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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合集五篇1 合同编号:_ 用气人:_ 证件( )号码:_ 签订地点:_ 供气人:_ 签订时间:_ 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应和使用管道燃气中的权力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质量和用气地址 1用气性质:家庭生活用气 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gb178201999。 3用气地址:_。 二、用气的价格、计量、结算及气费支付的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文件规定执行。 2燃气计量:计量设备为燃气流量计,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下列方式确定:参照上次有效抄表数确
2、定,按近三个月有效抄表数的平均数确定。 3抄表结算:供气人采取每两个月抄表一次的办法与用气人进行结算。用气人应按照供气人送达的缴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清当期燃气费。用气人如对抄表读数有异议,应先支付当期的燃气费,并在抄表后的7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人提出复核申请。 4缴费方式: 到供气人约定的银行、邮局并以银行、邮局规定的方式缴费,或到供气人所属客户服务中心缴费,或到约定的其他地点缴费。 三、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1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更新。 2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
3、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更新。 四、双方权力与义务 (一)供气人 1遵守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_),为用气人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3依照相关法规有权向逾期缴纳燃气费的用气人收取滞纳金;用气人拒绝支付燃气费时,供气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停止供气。 (二)用气人 1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 2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4、 3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配合供气人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用气人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缴纳燃气费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用气人、供气人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用气人如将燃气设施依附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用气人将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XX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调解。协商、
5、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以下_方式解决: 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用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气人、用气人各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气人(签字):_ 供气人(盖章):_ 联系电话:_ 经办代理人(签字):_ 供用气合同合集五篇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
6、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
7、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者。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
8、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
9、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
10、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
12、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气人用气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气合同合集五篇3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安全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液化气钢瓶需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如是乙方自有钢瓶同样需经
13、检验合格,甲方方可供气。 3.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有关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指导工作,乙方有安排人员接受指导和在相关文件签字并进行整改的义务。 4.乙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设施、住所及操作、管理、存储等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操应持证上岗,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5.乙方在使用液化气时如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泄漏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到场协助维修。 6.如因甲方提供的液化气和钢瓶存在问题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有甲方负责。如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等其他原因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本协议与双方签
14、订的销售合同同步,销售合同到期,本协议自行终止。 9.其他事项:甲方已将安全用气告知书、液化气安全使用指导、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指导文件交于乙方。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供用气合同合集五篇4 合同编号:_ 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 用气人: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地点:_ 供、用气设备:_ 第二条
15、年用气量:_ 或月(日)用气量:_ 第三条 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
16、,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 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 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
17、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 天然气款(包
18、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 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
19、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20、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 供气人:(公章)_ 用气人:_ 地址:_地址:_ 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委托代理人(签章):_ 联系人:_联系人:_ 电话:_ 电话: _ 银行账号:_银行账号:_ 供用气合同合集五篇5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
21、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
22、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
23、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xx),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
24、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
25、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
26、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
27、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
28、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
29、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
30、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
31、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