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备案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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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党内法规备案工作 篇一:党内法规工作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泸州党内法规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市委办副主任 王毅 党内法规工作是推动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对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泸州的党内法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举措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 去年底xx发布了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22

2、022年),对今后5年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省上于6月制发了四川省党内法规制定办法,并将成立政策法规处,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推进。按照xx和省委的要求,我市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新一轮党内法规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举措,迅速加以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机构设置方面,市委办公室专门增设政策法规处,作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并于今年3月正式成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拟配备了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1名。在法规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已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委规范 性文件制定办法,正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

3、册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同时把法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实施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内容写入市委制发的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222022年)和泸州市依法治市2022年工作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方面,严格执行xx和省上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xx、省委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及时标注、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截至目前,共向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8件,报备率、备案通过率达到100%。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市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工作,但由于党内法规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属于“务虚”工作,有的单位

4、(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到党建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党内法规工作只是xx、省一级事情,和市一级特别是基层关系不大,自然重视不足,这从侧面反映了各级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 二是机构不健全。去年市上已成立了政策法规处,但目前还是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没有完全独立,且还没有正式运行。工作人员也缺乏,按照编制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正科级法规处长,缺乏正式编制的副处长和科员。各区县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 构,都是秘书处承担了具体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往往都是见子打子、抹着过去,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

5、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xx、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

6、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三、几点建议 (一)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领导。积极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 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加强党内法规工作宣传,让各级及时了解党内法规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

7、。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8、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篇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

9、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xx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0、(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xx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xx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xx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

11、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xx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xx办公厅对报送xx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

12、)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xx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xx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

13、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xx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可以根据

14、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xx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

15、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xx组织以及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xx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xx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xx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xx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

16、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

17、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xx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xx书记处负责。 xx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

18、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xx办公厅对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xx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xx审定。 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xx办公厅对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

19、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xx审批。 第十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xx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xx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xx办公厅协调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xx纪律检查委员

20、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 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

21、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22、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

23、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xx组织、xx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xx委员会全体会议、xx政治局会议或者xx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xx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xx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

24、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xx文件、中共xx办公厅文件、xx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xx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xx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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