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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以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防护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以及进入公司生产现场施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第三条 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
2、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上岗。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技术作业证上岗。新提升或新调转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干部任职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领导工作。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1、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培训制度;2、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其费用计划和控制;3、负责全面实施岗前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及素质教育培训;4、检查、考核安全培训实施效果,并提出改善方案及奖励方案;5、负责公司外培人员培训的审批工作;6、负责员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第五条 其它部门职责1、制定、呈报本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后实施;2、举办本部门专业培
3、训课程及上报实施方案;3、编撰本部门专业培训教材;4、检查评定本部门培训效果。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须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员工在职培训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1、各部门工作职务分类;2、各职务类别培训课程及总课时;3、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导致生产条件及工作过程发生变化时,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范进行修订。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报综合管理部。第九条 各培训课程的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通知有关部
4、门人员。第十条 临时性培训课程需要填写职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实习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操作岗位。安全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责任单位为安全环保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 二级安全教育(部门、运行队)责
5、任单位为所属部门运行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运行队(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班、组)责任单位为所属班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主要内容如下: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 4、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运行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对外来参观、学习的人员要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讲明注意事项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陪同以确保参观人员的安全。第十七条 对承包商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在入厂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后发放入厂证方可进入厂区。在进入到运行队作业前应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现场安全培训。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由相关部门编写新的操作规程,并运行队对专人对有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7、后方准上岗。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
8、事故教训;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9、其它安全活动。第二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至少一次,运行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所属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环保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两个月到各个运行队参加活动不少于一次。公司级分管领导每季度到每个运行队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需参加国家安全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每年要参加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种专业工程
9、技术人员需每年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培训与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二十四条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岗位技术技能、岗位风险管理、应急演练等方面。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技术作业证并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核查,严禁无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各运行队每年对应急预案(包括关键
10、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进行培训,培训频率为每年两次。第二十六条 各运行队及公司各部门每年安排法律法规的培训至少一次,培训时间以综合管理部培训计划为准。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已发生的事故应在安全培训计划中做变更补充,并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 培训主办单位应依据员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计划,并负责该培
11、训的全部事宜。第三十条 各项培训计划实施时,参加培训的员工应签到,综合管理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到、早退、不专心培训的学员参照公司人力管理制度进行奖惩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定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督促加以改正、完善。第三十二条 各项培训结束后,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主办单位或教师负责监考。第三十三条 各项培训考试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参加补考者,一律以零分计算。第三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上岗、考绩和晋升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 各期培训结束后,授课老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
12、学员的成绩,登录职工培训考试成绩单,作为员工个人完整的培训档案。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培训总结表、考试成绩表、评定表,交综合管理部备案,经核实后支付课时费用。第三十七条 各期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可让学员填写员工培训意见调查表,以正确评估培训效果及为今后举办类似培训提供参考。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为适应生产、工作、晋升需要,推荐有关人员到外接受培训,应事先填报计划,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凡属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到国家相关职能机关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同时应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第三十九条 公
13、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自学成才,对因通过自己努力而取得专业等级证书者,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十条 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教材、考试成绩、结业证书及培训个人总结等送综合管理部存档。第四十一条 外派受训人员应将接受培训时所学的知识整理成册,作为学习材料在综合管理部的组织安排相关人员授课。第四十二条 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按程序报批。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授课老师自编教材、讲义,并在业余时间授课,自编教材讲义及小时费用标准按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制度相关内容执行。第四十四条 凡举办各种安全培训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第四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在对员工进行年度考绩、晋升等工作时,应参考受训人员的培训成绩等。第四十六条 凡属公司计划内或临时性培训,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程序是个人或部门申请,报综合管理部核准,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具体实施培训计划。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