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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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三)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五)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3475号)(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2、)(七)公司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8号)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机构,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总部相关部门。第四条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系统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及取证、责任及奖惩等。第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分子公司(

3、含直属机构)、基层企业三级管理体制。第八条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等,掌握岗位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承担本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安全培

4、训工作;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监督管理安全培训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划分提出安全培训需求计划,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系统安全培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二)编制本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三)负责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对培训项目实施闭环管理,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价。(四)指导所属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重点开展督导或检查,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五)在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分析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安

5、全培训计划;在年度安全会议上,总结交流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上级公司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网络,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绩效考核的动态机制。(三)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编制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费用。(四)落实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应急演练、专业考试等,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过程,跟踪评价安全培训效果。(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地方及上级公司开展的安全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资格考试

6、认定等,确保持证上岗。(六)在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分析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安全培训计划;在年度安全会议上,总结交流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七)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第十四条 对委托管理的企业,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行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第十五条 系统内企业作为发包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管理和监督承包方安全培训工作。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公司规定做好安全培训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发包方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还应当将下列人员纳入安全培训对象并进行安全培训: (一)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

7、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二)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检查、考察、学习、参观交流等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七条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 安全培训内容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内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煤矿、电力等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8、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可按照或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结合企业所属领域、行业特点及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安全培训大纲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9、于: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部门(车间、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三条 公司(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

10、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五)有关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部门(车间、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车间、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1、: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岗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在岗人员的培训应结合具体岗位,并以培训计划为依据,由各级培训主管单位确定培训内容,分别实施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 系统内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系统内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或地方对培训

12、学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系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系统内其他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国家或地方对培训学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

13、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三十一条 系统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危化品企业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安全培训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上级公司相关要求外,应根据各自企业所属领域、行业特点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

14、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安全培训工作。(一)安全培训需求调查。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根据上级公司工作要求、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查。(二)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单位汇总的培训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季节运行特点,在年度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季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根据培训网络设置

15、情况,将培训计划详细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班组。需列入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各分子公司汇总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后,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三)安全培训计划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安全培训项目,并对安全培训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考评。(四)安全培训总结。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总结,围绕全年安全培训目标实现情况及安全培训效果分析等内容进行总结。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除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外,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及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常规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

16、三十七条 系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三十八条 系统内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安全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二)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及如实记录情况;(五)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本职岗位的安全生

17、产知识;(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章 考核及取证第三十九条 系统内危险物品、煤矿、电力、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或合格证。对证书有效期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国家或地方有培训考核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没有标准的,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考核标准,结合企业所属领域、行业特点及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其他从业人员通过相应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或合格证。第七章 责任及奖惩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将员工的参训情况及考试成绩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根据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安全培训项目

18、和任务,定期对安全培训进度、考核结果、持证上岗等进行检查,促进员工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第四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查,对安全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提出奖励建议;企业因安全培训工作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或被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的,依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问责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进行考核问责。第四十三条 凡因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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