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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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第二条 本会承认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第三条 本会性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团委指导和领导下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为建设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一流高校而努力。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

2、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习为中心,以素质拓展为主线,积极倡导同学参与各类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同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三)密切学院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学院管理,做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四)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根据广大学生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广大学生服务。(五)增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之间的团结和相互了解,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六)完成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

3、之间的相互交流,加强校际交流,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增进和兄弟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友谊。第二章 会 员第六条 凡是取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三)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各种团体的权利。(四)会员在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请求得到本会相关部门的帮助和保护的权利。(五)会员应具有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安定团结。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

4、活动,维护本会声誉。对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三)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假借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四)会员应具有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全体会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召开一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查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

5、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学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五)大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并就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并讨论和决定本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一)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按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二)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按时出席学代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三)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对学生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6、。(四)支持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委员会第13条 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委员由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和系(院)学生会主席构成,选举差额率应不低于20%。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招聘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委员会可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五)审议通过院学生会各部提交的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

7、交团委审批,并接受其监督。(六)开展各种活动以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基本任务,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及学期总结。(七)领导各系(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向系(院)学生会布置工作任务。(八)筹备召开下届学生代表大会。(九)其他由学生会行使的职权。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院学生会主席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人选经团委委员会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准。院学生会主席经学生会秘书长同意可以任命院学生会常务副主席。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

8、代表大会的决议,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二)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近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委员会提出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并由学生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四)当学生会部长出现缺额时,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并报学生会秘书长批准通过。(五)负责学生会与团组织及学院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并接受指导。(六)召集各系(院)学生会主席布置工作任务,确保各系(院)执行学生会的决议。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编辑部、广播站、事业拓展部、红十字会等若

9、干职能部门。第四章 基层组织第十八条 各系(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院学生会统一协调。第十九条 系(院)学生委员会(简称系(院)学生会):(一)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系(院)学生会、班委会。系(院)学生会在接受院学生会领导的同时,同时也要接受各系(院)团总支的领导。(二)系(院)学生委员会由系(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系(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各系(院)代表本系(院)学生会。(三)系(院)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学习部、宣传部、文体部、生活部等若干职能部门。系(院)学生会人员组成及工作情况应及时报

10、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备案。(四)系(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职责,参照院学生会相应干部的职责,在本系(院)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五)系(院)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规范工作程序,其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决议等,不得与本章程条文相抵触。(六)各系(院)学生会、班委会有对院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系(院)、本班,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改进工作。第五章 学生干部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二)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三)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四)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五)学生干部应尽职尽责。由于工作不力、失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学生干部,可主动提出辞呈。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团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指导,积极参加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生代表大会及院学生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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