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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哈建发 2010168 号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范建筑材料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是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控的有效措施
2、,也是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确保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塑料管材及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等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登记。三、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进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一)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识、出厂合格证、产品质
3、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四)有效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五)建材代理商申请备案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相关文件和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四、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一)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审核。符合
4、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名称、单位等向社会公布,作为准许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依据。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五、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进场建筑材料验收,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对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已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并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应当停止其使用,并督促该供应单位尽快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
5、登记范围内的建筑材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已进入施工现场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应责令整改,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八、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前一个月内,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新组织审核确认。到期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未予通过的,原备案登记作废。九、纳入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质量抽检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备案登记单位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或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借用备案证书行为的。十、本通
6、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 O一 O年六月十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哈建质发 201022 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 市) 、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 施工、工程监理企业, 建材生产、供应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目录(第一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4 页 - - - - - - - -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工程质量关,依据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建发2010168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材料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
8、一)申请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备案登记;(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收到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每月10 日、 20 日、 30 日通过“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网址: http:/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新组织审核确认。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未予通过的,原备案登记作废。第七条纳入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质量抽查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备案登记单位提供资料失实,或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借用备案证书行为的。第八条建设、 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进场建筑材料验收,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第九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登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
10、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施随机监督抽检,发现已进入施工现场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应责令整改,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第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企业每季度应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交备案登记产品流向报表。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由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统一样式,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下载。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目录(第一批)1钢材 2水泥 3砂、石 4外加剂 5商品混凝土6预制混凝土构件7预拌砂浆8墙体材料(空心砌块、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砖、各类墙板等) 9防水材料(卷材、涂料及堵漏材料)10. 建筑涂料11. 给水、排水塑料管材及管件12. 建筑门窗(含门窗用型材、中空玻璃及配件)13. 建筑节能材料(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保温材料;苯板胶、抹面浆料、界面剂等粘接材料)14. 采暖散热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