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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顺德区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强对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顺德区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顺府办发2016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展览项目、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和知识产权进行补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会展相关活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之条件的企事
2、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展馆,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展馆:(1) 坐落于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2) 室内净展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以上(不含4万平方米);(3)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4)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展馆的使用权和运营管理权;(5)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须有相关的场馆管
3、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未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而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顺德区举办的展览项目,包括新落户工业类及农业类展览项目。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是指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在顺德区新登记注册或者由区外迁入顺德区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范围中有展览举办或者展览服务业务的会展企业,包括展览组展企业、展览服务企业和展馆运营管理企业。 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的展览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业务主管部
4、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顺德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区财税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会同区财税局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编制申报指南,受理会展企业的补助申请,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补助申请的审核;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对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等业务委托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
5、员会具体操作实施。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企业相关情况的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进行补助:(一)对新落户顺德区并且承诺在我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工业类展览项目,对其前三届展览分别按照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场租金额的50%、40%、30%给予补助,但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每场展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工业类展览
6、项目必须是以工业产品、工业技术、工业装备、工业服务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手机、汽车、电脑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三)展览主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属于涂料、家电、燃气具、家具、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汽配、照明、钢铁、塑料或者机械装备制造业范围的,其补助比例可以提高10%并且其每场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万元;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展览项目,其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其补助比例可以相应提高10%且其每届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万元。 (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款补助条件的可以叠加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新落户农业类展览
7、项目的补助,参照第九条关于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的补助规定执行。其中,农业类展览必须是以农业产品、农业技术、农业装备、农业服务、花卉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烟酒、茶叶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增长部分进行补助:展览主办方承诺在领取补助当年起在顺德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前三届展览的场租补助按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的场租面积比上届实际场租面积增长部分所对应场租金额的50%给予补助。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
8、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但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面积增长比例小于20%或者增长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展览不予补助,每场展览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展览项目补助的展览举办方,应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其下一届展览应交纳的展览场地租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顺德区至少已经举办过三届,且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项目发展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进行补助: (一)会展企业在补助年度至少在专业展馆举办过一场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
9、会或者为至少两场顺德区内举办的展览会(展览面积分别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过展览服务,且取得展览举办和展览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年营业额的3%。(二)补助标准根据会展企业补助年度取得展览收入(包括展览举办收入和展览服务收入)金额分档确定,具体标准为: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45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以上收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三)本办法实施后,境外企业在顺德区设立会展企业(境外企业股权占比50
1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25%。 (三)会展企业应从注册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申请补助,前三年连续补助三个年度,补助期中没有达到补助条件的企业该年度不予补助。 (四)被补助企业所取得的对会展企业的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相关展览业务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宣传支出、招商招展支出、材料及设备购置、动力成本、水电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分红、交际应酬等。 第十五条 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如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发展资金。第十六条 就职于顺德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展企业、展馆运营管理企业、会展教育机构等的会
11、展人才,通过以下职称考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 通过注册会展经理(CEM)考试,给予每人每证6000元的补贴。(2) 通过会展策划师一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3400元的补贴;(3) 通过会展策划师二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2000元的补贴;(4) 通过会展策划师三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1500元的补贴; (五)通过会展策划师四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1000元的补贴;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展会项目或者专业展馆,成功取得展会项目或者展馆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第十八条 每个展览项目应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下同)一个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同一
12、展览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经法院裁判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览项目和会展企业;(二)已获得我区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展览项目;(三)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展览项目;(四)筹备、举办展会过程中违反了与展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展览项目;(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六)在专业展馆以外举办的展览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七)其他不适宜补助的项目。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第二十条 展览项目补助的申
13、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如下:(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的展览项目,在举办方与专业展馆运营管理方签订展览举办场地租用合同后、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二)展览期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依法选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对展览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审查展览项目的实际展览面积和实际展览主题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联合查勘结果最终审定补助金额。(三)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展会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并将拟补助的展览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补助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一次性划拨至展
14、馆的运营管理方银行帐户,用于支付展览举办方下一届展览应交纳的展览场地租金。(五)符合本办法规定国际权威认证的展览项目,于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后30日内由展览举办方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展览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第二十一条 会展企业补助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的程序如下:(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的会展企业,在顺德区内登记注册并经历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90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
15、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会展企业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国际权威认证的会展企业,于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后30日内由会展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会展企业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第二十二条 会展人才补助,由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展企业和会展教育机构等于
16、每年第二季度内汇总前一年度本单位取得相关执业认证的人才相关资料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第三季度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贴会展人才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被补贴人的银行帐户。第二十三条 会展知识产权补助,由申请人于展览项目或者展览场馆商标注册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第二十四条
17、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能安排扶持资金的,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获得补助企业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扶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作为扶持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财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取消其申请补助及认证的资格,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所有经济科技
18、资金项目的申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已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于没有履行展览项目补助承诺的展览举办方,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没有履行展览项目补助承诺所对应的已补助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终止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的所有扶持资金的拨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管理、评审和监督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税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