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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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第四章 建筑间距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6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12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14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15第九章 特定区域16第十章 附 则18附录一 名词解释19附录二 计算规则20附录三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24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26附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8附表三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29附表四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30附表五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

2、位设置标准31附图一 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32附图二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3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

3、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

4、功能”的原则。建设项目应成街坊的开发建设,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宜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同步改造。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用地,一般不进行商品住宅项目的建设。原则上用于公共设施、环境绿化、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旧城区小于2000平方米的用地原则上只允许拆除,不允许开发建设。确需改造的,只允许建设社会公益设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第九条 城市特定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

5、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表二的规定,适当提高(或减少)用地的开发强度。城市特定重点区域具体地点见本规定第九章。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非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执行。第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和不同层数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

6、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应不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四条 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及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一) 额外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和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所处地区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二)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将其使用权无偿

7、交给政府部门使用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三)为保护建筑提供空间或维护资金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修缮国、省、市级保护建筑的可按其修缮工程费用的2倍,按项目的楼面地价折算成容积率予以奖励。第十五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打通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打通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8、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图六。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原有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或北偏东20、北偏西20

9、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南向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纵墙相对间距,应为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6米,并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

10、间距的规定;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应符合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应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其相邻原有住宅除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满窗2小时的标准,或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11、其相邻新建住宅(除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满窗1小时的标准,或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新建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l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相邻住宅为高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应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的相对间距,应不小于建筑设

12、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应按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五)新建不规则平面的建筑物,根据建筑物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不含阳台)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水平投影宽度相同的建筑物,按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六)新建叠落式建筑,按建筑物符合本条规定高度部分距相邻住宅最近局部计算与相邻住宅的间距。第十九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相对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高度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

13、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相对间距,可按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应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物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之间日照间距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烟囱、水塔等构筑物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 沿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

14、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距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应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 建筑距离 类别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多 高 低 层 层 建 建 筑 筑 长 纵 边 墙低层0.7540.54多层0.7560.56高层1/3120.2512 多 高 低 层 层 建 建 筑 筑 短 山 边 墙低层0.252-

15、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0.125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0.1256.50.1256.5(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应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且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应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五)如果按(一)项规定退让确有困难,或相邻基地历史上遗留有退界不足的建筑,或相邻两基地单位愿意统一规划,且允许某一方减少退界距离时,必须签定有关协议,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减少退让或不作退让

16、。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纯住宅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

17、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建筑退让控制表建筑类型退后最小距离低、多层建筑住宅2米公共建筑(含底层设公建的住宅)3米高层住宅(含裙房)H605米60H1008米H10012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6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低层、多层5米高层建筑8米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后退距离应视具体而定,一般不小于10米。第三十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基地内的地下管线(不包括连接市政干线的管线)不得突入道

18、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但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设置台阶、踏步,其伸出外墙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一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快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四)沿环城防护林带公路,应符合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的规定。公

19、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三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保护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马家沟(五院入江口)、东何家沟(发源地合力桥)、西何家沟(入江口合力桥)、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其中马家沟任家桥至大有坊街之间的地段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米。(二)马家沟(五院工农水库)、西何家沟(合力桥发源地)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0、三)阿什河、呼兰河两侧的建筑工程距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三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正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三)拉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西侧不得小于50米,东侧不得小于100米宽。(四)哈南编组站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的距离南侧不得小于300米,北侧不得小于200米。临河道、铁路建筑退让控制表后退最小距离马家沟(五院入江口)、东何家沟(发源地合力桥)、西何家沟(入江口合力桥)、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50米马家沟(五院工农水库

21、)、西何家沟(合力桥发源地)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100阿什河、呼兰河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100米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与铁路外缘距离铁路正线两侧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15米拉滨线西侧50米、东侧100米哈南编组站南侧300米、北侧200米第三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见下表:电压(千伏)距离(米)103-5661522025第三十五条 旧区内,承担打通城市道路动迁任务的开发项目,如动迁比较高,对

22、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确有困难的,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本规定的二分之一。第三十六条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建筑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公顷):(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特殊情况,按规定经批准可设置主次两个出入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出入口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在

23、支路上的,其距离应不少于30米。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卫生、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迅)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保护地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

24、度和保护措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2倍之和的1倍,即: HW+2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 AB 其中B=L(W+2S)式中:A 是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是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W 是道路红线宽度S 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B 是建筑用地对应的道路红线范围面积加上2倍的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积之和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25、。建筑物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可将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应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临街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其面宽在临街朝向的投影应不大于7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等于100米,其面宽在临街朝向的投影应不大于6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其面宽在临街朝向的投影应不大于5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面宽在临街朝

26、向上的投影上限值应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五)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超过额定距离的20%以上,其面宽可适当加宽,但其面宽在临街朝向上的投影不得超过限值的10%。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四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应低于25%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应符合哈尔滨市实际。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

27、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居住区应设中心绿地,最小规模为10000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绿地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并不得干扰居民生活。旧区改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计入小区集中绿地。但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住宅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公建项目不超过40%。第四十七条 位于

28、市中心区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浮土厚度不小于70厘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四十八条 居住社区内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在城市新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分级设置;在旧城区内可按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

29、中心、居委会分级设置,并可按实际需求和可能酌情增减,详见附表四。第四十九条 居住社区内应加强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公共厕所、医疗诊所、卫生站、警卫室的建设。在旧城区内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六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安排项目所在地区缺少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条 居住社区应合理配置供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燃气调压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一条 公共厕所沿主、次干路设置的,其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沿支路设置的,其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米。第五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应

30、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在中学、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第五十三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第五十四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执行。第五十六条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等有关规定,详见附表五。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31、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工厂以及体育、会展、教育等公共设施,应优先考虑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具体数量见下表。公交首末站停车场配套数量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的公交线路首末站停车场条数(条)小于、等于5根据周边用地情况和公交发展需求,可配建1条公交线路首末站停车场大于5,小于、等于101大于10,小于、等于202大于20,小于、等于503大于503-5每条公交线路停车场用地面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第九章 特定区域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第五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地 区区 域具体地点重点地区群

32、力中心区道里区西部松北新区中心区松北区哈西中心区南岗哈西地区会展中心周边地区南岗开发区松花江沿岸松花江南、北岸规划保留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道里中心区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道外中心区博物馆历史文化街区南岗中心区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南岗中心区文庙历史文化街区南岗区军区院内极乐寺历史文化街区南岗区极乐寺亚麻厂历史文化街区动力区阿什河街历史文化街区南岗中心区花园邨历史文化街区南岗中心区太阳岛历史文化街区太阳岛萧红故居文化街区呼兰区石公祠历史文化街区呼兰区风貌保护区红军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南岗中心区侵华日军731部队罪证遗址风貌保护区平房区北部太阳岛风景区松花江北岸天恒山风景区(含阿什湖)

33、哈市东郊长岭湖风景区哈市西郊生态廊道控制区光明楔形绿地松北区东方红楔形绿地松北区莫力街楔形绿地道外区万家楔形绿地香坊区团结楔形绿地动力区卫星楔形绿地南岗区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第六十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

34、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附录一 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至6层。5、中高层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7层到9层。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10层以上。7、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

35、建筑。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15、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

36、分析。日照有效时间表(以大寒日为准)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正 南 向8001600南偏东11511421600南偏西1158001150南偏东163010451600南偏西16308001245南偏东31459451600南偏西31458001345南偏东46608301600南偏西46608001500南偏东61758001600南偏西61758001600南偏东76908001600南偏西76908001600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附录二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

37、高超过2.1米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具体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不计。(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式中:折算的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在计算容积率时,在拟建建筑物内设置及单独设置的,可

38、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计算建筑密度时,单独设置的必须计其占地面积。(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5)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为规划道路用地、公共绿地,或部分用地为沿河沟及公共空间,且上述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

39、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使已批准规划的招、拍、挂项目或经济适用住宅项目的容积率发生改变而影响建设项目经济收益时,应分别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市房产住宅部门核定收益损失概算和需增加的建筑面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重新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小学用地)、独立的市政公用

40、设施用地、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道路用地。4、建筑间距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4者,其建筑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建筑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

41、离。(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应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5、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新建建筑物的O根据规划要求的标高确定,按地形高差和建筑物主体外墙确定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间距。(3)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见附图五):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

42、地面算至檐口顶(HC),加上檐口挑出宽度(B);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H)。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阶梯式凸出的按与建筑物主体最近部分确定。局部凸出的设备间等,不计算高度。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附录三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一、必备图纸规划成果中必须具备的图纸。1、建设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图纸应注明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及各类用地

43、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及城市黄线等,以及图例。2、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图纸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以及简要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图例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地面、地下应分开标注)、停车面积、建筑限高(低、多、高层建筑高度应分开标注)、必配公共设施(公共服

44、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名称及规模)、备注(建设项目的一些特殊注释)等。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图纸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规划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市政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还应配备图例。二、可增加图纸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的图纸。1、建设用地位置图图纸应标明建设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2、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图纸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位置等。3、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图纸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4、效果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5、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城市设计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200以上。图纸应表达项目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分类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一类居住R1二类居住R2三类居住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三类工业M3普通仓库W1危险品仓库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 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其他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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