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业务渠道合作推广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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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业务渠道合作推广协议编号: 编号: 无线音乐业务渠道合作推广协议甲 方:乙 方:签 定 日 期:目录一、互联网渠道合作3二、费用与付款方式4三、双方的权利义务5四、声明与保证6五、内容发布监督7六、知识产权7七、保密8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9九、违约责任10十、不可抗力11十一、通知及送达12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十三、其他规定13甲方:(以下简称

2、为“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传真: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传真: 鉴于: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公司,现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合作营销无线音乐产品;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公司,以互联网为主要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类网络和移动信息服务;3、 甲、乙双方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利用乙方所有并管理的 网站的互联网资源拓展无线音乐产品业务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互联网渠道合作1.1 无线音乐产品描述:中国移动无线音

3、乐产品均在本次合作范围内,包括不限于彩铃、振铃等;1.2 合作方式:甲方提供无线音乐业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无线音乐铃音资源;乙方作为合作伙伴,在乙方的网站和市场渠道有偿推广和销售甲方的彩铃、振铃等产品,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支付推广费用和提供一定的甲方的市场资源作为报酬;1.3 双方约定关于甲方和乙方所各应投入的资源和渠道,包括网站频道、推广方式、发布的页面、形式及次数等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款规定;1.4 乙方必须接受四川移动委托甲方实施的12530-网上联盟合作管理办法(附件)的考核;1.5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费用与付款方式2.1 本协议约定,乙方利用

4、其移动互联网门户,为甲方的音乐产品销售提供销售渠道,甲方的音乐产品在该渠道内销售后,甲方根据产品订购量为乙方支付渠道费用。2.2 本协议约定,渠道费用甲方按照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产品所实际产生交易信息费的50%计算的基础上,甲方再扣除5的管理费用,支付给乙方。渠道费用(月) = 乙方渠道交易信息费(月)分成比例95%例如:乙方5月份通过自身渠道销售由甲方提供的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100000元计算,那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渠道费用为:100000元 50% 95% =47500元 。2.3 费用支付甲方以自然月作为支付周期,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结算对账单。甲方在收到乙方等

5、额发票且收到移动渠道酬金后,将上一自然月的渠道酬金支付给乙方。结算依据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成功发送的统计数据为准。乙方对信息服务费的统计数据若存在异议,对基于成功状态报告前提下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3%的情况,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3%,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2.4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5日,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信息服务费正式发票,在收到乙方发票前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2.5 乙方的开户行资料如下: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行 号:2.6若由于中国移动等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乙双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后,其延迟付款的行为不被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2.7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价格。三、双方的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对乙方发布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3.1.2对乙方错误、遗漏的发布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更正;3.1.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铃音音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的铃音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3.1.4甲方在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业务内容、彩铃编号及资费标准等应与甲方彩铃门户网站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对因乙方公布内容与甲方网站内容不一致造成的用户投诉

7、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3.1.5按时支付协议款项。3.1.6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客户服务、用户宣传等工作。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甲方需要变更技术平台或技术接口版本时,乙方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以确保其顺利进行;3.2.2乙方负责提供Internet中文平台及音乐内容发布所需的技术支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3.2.3严格按照协议约定, 投入以下约定的网络资源为甲方的无线音乐业务进行推广:A、制作专题页面,共同推广“中国移动”和“”品牌;B、乙方根据相关匹配的原则,在相关节目播放页面中添加甲方音乐产品交易链接地址;C、利用页面资源推广带有“彩铃定制”链接的节目,包括不限于

8、xxx网首页、xxx网频道页。3.2.5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客户服务、用户宣传等工作。3.2.6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的无线音乐业务具体表现形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双方确认后的宣传推广模式、表现形式、内容及资费等。若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陷入任何争议、法律纠纷、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行政罚金等),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3.2.7 如果乙方接受四川移动委托甲方实施的12530-网上联盟合作管理办法(附件)的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四、声明与保证4.1 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

9、证如下:(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4.2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五、内容发布监督5.1 甲方有权对乙方投入推广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5.2 乙方发布的音乐产品内容如有错误或遗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乙方应对错误、遗漏发布的音乐产品内容按照的甲方要求进行

10、更正和补救。六、知识产权6.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商号,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6.2 本协议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柒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商号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本协议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商号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6.3 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

11、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6.4 乙方保证其发布的音乐内容是由甲方提供版权的内容,乙方保证不发布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以乙方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予以处理,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七、保密7.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对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7.2 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是指双方所有或

12、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经一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类信息,无论该类信息采用的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还是任何其他的形式。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7.3 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为对方策划的或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市场活动的策划方案、创意、对方所有的公式、计算机程序、方法、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设计、新产品、正在开发的过程或产品、市场营销要求、库存、产品计划、战略、购买习惯或活动,顾客名单、顾客代码或其他内容之代码、市场营销方法及有关数据、与对方或其顾客有关的信用资讯、对方供应商的名称、材料成本、拟购买或出售和已购买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控制程序、电话统计,或与对

13、方当前或未来业务或其运营方式有关的其他任何信息;7.3.1其他明确标有“机密”、“专有”或类似字样的信息;7.3.2对方以其他方式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7.3.3对方持有的因为承担保密义务而需保守秘密的信息。7.4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工作中知悉到的(不论是对方提供的还是己方偶然获得的)任何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公开场合或为他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提供、引用上述商业秘密和信息;对于使用完毕的对方提供的任何技术、经营信息、工具、文件、图纸、数据或其他资料,包括在谈判和履约

14、过程中所起草的草稿或过程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甲乙双方须在工作结束后对方最后一次付款前归还对方,除非:7.4.1披露这些资料信息于对方时,资料信息是公示的;7.4.2依据法律或在任何诉讼过程中要求披露的资料信息; 7.4.3在进行披露之前,该等资料信息是为对方所合法拥有的。7.5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仍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尊重并保证不侵犯对方因本项目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权益。7.6 甲乙双方保证不向承担本协议项下任务的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披露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应告知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之雇员无论是在职中或离职

15、后都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若一方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该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2 一方要协议变更协议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协议的,该变更无效。8.3 本协议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3%)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8.4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停止营销本协议约定的音乐内容,乙方应当停止销售,但甲方应提前三(3)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甲方发出书面

16、通知之日起算)。8.5 乙方的营销行为有三(3)次以上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错误、遗漏等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当季度的结算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九、违约责任9.1 如乙方发布的音乐内容与甲方提供的产品内容不符,或在内容发布过程中出现遗漏,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更正通知后两(2)天内及时更正,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更正要求或更正已无意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结算费用的百分之三(3%)作为违约金。9.2 因乙方失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9.3 如乙方不能正确履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

17、不足以弥补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须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上述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合理的调查费及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9.4 乙方违反本协议6.1条款的约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商号的,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万圆整(大写)元( RMB50000)的违约金。乙方不论以何种形式将甲方的商标和商号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因此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如果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不足以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5 乙方违反本协议6.3条款的约定,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广告图样和广告电子文件以及广告图样和广告电子文件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的

18、,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万圆整(大写)元( RMB50000)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收取乙方获得的任何收益,如果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不足以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6 因发布质量问题导致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十、不可抗力10.1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洪水、地震及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等,但不包括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10.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

19、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0.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权威证明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作出说明。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阻方应该就继续履行协议、修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等事项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尽力采

20、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受阻方没有或者迟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受阻方应该自行承担该扩大的损失或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10.4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有权利要求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如双方无法就恢复或延长协议的履行形成一致意见,则对方不再支付未履行期间的款项,已支付的,受阻方应予退还。10.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九十天(包括九十天)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十一、通知及送达11.1本协议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

21、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1.1.1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11.1.2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发往北京市内的,自交寄日起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11.1.3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11.2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本协议签署页。11.3 本协议项下的通

22、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生效力。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因为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12.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12.4 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十三、其他规定13.1 本协议对每一方

23、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13.2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13.3 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13.4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含补充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13.5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13.6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四川移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7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人: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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