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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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融资环境,规范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2、定本规程。第二条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案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第三条省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种类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重点是一年内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3为省内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4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第四条个案担保业务程序:1企业咨询申请与担保受理;2担保调查与评审;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担保合

3、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五条联合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审申请担保机构资质及担保项目情况;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联合担保合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六条再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价申请担保机构资质;3评审与审批再担保业务;4签定再担保合同;5收取保证金和再担保费;6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7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或清算,再担保终结。第三章担保的咨询、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全省境内有担保需求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向省担保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自愿申请担保。第八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

4、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9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0. 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11.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二)视具体情况应提供的资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2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3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

5、条申请联合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联合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拟开展联合担保的担保项目详细资料;6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省担保中心向其他担保机构推荐担保项目,应向有关担保机构发出担保项目推荐书,比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按联合担保合同开展业务。第十一条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

6、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个案担保受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第十三条联合担保受理条件: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2联合担保金额不应超过省担保中心和申请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的10%;

7、3省担保中心在联合担保业务中所承担担保责任不应超过其担保资金的10%。第十四条再担保受理条件: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2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3各担保项目须有合法有效的反担保;4按规定交纳保证金;5省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省担保中心接到担保申请后,依据上述受理条件向申请担保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受理企业应及时向省担保中心预交担保调查费1000元人民币;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调查费,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第四章担保调查第十六条省担保中心对受理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担保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目的及用途,项目生产技术水平和

8、市场发展前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往借贷情况,反担保人及反担保措施情况。第十七条担保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调查结束后,形成担保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企业。第十八条联合担保和再担保调查,应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及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进行。第五章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第十九条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执行四审制度,具体包括项目初审、部门评审、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和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担保调查通过的项目均须履行四审制度。复杂项目和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第二十条担

9、保项目初审由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人员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还款能力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制度,评价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分析反担保措施能否有效降低担保风险等。第二十一条如因企业不能提供初审必需资料或主动要求暂缓处理的,省担保中心应出具暂缓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初审中如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违法乱纪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的情形,省担保中心应出具终止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第二十二条担保项目初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初审结束后,省担保中心应形成担保项目初审报告,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书或不

10、予评审通知书。第二十三条担保项目初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应向省担保中心交纳评审费。未能通过评审的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评审费按申请担保金额的3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评审费应扣除企业预交的担保调查费。评审费计算公式:评审费申请担保金额(元)31000元。第二十四条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部门评审。部门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审核企业信用记录,测评担保项目风险度,评估和审核反担保措施等。第二十五条部门评审一般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评审结束后,应形成部门评审报告书。复杂和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还

11、应形成专家评议报告书。第二十六条部门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应及时提交审保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部门评审未能通过且确认为缓审的担保项目,应进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评审;部门评审否定的担保项目,应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第二十七条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是在担保项目初审和部门评审基础上进行的再评审。审保委员会由省担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5人以上组成,省担保中心主任兼任审保委员会主任。审保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初审和部门评审意见,评审担保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担保金额、期限和担保费费率,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担保项目须经审保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八条省担保中心主任是担保项目的

12、审批人。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须经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未能通过的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主任可以要求复议一次。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担保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有效;对未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第三十条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评审、审批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定第三十一条省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后,应与申请企业或有关担保机构、反担保人和协作银行签定相关合同。第三十二条个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

13、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第三十三条联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联合担保合同;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再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再担保保证合同。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须在签定委托保证合同时,向省担保中心一次性足额支付担保费。担保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标准贷款利率的50%。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期限担保费费率。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费费率及支付办法,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省担保中心应审核验收反担保人资质及反担保物,反担保物应按

14、反担保合同约定方式封存,直至担保项目终结。第三十七条省担保中心签定上述合同后,应向协作银行及时发出担保通知函,协作银行发放贷款。第七章保后管理与担保终结第三十八条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是自担保行为生效至担保终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担保项目监管、展期管理、逾期管理、撤保处理、履行担保义务、追偿和担保终结等。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监管一般每2个月进行一次。对风险较大或监管发现风险加大的担保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期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使用及还款情况、担保项目运行状况、反担保措施履行情况等,并形成担保项目监管报告。第四十条联合担保项目监管,比照本规程上述规定执行。再担保业务监管一般每

15、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对有关担保机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并抽查具体担保项目,形成再担保业务监管报告。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应提请协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及时撤保:1未按借款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担保贷款的;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欺诈行为的;3企业发生重大涉诉案件的;4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或严重违法乱纪的;5省担保中心应主动撤保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终止对有关担保机构的再担保:1有关担保机构发生本规程第四十一条有关行为的;2有关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担保资金10%的;3有关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担保资金5倍的;4有关担

16、保机构年代偿金额超过其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的;5省担保中心担保责任余额及再担保额超过担保资金规定放大倍数的;6省担保中心认为不应提供再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担保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省担保中心应向申请企业或有关担保机构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到期通知函。第四十四条担保原则上不予展期。确需展期的,企业应在担保项目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向省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省担保中心会同协作银行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同意展期的,省担保中心应与协作银行、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展期的,省担保中心应会同协作银行共同催收。第四十五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应在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协作银行共同进行调查,形

17、成担保项目逾期调查报告,并进行重点催收。对逾期的联合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与有关担保机构按联合担保合同规定进行调查,形成联合担保项目逾期调查报告,并进行重点催收。第四十六条企业未能按借款合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逾期后3个月内为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共同追偿期。经省担保中心会同协作银行共同催收仍未能收回担保贷款的,省担保中心按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追偿。联合担保项目可比照执行。1省担保中心与被担保人双方协商以反担保物折价后冲抵债务;2依法拍卖或变卖反担保物冲抵债务,不足部分继续追偿;3对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向被担保人追偿外,还应向第三人追偿;4对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18、,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依法向协作银行索赔:1协作银行、有关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人串通骗取省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2协作银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省担保中心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第四十八条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清算后,不能履行的担保责任,由省担保中心履行再担保责任。对有关担保机构发生本规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省担保中心不承担再担保责任。第四十九条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或有关担保机构共同确认企业已履行还款义务后,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或有关担保机构办理解除担保责任手续,担保终结。第五十条省担保中心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本章规定的有关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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