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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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X 号)的规 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 、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2、公司, 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于注册后二个工作日内, 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 第四条第四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在二个工 作日内,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 第五条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 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 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 发行人可以根据 2 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

3、披露内容 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六条第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以下内 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如有);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三)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四)

4、科技创新水平以及保持科技创新能力的机制或措施; (五)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第八条第八条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3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 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 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转债 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二)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 (三)利率确定方式

5、; (四)转股期限; (五)评级情况(如有) ; (六)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 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 权益的事项; (七)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 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 4 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

6、九) 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 回售给上市公司的回售条款; 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的条款; (十)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关于发行对象的披露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名称、注册地、

7、法 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及最近三年的主 要任职经历; 3.发行对象是战略投资者的, 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 定的情况; 4.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 5 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包括: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及价格、限售期;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4.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

8、景,与现 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 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 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 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 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四)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 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 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 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 6 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基

9、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 分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标 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及其技术水平;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 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 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 趋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标的资产 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点

10、、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 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 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 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 纷情况; 7 (三) 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四) 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 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 生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包括: 1.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

11、价依据; 2.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3.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4.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 论与分析,应当包括: 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董事会应就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采取收益现值法等 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 且评估结果与 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 董事会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对增 长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 选取依据及对上述参数合理性的说明。 资产交易

12、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董事会应 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 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 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 异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8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发行人应披露业绩 承诺的金额、业绩口径及计算方法、补偿保障措施及保障措施的 可行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次拟收购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过评估或交易 的,发行人应披露评估的目的、方法及结果,以及交易双方的名 称、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交易未达成的,也应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次收购预计形成较大

13、金额的商誉的,发行人应 说明本次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能够从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 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发行人应同时说明预计形成商誉的金额及其 确定方法, 形成大额商誉的合理性以及该商誉对未来经营业绩的 影响。 如本次收购的购买对价或盈利预测中包含已作出承诺的重 要事项的,应披露该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发生时间及其对 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 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 合计划;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科研创新能力的变化;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四)本次

14、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 9 竞争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三) 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

15、明 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 加盖公章。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 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0 声明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 除外) 。 (三)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16、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 保荐人加盖公章。 (四)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 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 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 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募集说明 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并由律师 事务所

17、加盖公章。 (五) 为本次发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 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 确认募集说明 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文 件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文件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11 责任。 ”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六) 为本次发行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 明书正文后

18、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 确认募集说 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 估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 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 并由资产评估 机构加盖公章。 (七) 为本次发行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 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信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 确认募集说 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机构及签字资 信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

19、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签字资信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 并由评级机 构加盖公章。 (八)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1.除本次发行外, 董事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其他股权 12 融资计划;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 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三)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 意见; (四)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六)备查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 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需要修正或补充的, 董事会应在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时间、资金到账和验 资时间,以及办理证券登记的时间;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 格、募集资金量、

21、发行费用等;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可转债的,还 13 应披露可转债的利率、期限、转股期及转股价格;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 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及其认购数量与限售 期,应明示限售期的截止日;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 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按照偶发性和经常 性分别列示)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当 披露其姓名、住所; (四)采用竞价方式发行证券的, 说明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 价及其获配情况,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如有)的比率;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相关机构包

22、括保荐人和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当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 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比较情况;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股本结构、资产结构、 业务结构、公司治理、高管及科研人员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等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 14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

2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三)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关于办 理资产过户或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及法律风险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 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 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 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 次发行证券需要披露其他信息的,应当按照各有关规定予以披 露。 15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 的,应遵循本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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