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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文件名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文件实施日期:2001年 11月 15 日表格编号: 序号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执行情况评审结果0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02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03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
2、,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04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评审人: 填表日期: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