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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作业地点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检测由作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报调度室,调度室做好相关记录。第二条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超标时(瓦斯浓度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超过 24PPM )禁止作业,且当事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待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达标后方可作业。第三条通风设备必须与给煤机同时启停。第四条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 时,附近 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第五条房间和栈桥内瓦斯浓度达到0.5 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含照明电源 ) ;瓦斯浓度大于 1时,必须停止生产、检修作业,同时加设或启动通风设施,稀释、排放瓦斯,瓦斯浓度小于1.0 时,方可恢复生产、检修作业。第六条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 时,必须采取有效通风措施, 待浓度降到正常值后,必须立即查明释放源,避免煤炭自燃等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对有毒有害气体的超标情况, 检测人员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并采取通风措施,调度室在第一时间汇报调度室主任或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立即处理。第八条当瓦斯浓度超过 0.5 时,要及时向安监科与分管安全副厂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