,帮她个忙,找别人也不成就找了我妹妹,真是太傻了。”张秋则一个劲地说:“我就寻思是我姐的朋友,帮她个忙,我还能赚点钱,没想到她是一个大骗子,不但骗了我们,还利用我们去骗了别人15、张某系某经销纺织机械的个体户,去年6月,张某为了扩大经营,从劳务市场招聘一名下岗位人员刘某,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刘某白天负责为张某销售纺织机械,晚上为张某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货物遭毁损后或被盗刘某必须负责赔偿。同年9月24日晚10许,张某乘刘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张某与刘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纺织机械3台,价值人民

17、币4600余元。第二天,张某以刘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刘某按价如数向其支付了货物赔偿金,后刘某觉得有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16、杨某, 19周岁。 2003 1月11日晚,杨某和同车间职工马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喝得醉醺醺的杨某开玩笑,将马某的摩托车钥匙偷偷装了起来。酒尽人散,马某发现车钥匙不见了,就气呼呼地到杨某的宿舍寻找,并大声质问。早已将此事忘在脑后的杨某极为不满,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失去理智的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将李某的胸部捅伤,致李血气胸,并出现呼吸困难,经法医鉴定为重伤。17、 董国战,男,现年33岁,河南省武陟县蒯村人。1998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

18、在其家中因生活琐事对其妻亢玲利进行殴打,致亢玲利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亢玲利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1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国战到公安局投案。 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董国战被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18、2002年5月23日清晨5时左右,被告人李三发无证驾驶一辆吊板车,在封丘县尹岗乡禅房村至大庄村的路上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大庄村南三支渠桥南约200米处时,发现有几个学生扒他的吊板车,随即喊小学生下车,但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致使扒车学生邵珠星被吊板车轧死。19、某甲15周岁,一日拿者一把借来的气枪练习枪法,他瞄准20多米外的停在电线上的一只麻雀开枪,结果鸟没打到

19、,把电线打折了,折了的电线头,垂在一条乡间小路上(该路是村里的小学生放学回家的必经之地)。某甲见状,急忙溜回家中。而小学生放学经过时,造成两人触电身亡。问题:1) 甲行为是否为危害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2) 甲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什么?3) 甲的行为的罪过形式?4) 甲作为犯罪主体有什么特殊性?5)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杜某家失窃,于是邀友人陈某帮助抓贼,故意晚上不锁门,并备铁棍等物防身。小偷又来,二人在黑暗中与小偷搏斗,当将小偷制服开灯,却发现小偷已经死亡。(小偷手中并无其他凶器,只有手电筒一只)21、李天养40岁,2002年7月初,妻子龚某产下一男婴,李天养欣喜若狂。但不久,他

20、就发现儿子整天一副病恹恹的样子,李天养决定把儿子丢掉,让其自生自灭。 2002年10月27日晚,正值妻子回湖南娘家探亲,李天养哄儿子喝下糖水后,命令女儿(11岁)将婴儿抱到祖坟上丢掉。阿丽听从了父亲,但在途中听着弟弟的哭声,她实在不忍心,哭着把弟弟抱了回来。李天养见状,大骂女儿没用,决定自己动手,将儿子送回到他“来”的地方。第二天凌晨3时,李天养将婴儿抱到住宅后面的山上,挖了一个土坑,残忍将儿子填土活埋。 22、35岁于某,曾分别与两名女子到天津市有关民政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为了与第二个女子易某结婚还做了一个假的离婚证,而他与第三个女子姜某的结婚证则是通过非法途径办来的假证,以这个假结婚证骗取

21、将某与之同居。23、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周某为梁某所聘业务员。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贸易公司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O00

22、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4231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24、李x平,男,39岁,家住衡阳县西渡镇新xx路76号,下岗职工。2002年4月19日前往娄底寻找离家出走的老婆,20日17时在杭州至贵阳的1325次列车上盗得一中年旅客的提包,打开一看,包里整整54张百元钞票。李心里窃喜,但仔细一看却全是假币。李虽然懊丧,转念一想,假人民币也可以用,他没有将假币交给警察,而是准备将其带回衡阳老家。21日13时许在涟源火车站站台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25

23、、唐世科、兰金坪均系四川省江安县人,年、月份至年月份,唐、兰两人伙同他人先后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路铝线米,价值元;先后余次盗窃暂未使用的电路铝线米,价值元。其中,唐世科参与盗割铝线次米,价值元,参与盗窃暂未使用铝线次米,价值元;兰金坪参与盗割铝线次米,价值元,参与盗窃暂未使用铝线次米,价值元。26、吉林来津无业人员韩某,于2001年2月12日夜潜入河北区某厂的仓库内,发现内有一台大型冷藏柜(价值数十万元),遂将柜上的铜质冷凝管全部撬折后拆下并截成100多根1米长的短管(导致该设备报废),在逃出该厂后被巡警抓获。27、萧某四川人,29岁,来津打工人员以1200元的价格与谭某达成协议,将谭某的13岁

24、养女小燕交与萧某带到天津,萧某将小燕关在一处租来的平房里,作为自己的妻子,并与其姐轮流看管,不准外出。随后萧某在其姐的帮助下将小燕奸污。经当地居民举报,各犯罪嫌疑人被抓。28、自1998年12月至今惯偷曹阳先后在天津各区爬阳台入室盗窃百余起,获赃价值30万余元。妻子王某担心丈夫出事,多次到作案现场为其望风。案发后,岳母宋某害怕到手的钱财被警方收缴,主动帮助女儿藏匿和转移赃物。29、来自安徽六安山区的梁超原是老板兰某的司机,后来,梁超发现兰老板是一个“地下钱庄”的“主持”。于是,梁超辞去司机这一营生召集一起来沪的四名同乡兄弟,向他们介绍了兰老板开地下钱庄的情况。梁超说道:“兰老板是从事违法勾当的

25、人,被人抢了盗了骗了他也不敢报警,我们做的事情也不会败露。”“我们把他的钱抢走,是劫富济贫,为社会做好事。”听罢梁超的介绍,四位兄弟十分愿意一起干“这件好事”。 2006年10月26日下午,梁超与四名同乡结伙,驾车在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金汇路路口守候。见兰老板走近,便扑上去,将兰某强行带上车。在车上,他们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得兰某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1张及人民币数百元。之后,迫使兰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当天,以转帐及自动取款机上提款的方式获取49.2万元,梁超分得15.2万元,其他四人分得10万元至4万元不等。问题:1)请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以及认识错误相关理论分析本案梁超等四人的行为性质。2)分析本案中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30、某夜李某持匕首抢劫张某财物,张某夺下李某的匕首,并将李某推倒在水泥地上,李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张某随后持匕首又向李某身上刺了两刀后离去,天亮后,李某被发现因失血过多死亡。问题:1、分析李某的犯罪停止形态。2、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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