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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5.10 【实施日期】1995.05.10 【发 文 号】劳部发1995 223号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
2、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3、-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四)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
4、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节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5、【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实施日期】1996.10.31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 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 ( 接) 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
6、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 ( 协议 ) 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 职工应按服务合同( 协议 ) 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 , 调整其工作岗位,
7、 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 ) ,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 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内劳动力流动的规则,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和行政手段, 引导职工合理流动。六、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对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身份进行审查, 对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即到另一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
9、移手续,并通报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查处。七、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行为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在用工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检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 追究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责令其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第三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
1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
11、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其中, ( 一) 、 (三) 、(四 )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
12、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 )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节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 【实施日期】
13、1996.10.31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 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 - - - (1)
1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 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4.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5.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
15、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6.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7. “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7 条规定办理, 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
16、同相关内容。8. 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9.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0.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1.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17、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 - - - - - - - - - 12.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13.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14.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
18、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6. 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17.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
19、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8.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19. 按照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20.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
20、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五节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 文
21、号】劳部发1994 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22、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23、,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24、,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第六节企业
25、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 年 11 月 14 日【实施日期】1995 年 1 月 1 日【发 文 号】劳部发1994 447号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
26、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
27、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 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 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28、。第九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十条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施办法。第十二条本规定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节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29、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1.09.10 【实施日期】2001.10.01 【发 文 号】财税 200115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30、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本通知自 2OO1年 1O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2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