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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教 案授课时间2016 年 月 日 星期 第 节课章节名称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的教学分析与设计教学目的(1)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2)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重点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了解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
2、维的途径。(3)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明确法律权威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帮助学生理解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把握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教学重点1.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内容。2.法治思维的含义。3.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4.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5.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6.大学生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教学难点1.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内容。2.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教学方法讲授式、案例式、讨论式、研究式课程资源准备教材、多媒体、PPT主要内容、逻辑结构、课时建议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继党的十八大作出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离不开人,人是有思想的主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支配的。人们能不能尊重法律、维护法治,关键是有没有法治意识。把法治牢牢扎根
4、于人们心灵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内在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本。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基础的、核心的内容则是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本章内容围绕“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设置教学内容。章节的逻辑结构遵循从法治观念体系入手,通过介绍法治思维的含义、特征,着重从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最后落脚到尊重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和前提条件。
5、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尊重法律权威,做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从内容上来看,本章包括三节。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重点介绍如下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四是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在解读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区别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并指出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等途径培养法律思维,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第三节“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主要围
6、绕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展开。建议讲授本节内容时,可以将2013版教材关于“法律权威源自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的有关内容充实进来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权威。依据本章的教学内容与逻辑结构,教学可以依照教材内容每节作为一个教学模块展开教学,每节教学时间安排2课时为宜。重点教学内容1.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
7、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的领导地位,首先是历史形成的。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才建立了新中国,我国有四个著名的将军县,湖北的红安、安徽的金寨、湖南的平江、江西的兴国。1955年第一次授衔时的900多个将军中就有50多个红安人,而这50多个开国将军的背后,是全县48万人口中先后有8万人参军入伍,死难的军民达14万人,几乎家家都是军烈属。而在中央红军的长征路上,每公里就要倒下一个兴国籍的战士,所以我们说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有丰富的历史内涵的。我们党的领导地位,也是现实证明了的。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走上了民
8、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使中国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尽管人民群众对我们党还有这样那样的不满,但不带偏见的人都承认,中国共产党内集中了中华民族绝大多数最优秀的人才。尽管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卖力地兜销他们的多党制、三权分立,但他们也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谁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
9、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
10、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2.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好两个“建设”。第一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里说的法治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是包括了法治的属性界定、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在内的配套完整的法治运行体制和机制。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1、:第一,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贯彻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第二,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三,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外,它还包括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四,它的实施路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第二个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
12、国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来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敬畏、服从、遵守法律,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第二层含义是,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我们全党和全体人民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因此,全会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
13、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3.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2012年12月,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还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怎样实施,应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发挥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42部现行有效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多件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近件地方性法规。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子法”。宪法指引其
14、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等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就是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依宪执政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所有的公权力活动、政府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包括我们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意是鼓励企业多生产紧俏的生产资料,满足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当时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条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国企改制的匆忙推进,把一些表面上亏损的企业随便地卖
15、光、送光,有的厂长经理通过暗箱操作把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手里,却用很低价格买断工龄,把职工当包袱甩给了社会。问题的造成固然与当时缺乏改革经验分不开,但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精神。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
16、人治强调“法自权出”。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
17、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治”强调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
18、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5.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
19、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作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作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第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第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面对不确定
20、的客观事实,也必须作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作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第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其依据是这样的认
21、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
22、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第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
23、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第六,理由优于结论。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从“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
24、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它依赖于某些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公民自治,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正是维系和滋养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共同观念,它们构成了法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思想条件。6.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作为思维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有思维所具有的概括性、间接性等一般特性,而且两者之间还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心理逻辑。作为认知过程中的心理逻辑,法治思维包含但不限于形式逻辑,包含但选择性使
25、用数理逻辑,推崇并广泛地使用命题逻辑,禁止但难以根绝地使用直觉主义逻辑,这与法律思维具有一致性。这种心理逻辑的功能在于促进“法治解决意向”的理性,最终外化为一个权力行使的“可接受性”。这同法律思维对解决事实的理性运用以达到“可接受性”具有一样的逻辑基础。第二,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理性思维。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法律作为人类主观认识和建构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当然,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想,必定要求它符合比现行法律“更高理性”的标准。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一样都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首先,两者都是一种逻辑理性。逻辑学适用于一切
26、人。因而,它又是理性思维的裁判。就是说,由于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一种心理逻辑,这种逻辑中本身就体现出一种较高理性。其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实践理性。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于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的“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再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理性。法治思维的“法治解决意向”强调通过规则来解决具体问题,强调规则的语词表达和法律效果都必须有确定性,强调权力行使遵循形式要件。这与法律思维中对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以及运用法律的“明确性”这一基本理性相一致。第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价值判断。法治思维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然而,人权本身必定包含价值判断
27、。法治思维的精神活动过程中对事实的判断与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中对特定的事实以法律的视角去审视一样,最为重要的必定是价值判断。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价值判断都是以一定的“价值经验”为基础。当然,法治思维的难处正在于实际获得一种广泛一致的价值经验。因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可见,法治思维的价值判断与法律思维一样是要解决不同情形下不同价值的排序问题。第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一种习惯思维。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
28、、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模式,作为一种习惯思维,法治思维反对把法治当成一种精确装配起来的科学结构,反对把法治当成多种要素复杂合成的器具技术。而法律思维也是主体遵从法律,在法律规范、学说等的指引下,对具体问题进行思考、研究的一种习惯性模式。第五,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为依托。不论是法律思维主体还是法治思维的主体在应对各种具体问题时都会将这一问题纳入到法律知识体系中。结合法治理念去思考、理解,也就是说两者主体都会拥有法律知识背景和经验以及对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都强调以“法”为中心,强调法律的地位,依法治理社会,以法律追求的价值为目标。第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
29、合性。从上文我们知道,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都植根于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两者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分析、判断、处理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而且,两者离不开分析、判断等逻辑思维,离不开法治原则、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的价值追求等内涵。 7.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养成影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治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和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
30、张和关系以及决定自己的行为。这里合法性标准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确定性的法规范围标准判断一切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这个标准可称为“确定法标准”;二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尊重他人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的有争议的社会问题,这个标准可称为“自然法标准”。法治思维是社会成员在法治社会中必需的思维方式,是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倡导法治思维,促成法治思维的普遍形成,特别是促成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的形成与提升,才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理性守法,才能促使公民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
31、,法治也就不会是“空中楼阁”。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反映了现代文明对法律的尊崇,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则规定了法律的性质什么样的法律才可以被奉为最高的权威。如果具有至上地位的法律是充满差别对待精神的法律,或是排斥人的自主性的法律,那么,就只能是“用法律来统治”,即一些人利用法律来统治另一些人,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统治。从事物的外在表象看,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采纳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或治国方略,就是要遵循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等法治理念去制定和执行法律,去管理社会事务,去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不过,从文明的内在机理上看,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如何才是可能的?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
32、会生活方式,即,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很难合理地想象,在一个以人治和他治为基本生活方式的社会中,会真正地实行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并取得成功。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才是可能的,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并习惯于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就谈不上
33、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在一个社会中,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该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是否能够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去形成预期、采取行动,评价是非,是否肯于承认并尊重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所形成的结论,尤其是在此种结论与自己的意愿、计划和利益相抵触的时候。无论是对一个个人而言,还是对一个社会而言,如果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自觉地给予肯定的回答,就只能说明法治理念并没有真正被这个人这个社会所接纳。8.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是在一定条件下相结合构成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体。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区别:(1)两者的基本理念不同。从
34、学科而言,民主属政治学范畴,法治属法学范畴,法治即法律规则的统治。民主强调统治的权属,法治强调统治的规则。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的统治,即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并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作为一种决策体制,民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决策原则。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主治”,即依靠理性的法律规则来主导和治理国家和社会。首先,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这就需要法律不仅要符合抽象的公平正义,还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主)。其次,法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获得普遍的遵守和贯彻。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5、绝不允许有人逍遥法外和享有法外特权。第三,法治绝不是指仅以法律来治理百姓,更强调以法律来约束政府。第四,法治意味着法律是规范和调整社会生活最主要的手段,几乎一切关系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领域都要接受法律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如道德、政策、纪律、宗教等都只能作为法律的辅助。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依靠人,而在于当法律与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大”还是“人大”,“法大”则是法治,“人大”则是人治。(2)适用范围不同。如果把整个社会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那么民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共生活而且主要限于政治生活与社会公共事务,对公民权利的剥夺、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私人生活均不适用民主。
36、甚至政治生活中的有些部分如军事、外交事务也不适用民主。至于文化与科学领域、更无法适用民主,科学研究、学术思想的交流,遵循的是自由的法则,追求的是真理和真相。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是实践,而不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体现的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比民主要广泛得多,适于一切关系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部分私人生活。这是因为法治社会首先是一个“法律主治”的社会,即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组织控制手段。(3)价值基础不同。首先,“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
37、理论的道德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他们必须受到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其次,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的法理基础。再次,民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追求,民主无须证明自己的合理性。民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能绝对保证决策的正确和结果的正义,但是实行民主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法治则是法律规则的统治,法律是由统治者(在民主国家即人民)制定的,一旦制定出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在民主社会,公民遵守法律本质上就是遵守对他人和社会的承诺。法治的价值追求主要是社会正义。(4)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民主本
38、身就是一种权力(人民或多数人的权力),它反对的只是专制(一人或少数人)的权力,但民主的权力也同样具有不受约束的本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从而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即多数人决策对少数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漠视。而法治则天生反对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由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所掌握,同时法治也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权力属于谁)的问题,法治关心的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如何让权力规范运作)。所以说民主(人民主权)才是根本和前提。民主与法治都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手段:民主更多强调对政府权力来源和组织的控制,法治则更多注重对政府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民主强调通过人民群众的积
39、极参与来分享和制约政府的权力,法治则强调通过对权力的消极控制和技术分割(体现为权力分工与制衡)来约束政府的权力。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与联系:第一,民主与法治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都强调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人的自治的实现。人类之所以需要民主,是因为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最清楚自己的想法和需要,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有资格对自己以及关系自己利益的事务作出安排和决定。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治,在于法治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并促进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的实现。第二,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基本上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党的领导、人民
40、当家作主(民主)和依法治国(法治)三者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最终归宿,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依法治国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没有法治的政治文明是脆弱的,没有民主的政治文明则是虚假的。第三,民主与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为法治提供了重要合法性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法治沦为恶法之治。第四,法治为民主的运行提供规则和保障,使民主平稳有序运行。没有法治,民主无法真正实现,法治是安定民主的保障。9.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
41、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
42、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精品文档】第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