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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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建立健全公正的 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实现公平的强大武器。公平性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和评价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公平性上还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水平低、能力差,范围覆盖率低,资金筹措困难、管理不善更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快立法,改革制度,扩大覆盖面,理顺资金管理体制更措施来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其公平性的发挥。关键词:社会保障;公平;缺失;措施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就憧憬着“天下

2、为公”式的小康社会“大道之行.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着皆有所养。”“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对传统的公平的价值追求,而作为公平重要载体的 社会保障,在次意义上不仅是一种福利制度或者经济制度,它更是一种责任体系,一种承诺,一种社会架构。一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一方面对遭遇到各种风险而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与形影的帮助,保障 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通过福利项目,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其实质,乃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和社会成员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的统一。在

3、这里,国家职责和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一致的,都是 在 维护和延续社会有机体生命力 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要求。社会保障是一切国家必须建立的一种控制体系,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对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一种必要的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就其对象而言,社会保障体现了很强的人道主义精神:其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个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患病者、伤残者、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再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遇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

4、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竞争中的失败者、事业者就会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会和生活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 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着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通过为这个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是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度过难关,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就其本身而言就具有鲜明的公平伦理特征。主要表现在:1、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公平。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同其一生下来就自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应享有的权利,以现代人权的角度看,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内容。生存权是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下来的权利,发展权则指社会中每一个

5、成员都有满足、完善和发展自己需要的权利。而社会保障制度所包含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都为围绕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而设计的,为社会成员的生活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公平。2保证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权利义务可划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每个个体都对社会 做出了自己的基本贡献。因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完全按照“平等”的原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个体禀赋能力以及具体贡献不同,因而非基本权利义务就不能完全按照平等的原则,而应该依据个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的大小而分配相应比例的权利。而社会

6、保障做为社会成员应享受的权利,病不代表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无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障,社会成员只有为社会做出贡献,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取得相应的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资格。这样也就保证了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3强调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中,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律统一规定的条件, 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贫富, 都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 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阶层, 都普遍地、无例外地获得生存的权利, 而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愈高,这种机会的公平性体现得愈充分。因此, 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它适用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而言, 是

7、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社会保障的机会公平性决定了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着保障, 社会成员能够在基本生活有保障并解除后顾之忧的条件下, 参与社会的竞争, 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陷入生存困境,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社会发展的起点公平。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社会保障通过对灾祸中不幸者的救助, 能够使其迅速从灾害打击中恢复正常生活; 通过对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与失业救助及职业培训, 并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能够使一部分竞争中的失败者重新参与社会竞争; 通过对社会成员的疾病、职业病等提供医疗保险, 又能使社会成员迅速恢复健康, 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等等。所有这些均表明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

8、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竞争失败及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公平, 起到了维持社会发展过程公平的作用。4减少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由于社会成员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努力程度不同,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合理或不完善, 这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结果是不公平的, 并具体表现为收益分配上的差异,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这种差异会进一步扩大为两极分化。因此, 这就要求社会采取一种有效的调剂手段, 对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追求效率的基础上, 进行再次分配, 以缩小贫富悬殊、达到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机制就其实质而言, 即是一种国民收入

9、再分配方式。政府在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 凭借其政权力量, 以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或其他税种) 或费形式, 集中一批国民收入, 形成财政收入, 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说来, 社会保障制度在多方面筹集资金的过程中, 它一般要求高收入者多缴纳费用, 低收入者少缴纳费用; 另一方面, 收入者富裕的家庭或社会成员因其生活水平高而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少, 而贫穷的家庭或低收入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多。“从总体上看, 是后者较前者更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好处。如社会救助就只有生活水平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 失业保险只有失业者才

10、有资格领取等, 通过上述付出或享受的调整, 社会保障客观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别的作用, 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结果不公平得到了缩小。”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是首要价值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也就是说,只有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实现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缺失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体制性、结构性、观念性矛盾碰撞、叠加,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大量涌现,而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既未能很好的应对改革对社会带来的冲击,又不能有效的实现社会保障公平性

11、的原则。从社会阶层角度讲,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大部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所有制角度讲,非共有企业大都逃避社会保障义务:从地域角度讲,城镇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却处于刚起步阶段,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这样,一方面“制度的缺失造成城乡参保机会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单位制度设计分割,造成参保过程的不均等,最终导致结果的不均等。”在此意义上“本应该以社会公正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却成为导致社会不公的来源。”具体表现在:1 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导致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不公平。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虽然劳动法相关章节中有些笼统规定,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国家劳动与社会保

12、障部也陆续发布了一些规章,然而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往往只着眼于某一环节,且效力层次不一,远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的进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13、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我国自197 9 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责任、处理和制裁等内容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

14、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2社会保障水平低、能力差导致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 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各个地区遇部门的保障内容和水平不一致,即使同一包扎好那个项目在保障水平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之间,中西部贫困地区和东南沿海富裕地区之间的保障水平悬殊过大,再加上政府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时受到利益集团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倾向于组织

15、更好、利益更集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这样必然早场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极其分散。其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部分地区将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接替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城镇企业也建立了社会保障办法或规定,有的地方人民包扎好难过公司也搞了保险,妇联、组织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办各种保险,形成“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的地

16、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管理和决策上必然发生矛盾,不仅使已经很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而且造成社会成员权利分配的极度不公。三。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导致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对象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这样社会保障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稳定机制的作用,并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机会的公平。但是,受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的制约,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仅仅限于城镇,对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而言,基本上是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这一“安全网”之外的,他们的生、老、病、死以及失业等问题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除了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很低以外,当前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例如

17、,在社会救助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到贫困人口的住房、疾病医疗、子女教育需求等,有的地方甚至存在着激昂下岗职工的“虚拟收入”和困难企业职工不能按时领到的工资作为市井收入计算的现象,着致使部分低收入居民不能进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进入医疗保险制度的人数还十分有限,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曹家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比例还比较低,另外,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部分老年人构成了新的贫困人口来源;在福利制度方面,与老年人口和少子女相适应的老年护理体系尚未提上建设日程,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基本空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福利

18、体系。我们知道,覆盖面的大小是衡量社会保障公平性的重要指标,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覆盖面过小,必然不能确保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就造成了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不公平。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管理不善难以保证社会成员发展结果公平。目前,由于经济增长能力低而使我国社会保障总水平的提高受到制约,相关的法制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社会保障金的利用率低下。例如由于资金管理比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经常被挤占、挪用、浪费、专款难以专用。我国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是由企业做中介下发,一旦企业资金紧张社会保障金就难以到位。据统计,我国的社会保障金发放到位率只有42.9%左右,而一些社会管理机构也在超标提取管理费、高标

19、准发放工资奖金等。非规范性管理不仅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益,还造成相当部分基金流失。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缴与支付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由于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及投资观念的淡化,使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或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贬值或因缺乏健全的投资结构、科学严格的收益-风险分析而损失严重。还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条块之间及无统一的管理机制,有无规范的管理方法,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循环和运转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政府状态。这样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转、使用率低直接造成社会分配的调节力度弱化,很难对社会成员发展的不同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节,同时也无法保证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公平。三,确保

20、我国社会保障公平性的措施要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公平性缺失问题,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加快立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失业的顺利发展。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立法内容应该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确保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而且社会保障立法还必须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城乡协调的原则。使社会保障体系任何一个方面都有法可

21、依,有法必依,使整个社会法制得以完善。这样,通过立法使人人享有保障权就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也就是说,通过国家立法把社会保障权应然的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实施把法定的权利转化为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也就实现了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公平。2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务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要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就必须建立全新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激昂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还应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

22、挥政府职能,解决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负担不均,缩小贫富差距,平衡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这样全新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经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制度功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能力,同时也使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分配更为公平。3.重视农村,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覆盖。覆盖面的大小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参保人数越多,积累的资金规模约达,才能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必须把“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权,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当前,主要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别是最低生活

23、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制度的建设,使农民等弱势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安全网”之中,另外,对于农民工这个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群体,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证办法,以逐渐有效的保障其生活权益,从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社会保障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也就越大,更有利于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保证社会成员有公平的条件和参与机会。4,加强管理,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再分配作用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目前显示情况,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社会

24、保障金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第二,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第三,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必须在基金征缴、管理和分配等决策上健全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基金管理责任,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提高保障调控能力。只有加强管理,才能理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的总体调节作用,以更有利的对社会成员的发展结果进行调节,缩小其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精品文档】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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