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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排课时,应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本单位教师进修、深造等因素,以增加课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课表一经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第二条 开学第一周,不得调(停)课。第三条 组织全院性非教学活动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不得随意调(停)课,占用教学时间。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一) 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部门、学院的有关紧急事务;(二) 任课教师出席、参加
2、各种学术会议或处理与所承担科研项目(课题)有关的紧急重大问题;(三) 任课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不能坚持上课;(四) 任课教师因课程、教学条件或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五) 任课教师工作调动、公派出国或参加学校政策允许的进修、深造等。第五条 调(停)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 教师确需调(停)课者,应于三天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详实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调(停)课审批表,陈述充分理由,并提出明确的补课或请人代课的可行计划,交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再经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调停课,此项申请须由教师本人(突发事件可由其他教师代办)到所在教学单
3、位和教务处办理。(二) 通识课、交叉课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先到开课教学单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再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分别报送各审批单位存档,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其他课程调(停)课,由教师本人先到开课教学单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分别报送各审批单位及教务处存档,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学生。(三) 调(停)课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超过三天者,还须呈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四) 学校组织的全院性非教学活动因情况特殊须占用上课时间时,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临时调(停
4、)课。(五) 法定节假日临时调(停)课,由教务处统一作调(停)课安排。(六) 调(停)课之后,补课时应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补课记载表,交二级学院教学科,由教学科按月报送教务处。第六条 调(停)课之后缺课不补者,或未履行正规手续私自调(停)课,均按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附:湖北民族学院调(停)课审批表 教务处制班级课程教师原上课时 间: 地点:调后上课时 间: 地点:调课事由教师所在院系意 见 签名(盖章): 时间:学生所在院系意 见 签名(盖章): 时间:教务处意 见签名(盖章): 时间:主管校长意 见签 名: 时间:注:1. 教师调(停)课,必须按上表要求一式三份填写。2. 此表须在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审批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批。3. 审批后分送教师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 湖北民族学院补课记载表 教务处制班级课程教师原上课时 间:地点:补课时间:地点:学习委员签字 时间:教学科签字(盖章) 时间:注:此部分由二级学院教学科存档。剪裁线剪裁线剪裁线湖北民族学院补课记载表 教务处制班级课程教师原上课时 间:地点:补课时间:地点:学习委员签字 时间:教学科签字(盖章) 时间:注:此部分由二级学院教学科按月报送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