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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两篇答辩人:XXX,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现居住于长安区航天城天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答辩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群贤路6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事实与理由一、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如双方发生争议,交由乙方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所属的证券仲裁委会仲裁。乙方即被答辩人,其所在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群贤路6号,所在地的证监局即陕西省证监局,经答辩人查询,陕西省
2、证监局并未设立证券仲裁委会,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答辩人的诉请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佣金319483.48元以及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长安区,故长安区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中的争议是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点是确定的。答辩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包括证券账户的登录,证券功能的网上开通,买卖指令的输入、撤销等)全部是答辩人在其所供职的公司通过网络完成的,供职公司所在地即为西安市长安区神舟二路69号,在长安区法院辖区;答辩人的股票结算账户也是在建设
4、银行长安区航天中路支行开设的,股票交易的资金和被答辩人收取的佣金都是通过该账户划转的,该行也在长安区法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39号批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所以委托人将款项存人委托
5、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在长安法院辖区,长安法院有管辖权。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此致长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2016年 月 日合同编号:_管辖权上诉答辩状范本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管辖权上诉答辩状范本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
6、,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
7、,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
8、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_年_月_日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合同编号:_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