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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判十倍赔偿作者:陈浩 马中法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发布时间:2015-12-14 14:42:46阅读次数:47 次安徽法院网讯 12月9日,因被告马鞍山市某孕婴用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返还消费者刘某价款1505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0500元;被告上海某食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15日,消费者刘某在马鞍山某孕婴用品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指营养饼干”46箱(包括番茄胡萝卜味、钙铁锌、螺旋藻味),价款共计15050元。购买后发现“手指营养饼干”均添加了“焦亚硫酸钠”,不能供婴幼儿食用,遂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
2、局举报生产公司,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手指营养饼干”为不合格食品,并对该食品公司进行了处罚。原告因购买不合格食品,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手指营养饼干”,其产品包装箱上贴有“婴幼儿辅食专家,专为中国宝宝研制”的出厂标签,包装盒上印制了婴幼儿卡通形象,且在左下方黄色方框内印制的温馨提示内容,均明显提示方广牌“手指营养饼干”是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准(GB10769-2010),但却按照成人食品安全标准(GB/T20980)生产“手指营养饼干”供婴幼儿食用,在婴幼儿专供食品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焦亚硫酸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孕婴用品店作为经营母婴食品的专业连锁经营者,其应当知道自己经销的该品牌“手指营养饼干”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焦亚硫酸钠”而仍然销售该产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对于本案被告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还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