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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参考)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
2、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开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 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对于审计问题类、要情类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局
4、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不属于第四条第(一)至第(七)项的,可以签发;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涉密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审计信息应予以保密。属于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发文部门都具有保密审查义务,应同时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