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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安安监监局局)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 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易制毒备案证明 消防验收 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配 备专(兼 )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
2、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的职责 各部门、 岗位 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 品购销管 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购销 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 品购销管 理制度( 如有剧毒 化学品) 具有销售剧毒资 质(甲证)企业 ,销售剧毒品时 要认真审查“购
3、买凭证”和“准 购证”。并如实 记录购买单位的 名称、地址、购 买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及所购 剧毒的品名、数 量、用途、日期 等,记录保存至 少一年。不准向 个人和无“购买 凭证”和“准购 证”的单位销售 剧毒品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危险化学 品经营手 续环节交 接责任管 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 手续环节交接责 任管理制度 废弃危险 化学品处 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 危险化学 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 签管理办 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 具有较大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制度 制
4、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为 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其 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具有较大
5、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按 有关规定或者标 准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有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 发合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配发超过使用 期限的劳动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 奖励与惩 罚制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安全
6、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定期研究 安全生产 问题 制度制定、制度 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落实 三同时安 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落实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制度落实 危险化学 品专项管 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项 管理制度 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 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
7、际 情况,应建立其 他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 制定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 情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 有效特种作业操 作证 有关人员 的安全资 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持证上岗 仓库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及备案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危险物品的
8、生产 、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 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按规定签 订救护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 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 、标志、 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 求、标志明显、 出口保持畅通 应急广播 、应急照 明 应急广播、应急 照明设施并确保 完好、有效 能手动或自动控 制选择广播分区 、启动或停止应 急广播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 道符合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 库房内不得设置 办公室、生活设 施、休息室等。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落实 危险物
9、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 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 职业危害的事项 ,并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 女职工保 护 女职工禁 止从事的 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度 要求 孕期禁忌 从事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 求 哺乳期禁 忌从事劳 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 要求 经期禁忌 从事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要 求 工时规定 工作时间 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的 规定 安全警示 标志 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 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 示标志 是否在
10、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零售店面明显位 置没有“禁止明 火”等安全警示 标志 女职工保 护 哺乳期禁 忌从事劳 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 要求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 以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 应设置高度不低 于400mm 的挡板 安全出口 应急照明灯具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警示 标志 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 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 示标志 零售店面明显位 置没有“禁止明 火”等安全警示 标志 持证上岗(高压 证) 低压配电 室(380V 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出口 门窗的要求 应急照明 挡板 持证上
11、岗(低压 证) 低压配电 柜、屏、 台、箱、 盘 金属框架接地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 以上) 漏电保护是否齐 全、灵敏可靠、 定期自检 电气线路 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 接地、漏电保护 装置 固定用电 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 可靠的接地保护 临时用电 安装漏电保护装 置 易燃、易 爆场所安 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 路、用电设施均 应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 柜、屏、 台、箱、 盘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 一般单位消防安 全职责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及 落实 防火巡查、检查 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
12、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及 落实 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 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 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 实 火灾隐患整改制 度制定及落实 用火、用电安全 管理制度制定及 落实 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和场所防火防 爆制度制定及落 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 队的组织管理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和场所防火防 爆制度制定及落 实 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制度制 定及落实 燃气和电气设备 的检查和管理(
13、包括防雷、防静 电)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和奖惩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设施 、器材 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配 置及检测情况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 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 电)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设施的放置 环境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 报情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 案材料的真实性 及申报回执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 、器材 职业(病 )危害管 理措施及 落实情况 设置或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 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职业 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计划 或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
14、卫生 职业(病 )危害申 报情况 职业危害申报档 案材料的真实性 及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防治相 关制度和操作规 程 职业(病 )危害因 素检测评 价情况 查阅日常监测记 录 查阅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检测、 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者浓度 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管 理措施及 落实情况 查阅并核对两次 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检测评价报 告 查阅当年或最近 一年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检测评 价报告 职业(病 )危害防 护设备、 设施及个 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 个人防护用品使 用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因 素检测评 价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 、检测记录
15、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防 护设备、 设施及个 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设施和 个人防护用品使 用情况 现场查看职业病 防护设备使用情 况 根据标准现场检 查个人防护用品 使用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防 护设备、 设施及个 人防护用 品情况 检查维护、检修 、检测记录 职业(病 )危害告 知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 案中报告存档情 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防 护设备、 设施及个 人防护用 品情况 现场检查公告栏 设置情况 检查日常监测记 录 查阅接触危害人 员劳动合同中书 面告知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 知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 案中报告存档情 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 警示说明
16、设置情 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 知情况 查阅接触危害人 员劳动合同中书 面告知 职业健康 (卫生) 教育培训 情况 查阅教育培训记 录 查阅安全监管部 门发放的培训合 格证明 职业危害 预评价报 告、控制 效果评价 报告、职 业危害防 治专篇备 案情况 查阅备案证明 职业卫生 职业(病 )危害告 知情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 警示说明设置情 况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审查 对建设项目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情况 现场配合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危害 预评价报 告、控制 效果评价 报告、职 业危害防 治专篇备 案情况 查阅备案证明 查阅设备中文说 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 文说明书或物料 安全技术说
17、明书 现场检查工艺、 技术、材料情况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实际作 业防护条件 专项检查 经营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 场所应坐落在交 通便利,便于疏 散处 批发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将所经 营货物存放在经 政府管理部门批 准的仓库内,经 营场所不得存放 危险化学品 经营面积60平方 米以上,店内不 得有生活设施 零售店面只能存 放民用小包装危 险化学品,存放 总质量不得超过 1t,货物摆放布 局合理,互为禁 忌物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 建材市场)应设 仓库或专柜存放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工艺、 技术、材料情况 零售场所与危险 化学品备货库或 罩棚应由非燃烧 实体墙相隔;库 内单一
18、品种存量 不能超过500kg, 总存量不得超过 2t 安全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经 营企业建立销售 台帐,如实记录 销售的品种、数 量、日期、购买 方等,台帐保存2 年。 专项检查 经营要求 零售店面只能存 放民用小包装危 险化学品,存放 总质量不得超过 1t,货物摆放布 局合理,互为禁 忌物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 建材市场)应设 仓库或专柜存放 备货库 防雷、防静电安 全设施设备 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库房不得建在 地下或半地下。 库房内输配电线 路、照明灯具等 用电器具应符合 防爆要求,电器 开关设在库房外 。 库房门应为铁门 ,向外开启,木 门应外包铁皮 低、中闪点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自
19、燃物品、压 缩气体、液化气 体可存放在一级 库房;爆炸品应 存放在一级轻顶 库房;遇湿易燃 物品、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品 可存放在二级库 房;高闪点液体 、二级易燃固体 可存放在不低于 三级的库房 专项检查 库内应该设置温 度计和湿度计并 有记录 垛与垛间距不小 于0.8m,垛与墙 、柱的间距不小 0.3m。主要通道 的宽度不于小 1.8m 剧毒品应专库存 放,实引“五双 ”管理(双人验 收、双人保管、 双人发货、双本 帐、双把锁) 各类危险品不得 与禁忌物料混合 贮存 专项检查 备货库 低、中闪点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压 缩气体、液化气 体可存放在一级 库房;爆炸品应 存放在一
20、级轻顶 库房;遇湿易燃 物品、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品 可存放在二级库 房;高闪点液体 、二级易燃固体 可存放在不低于 三级的库房 库房应设通讯报 警装置 危险化学 品运输检 查 车辆 车辆技术性能检 测资料齐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设置明显的 标志 装卸、运 输 驾驶员、押运人 员、管理人员、 装卸员应持证上 岗 运输、装卸危险 化学品要求 互为禁忌(接触 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危险化 学品不得同车装 运 专项检查 备货库 装运危险化学品 的类别 运输车辆必须配 备应急处理器材 和防护用品 运输途中发生剧 毒化学品被盗、 丢失、流散、泄 漏等情况立即向 政府主管部门报 告 其他安全 规定
21、托运人托运危险 化学品的规定 通过公路运输危 险化学品,必须 配备押运人员; 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禁止通行区 域由相关部门划 定,无法正常运 输时及时报告 危险化学 品运输检 查 装卸、运 输 互为禁忌(接触 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危险化 学品不得同车装 运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 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22、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安安监监局局)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23、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 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 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24、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 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25、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 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
26、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 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 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 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
27、 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 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 施监控治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 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 、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
28、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 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 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 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 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 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采取有效
29、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 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 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 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 理制度; 生
30、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 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 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
31、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
32、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 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 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
3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 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
3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
35、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漏
36、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 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
37、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
38、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 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 实行提取
39、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 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40、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 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 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41、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 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 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煤矿、非煤
42、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 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中
43、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 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44、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 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 供救援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 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45、 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 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
46、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 供救援服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 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 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
47、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 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 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48、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 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 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
49、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