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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唐青林案件点评企业应当积极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并发放给员工;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基本案情201*年2月1日,被告徐某某与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E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合同第三十
2、五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201*年5月8日,原告任命被告为HE公司嵊州分公司代主管,负责嵊州HE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9月4日,原告免去被告嵊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开办申请进行审批公示。2022年9月30日,徐某某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名义向赵雅琴和相杏琴发函,通知其参加服务活动。2022年10月16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
3、登记成立,徐某某为全额投资人。2022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原告HE公司诉称:20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工作期限为201*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负有保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201*年5月8日起被告被安排为原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为开拓嵊州市场,投入了大量广告等支出,且广告公布的号码为8376的小灵通也系原告为被告购买。通过原告公司员工的努力,嵊州分公司渐渐拥有了一批客户,有了一定的经营收入。原告将客户名单都采取了密码等保密措施。但被告作为嵊州分公司的负
4、责人,在掌握了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私自筹办与原告公司同种类的听力技术服务部。原告发现后,于2022年9月4日免去了被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被告于2022年9月5日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办理“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后又多次向原告客户名单中的全部老客户寄送信函,邀请他们参加促销活动,在邀请函中同时注明了8376的联系电话。因被告之行为,致原告嵊州分公司的经营销售下降,出现亏损。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担任原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原告同种类的经营活动,其登记的服务部名称“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与原告嵊州分公司名称相似,且被告使用原告发布广告的电话号码8376,其
5、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咨询代理费5000元,合计106000元。被告徐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一)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有员工手册,即使原告公司有员工手册,因并未经被告签字认可,也未告知被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规定,该员工手册相应的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2022年8月,被告向原告公司提出了辞职的申请,至2022年9月4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
6、4日之后双方如发生争议,不应再适用劳动合同的条款。(二)关于原告所诉称的广告中电话号码的归属及使用问题,该电话号码系被告前夫俞值江所有,并非被告所有。在原、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均要求广告制作人王金军将该电话号码在广告上涂去。而且,广告中是否存在上述电话号码与侵犯商业秘密也并无关联性。(三)本案也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商业秘密,聋哑残疾人名单属于公众信息,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里均有记载,并不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范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登记的“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与原告嵊州分公司名称构成相似以及被告使用8376的电话号码构
7、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企业名称是否相似以及被告是否使用之前用过的电话号码均与原告诉称的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之间缺乏关联性,故法院均不予审查。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二是具有经济利益及实用性;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对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
8、名单界定为“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原告提供的老客户名单中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并无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且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均可通过相应渠道获得,故原告尚不足以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而且,原告虽主张其对于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也不能认定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基于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并不构成
9、商业秘密,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专家点评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载有员工保密义务的员工手册并没有被告的签名,使法院对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并认定原告并未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从而导致法院对原告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可见,要想自身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至关重要。那么,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来建立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呢?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10、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可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首先,企业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于企业来说,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是否将相关信息划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与其有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并根据这些信息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影响程度, 12下一页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