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2022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会 议 通 过 )湖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第 号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于 年 月 日 经 湖 南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湖 南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年 月 第 一 章总则第
2、一 条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 保 障 人 民 生 命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条 例 。第 二 条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和 拆 除等 有 关 活 动 及 实 施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本
3、 条 例 。交 通 、水 利 等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法 定 职 责 , 负 责 有 关专 业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4、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实 施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图 审 查 、 工 程 监 理 、 检 验 检 测 、 施 工等 相 关 单 位 , 应 当 落 实 责 任 制 度 ,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勘 察 、 设 计 、 工 程 监 理 、 检 验 检 测 、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执 业 人 员 , 应 当 依 法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 并 在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活 动 ,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者 两
5、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第 五 条鼓 励 推 广 应 用 符 合 安 全 、 环 保 和 节 能 要 求 的 工 程 建 设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和 新 技 术 。 禁 止 使 用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 使 用 安 全 的 材 料 、 工 艺和 设 备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发 布 推 广 应 用 和 淘 汰 使 用的 工 程 建 设 材 料 、 工 艺 、 设 备 和 技 术 的 目 录 。第 六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优 质 工 程
6、 和 安全 文 明 施 工 激 励 机 制 , 对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作 出 突 山 贡 献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给 予 表 彰 、 奖 励 。第 二 章建 设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 七 条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 并以 书 面 合 同 形
7、式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及 措 施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图 审 查 、 工 程 监 理 、 检 验 检 测 、 施 工等 单 位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原 始 资 料 。 原 始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齐 全 。第 八 条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勘 察 进 行 见 证 , 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委 托 其 他 勘 察 单 位 进 行 见 证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 建 设 工
8、程 实 行监 理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 不 实 行监 理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九 条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的 建 设 资 金 ,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提 供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以 施 工 单 位带 资 、 垫 资 承 包 的 方 式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9、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工 伤保 险 、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和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并 在 工 程 承包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第 十 条建 设 单 位 对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分 项 发 包 的 , 必 须 依 法 分 别 取 得 施 工许 可 证 。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 按 照 项 目 批 准 权 限 , 向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10、 主 管 部 门 , 提 交 有 关 建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料 :( 一 )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备 案 文 件 ;( 二 )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手 续 的 文 件 ;( 三 ) 开 工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合 格 文 件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依 法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质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手 续 。第 十 一 条建 设 单 位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11、位 竣 工 报 告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组 织 设计 、 工 程 监 理 、 施 工 等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并 依 法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认 可 申 请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出 具 是 否 认 可 的 文 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 工 程 监 理 、 施 工 等 单 位 对 住 宅 工 程 进 行 分 户 验收 。第 十 二 条建 设 单 位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三 个 月 内 , 向 备 案 机 关 移
12、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 取 得 档 案 移 交 证 明 。建 设 单 位 在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时 , 应 当 出 具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证 明 。第 三 章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第 十 三 条勘 察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勘察 , 并 对 勘 察 质 量 负 责 ; 所 提 供 的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满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第 十
13、四 条设 计 单 位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 并 对 设 计 质量 负 责 。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采 用 专 有 、 专 利 技 术 的 ,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 并 提 出 相 应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的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14、和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的 建 议 。第 十 五 条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向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对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文 件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 并 及 时 处 理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与 设 计 相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参 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分 析 ; 对 设 计 原 因 造 成的 事 故 , 提 出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 对 非 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事 故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提 出技 术 处 理 方 案 。第 十 六 条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15、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申 请 认 定 , 并 在 认 定 的 业务 范 围 内 承 揽 施 工 图 审 查 业 务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对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勘 察 成 果 文 件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合 格 的 , 在 出 具 审 查 合 格 书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项 目 批 准 权 限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发 现 勘 察 成 果 文
16、件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应 当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原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予 以 纠 正 ,并 按 照 项 目 批 准 权 限 及 时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第 四 章工 程 监 理 、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第 十 七 条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与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监
17、 理 人员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对 工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理 ,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一 )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保 证 措 施 ;( 二 ) 查 验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以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特 种 作 业 证 ;( 三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进 行
18、 整 改 ; 情 况 严重 的 , 责 令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 报 建 设 单 位 ; 对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工 的 ,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四 ) 对 建 设 工 程 拟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 构 ( 配 ) 件 、 设 备 验 收 认 可 , 对建 设 单 位 拨 付 工 程 款 审 核 签 字 ; 必 要 时 , 对 建 设 工 程 使 用 的 构 ( 配 ) 件 、 预拌 混 凝 土 的 生 产 过 程 和 钢 筋 的 加 工 过 程 进 行 监 理 ;( 五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19、 时 进 行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和 工 程 阶 段 性 验 收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 十 八 条检 验 检 测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部 门 计 量 认 证 , 并 通 过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资 质 审 查 ,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 在 资 质 范 围 内 承 担建 设 工 程 检 验 检 测 业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20、 定 。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将 建 设 工 程 检 验 检 测 业 务 委 托 给 具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第 十 九 条检 验 检 测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出 具 的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和 结 论 必 须 真 实 、 可 靠 ,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论 负 责 ; 对 经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及 时 告 知 委 托 单 位 , 并 报 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由 提
21、出 异 议 的 单 位 与 原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共 同 选定 的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重 新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 五 章施 工 单 位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第 二 十 条施 工 单 位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22、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设 工 程 ,不 得 组 织 施 工 。第 二 十 一 条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责 任 :( 一 )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责 任 制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管 、 安 全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等 制 度 ;( 二 ) 确 定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 三 )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依 法 足 额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四 ) 严 格 工 序 管 理 和 施 工 质 量 检
23、 验 ;( 五 ) 制 定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全 面 负 责 ;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和 日 常 巡查 , 对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24、及 时 报 告 项 目 负责 人 处 理 ,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还 应 报 告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专 项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 用 于 其 管理 、 作 业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第 二 十 三 条施 工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 对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施 工 的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 应 当 向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作出 详 细 说 明 , 并 由 该 技 术 人
25、 员 和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重大 危 险 源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公 示 , 并 在 相 应 部 位 设 立 警 示 标 志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安 全 生 产 防 护 用 具 、安 全 防 护 服 和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 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违 章 操作 的 危 害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 操 作 规 程 和 施 工
26、管理 规 章 制 度 ; 在 发 生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第 二 十 四 条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施 , 不 得 允 许 非 施 工 人 员 擅 自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第 二 十 五 条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毗 邻 建 ( 构 )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损害 的 ,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27、程 施 工 现 场 , 应 当 封 闭围 挡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设 的 建 筑 物 ,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 不 得在 尚 未 竣 工 且 无 安 全 保 障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第 二 十 六 条施 工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和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措 施 费 用 应 当 专 户 储 存 , 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十 七 条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实
28、 行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的 , 应 当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签 订分 包 合 同 , 明 确 双 方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安 全 生产 作 业 条 件 。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专 业 承 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29、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 缴 纳 安 全 生 产 风 险抵 押 金 ,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并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建 筑 施 工 意外 伤 害 保 险 。第 二 十 九 条出 租 施 工 设 备 、 机 具 和 周 转 材 料 的 单 位 ,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省 有 关 规 定 , 对 拟 出 租 的 施 工 设 备 、 机 具 和 周 转 材
30、料 , 建 立 使 用 、 维 护 、 保养 和 报 废 制 度 , 并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出 租 施 工 设 备 、 机 具 和 周 转 材 料 的 单 位 在 出 租 施 工 设 备 、 机 具 和 周 转 材料 时 ,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相 应 生 产 许 可 证 、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承 租 人应 当 予 以 查 验 。第 三 十 条预 拌 混 凝 上 、 预 制 构 ( 配 ) 件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 提
31、 供 符 合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禁 止 施 工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向 不 具 有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制 构 ( 配 ) 件 专业 资 质 的 生 产 单 位 采 购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制 构 ( 配 ) 件 。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制 构 ( 配 ) 件 。第 三 十 一 条承 担 建 筑 施 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单 位 , 应 当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建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 为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风险
32、管 理 、 人 员 培 训 和 安 全 技 术 咨 询 等 服 务 。第 六 章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二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主 管 部 门 , 应 当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淮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建设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备 案 资 料 的 主 要 内 容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33、第 三 十 三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 有 权 采 取 下 列措 施 :( 一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二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料 ;( 三 )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专 项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四 ) 对 影 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34、 施 工 安 全 的 试 块 、 试 件 、 材 料 、 构 ( 配 )件 、 防 护 设 施 及 用 品 ,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定 ,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试 样 委 托相 关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 五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支 付 或 者 使 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和 安 全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凭 证 ;( 六 )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纠 正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要 求 的 行 为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35、 理 ;( 七 )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责 令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或 者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员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其 他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对 施 工现 场 依 法 实 施 检 查 时 ,应 当 互 相 配 合 ,实 行 联 合 检 查 ;确 需 分 别 进 行 检 查 的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
36、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将 检 查 情 况 通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执 法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时 , 应 当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建
37、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机 构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具 体 实 施 监 督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监 督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产 监 督 。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监 督 人 员 的 考 核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五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38、 行政 主 管 部 门 ,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和 交 付 使 用 中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的 , 责 令 纠 正 、 停 止 使 用 , 并 责 令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第 三 十 六 条住 宅 室 内 装 修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主 体 、 承 重 结 构 或 者 对房 屋 的 使 用 功 能 进 行 重 大 改 变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交 付 使 用 后 的 住 宅 室内 装 修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对
39、违 法 装 修 行 为 ,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对 违 法 装 修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劝 阻 , 并 报 告 城 市 房 地 产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邻 住 宅 的 所 有 权 人 、 使 用 权 人 对 影 响 其 住 宅 安 全 的 违 法 装 修 行 为 , 可以 向 其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反 映 或 者 向 城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 也 可 以 依 法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七 条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时 , 施 工 单 位 、
40、 施 工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还 需 同 时 报 告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举 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和违 法 行 为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予 以 处 理 ; 接 到 举
41、报 后 ,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第 三 十 八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制 定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 织实 施 。第 七 章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九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勘 察 、 设 计 、 工 程 监 理 、检 验 检 测 、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执 业 人 员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42、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重 的 , 可 以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或 者 吊 销 资 格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第 四 十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以 施 工单 位 带 资 、垫 资 承 包 的 方 式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43、 ,对 建 设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 四 十 一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交 通 、 水 利
44、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撤 销 施 工 许 可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 丧 失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条件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第 四 十 二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未 取 得 国家 规 定 的 资 质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45、管 部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违 法 所 得 一倍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虚 假检 验 检 测 报 告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 等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可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的 , 吊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 检 验 检
46、 测 单 位 未 将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有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 水 利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第 四 十 四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监 督 人员 未 经 考 核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实 施 监 督 的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者 交 通 、 水 利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47、 ,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限 , 对 责 任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五 条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工作 人 员 ,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 给 予 行 政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违 反 本 条 例 其 他 规 定 , 法 律 和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处 罚 的 , 从 其规 定 。第 八 章附则第 四 十
48、 七 条私 人 规 模 建 房 、 用 于 商 贸 经 营 或 者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临 时 性房 屋 建 筑 活 动 和 监 督 管 理 ,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土 木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 线 路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及 装 修工 程 。私 人 规 模 建 房 工 程 , 是 指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私 人 单 独 或 者 合 伙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二 层 以 上 , 或 者 面 积 三 百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拆 除 工 程 , 是 指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三 层 以 上 建 筑 物 或 者 高 大 构 筑 物 实 施 拆除 的 工 程 。第 四 十 九 条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湖 南 省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