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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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简答题1.法医临床学任务法医临床学最基本的任务是为法律服务,为侦查、诉讼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3.为行政案件处理提供科学证据4.为人身保险理赔提供科学证据5.研究并制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2.影响修复的因素1.组织分化程度 分化程度低的组织再生能力强。结缔组织、造血组织、周围神经、表皮粘膜等再生能力较强。已分化和功能复杂的组织再生能力弱,甚至无再生能力。如横纹肌、平滑肌等再生能力弱,神经元细胞和心肌纤维无再生能力。2.机体的状态 年龄、营养、局部血循环等影响损伤的修复。一般来说,年龄轻,营养状态良

2、、局部血循环好,修复的好和快。3.不同组织的再生能力 不同组织的再生能力是不一样的,有些组织再生能力强,有些组织再生能力弱,甚至不能再生。(1)结缔组织:再生能力强,创伤的愈合都有结缔组织再生过程。(2)血管:主要是毛细血管和小动静脉的再生。(3)脂肪组织:再生能力较强,可以完全再生。(4)骨组织:约在骨折后2周,骨母细胞性肉芽组织构成骨痂,断端接合。(5)肌组织:(包括骨骼肌、平滑肌和心肌)其中心肌无再生能力、平滑肌与骨骼肌轻微的损伤通过再生可以恢复。严重损伤形成瘢痕,会影响收缩能力。(6)神经组织:脑与脊髓中枢的神经元细胞基本无再生能力。受损伤后,多由周围神经胶质细胞充填,形成神经胶质性瘢

3、痕。(7)皮肤与粘膜上皮细胞:再生力很强,但皮肤附件一般不能再生,损伤到真皮,则以结缔组织修复形成瘢痕。3.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为了保证损伤程度评定的统一性与客观性,在损伤程度的评定中应遵循下列原则:损伤程度的评定应根据损伤后果来评定。损伤后果包括损伤的原发症、并发症、后遗症三个方面,以这三方面最重要的后果作为损伤程度评定的主要依据。例如:损伤引起的重度失血性休克,损伤当时已危及生命,尽管经救治后无重要器官功能的丧失和躯体形态的严重毁损,但其损伤程度仍根据受伤当时危及生命的情况评定为重伤;损伤程度的评定应以事实后果为依据。所谓“事实后果”是指损伤的实际结果。即损伤程度的评定不能因为致伤条件、致伤

4、方式和医疗因素的不同而影响损伤程度的评定;损伤行为与事实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多种因素形成的事实结果,在损伤程度评定中应指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等,为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科学依据。4.颅底骨折的临床表现1.颅前窝骨折 引起的出血可经鼻孔流出或流入眶内,在眼睑或球结膜下形成淤斑,眶周广泛淤血则出现“熊猫眼”征。伴有硬脑膜破裂时,脑脊液可由鼻孔流出,形成脑脊液鼻漏。空气可经骨折处进入颅腔,形成颅内积气。当筛板时,可损伤嗅神经,出现嗅觉障碍;筛窦内的气体可进入球后、眼睑皮下等部位。当视神经管骨折时,可引起视神经损伤,出现视力减退,甚至失明。2.颅中窝骨折 当蝶骨骨折时,可因

5、颈内动脉在海绵窦段破裂形成动静脉瘘而引起搏动性突眼;伴鼻咽部粘膜撕破时,发生口鼻出血;少数可因蝶窦骨折引起脑脊液鼻漏。颞骨岩部骨折、脑膜和鼓膜均破裂时,脑脊液可经中耳由鼓膜裂口流出,形成脑脊液耳漏;如鼓膜完好,脑脊液则可经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再由口腔或鼻腔流出;损伤面神经或听神经时,则出现面瘫或听力障碍。3.后颅窝骨折 骨折累及颞骨岩部后外侧时,多在伤后23天出现乳突皮下出血(Battle 征)。枕骨基底部骨折时,可在伤后数小时出现枕下部肿胀及皮下淤血;靠近枕骨大孔或岩尖后缘的骨折,可出现-对脑神经损伤的表现。来自脊柱的上传外力所致的骨折,发生于枕骨大孔四周,造成枕骨大孔周围环形骨折并伤及颈髓、

6、延髓、小脑和后组脑神经,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鉴定时必须严格掌握诊断标准,诊断脑震荡的必备条件:明确的头部外伤史;确证的原发性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30分钟;脑无器质性损害,即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脑CT扫描正常和腰穿脑脊液正常。参考条件:逆行性健忘;头痛、头迷、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自觉症状。5.脑挫裂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 损伤认定 鉴定时,不仅要确认有无脑挫裂伤,而且要明确是开放性脑损伤还是闭合性脑损伤。脑挫裂伤的诊断标准:头部外伤史;原发性意识障碍,持续时间在半小时以上;局灶症状和体征;脑CT扫描示脑实质内有片状或散在混合密度或低密度区。MRI扫描示脑实质内可见点片状异常信号,水肿和

7、软化表现为长T1和长T2信号,出血信号随时间而变化,且受限场强的影响;腰穿脑脊液可呈血性。其中,脑CT或MRI扫描具有确诊价值。脑CT或MRI扫描不但能够明确脑挫裂伤的有无,而且还能显示脑挫裂伤的部位、程度和范围,以及与其它类型颅脑损伤相鉴别。对“哑区”脑挫裂伤与脑震荡的鉴别,脑CT或MRI是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开放性脑损伤(脑组织与外界相通)包括外开放性(头皮裂伤、颅盖骨折和硬脑膜破裂)和内开放性(颅底骨折和硬脑膜破裂)两类,由于两者的损伤程度不同,鉴定时必须予以区分。6.如何认定外伤性迟发性脑内血肿:主要临床表现为头部外伤后经历一段病情稳定期后,出现意识障碍进行性加重等颅内压增高表现

8、。确诊依靠多次脑CT或MRI扫描的对比。(1)损伤认定:头部外伤可引起脑内血肿,某些脑血管性疾病等同样可发生自发性脑内血肿,因此,外伤性脑内血肿的诊断应包括血肿的诊断和血肿形成原因的诊断。1)血肿的诊断:脑内血肿的临床表现无特征性,不能与其它颅内血肿相鉴别,脑CT或MRI扫描具有确诊价值。2)血肿原因的判断:非外伤性因素所致的脑内血肿常见,其中以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出血最为常见,约占85,然而引起诉讼的脑内血肿一般均有头部外伤史,尤其是急性脑内血肿常发生于伤当时,对于此种类型血肿的形成,外伤至少是血肿发生的诱因(主要是精神刺激引起血压骤然升高,进而病变血管发生破裂出血)。非外伤性因素的有无、原发

9、性脑损伤的轻重,以及脑内血肿的发生部位和形态特点,对判定外伤与血肿形成的关系十分必要。外伤性与非外伤性脑内血肿,在形态上有一定差异,脑CT或MRI扫描所见有助于两者的鉴别。外伤性脑内血肿的CT或MRI扫描特点:血肿位于对冲伤、冲击伤或中间性脑挫裂伤的发生部位;多与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存在,血肿为多发或单发,血肿周围有卫星形小出血灶或血肿周围蓬松;外伤性脑内血肿多为脑内小血管破裂出血所致,因此出血量相对较小。非外伤性脑内血肿,尤其高血压脑出血,多位于基底节区,血肿多单发、边界清楚,不伴有脑挫裂伤;由于血管内压力较高或破裂血管口径相对较大,故出血量常较大,常破入脑室。外伤性与非外伤性脑内血

10、肿的好发部位和在形态上的区别是相对的,不能机械地套用,鉴定时须综合评定。(2)预后判断:外伤性脑内血肿常与脑挫裂伤同时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视损伤的部位与程度不同而不同。(3)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依据相关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7.颅脑损伤的并发症一、脑神经损伤二、颅内积气三、外伤性脑脊液漏四、颅脑外伤后感染8.颅脑损伤后遗症一、 脑损伤后综合征二、外伤性癫痫三、外伤性脑积水四、外伤性痴呆9.脑损伤后综合征损伤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种:(1)心因性:系脑损伤引起的功能性改变,特别是植物性神经功能失调,精神因素在本综合征的发生上也起一定作用。(2)器质性:部分可因无体征的轻微器质性脑损害所

11、致,少数与头面部或颈部神经损伤有关。脑损伤时血脑屏障受损所致的脑水肿,可引起脑组织内点状出血,进而出现小软化灶和轻度广泛的退行性变化,由此造成皮层和皮层下植物神经中枢的功能失调。蛛网膜下腔出血逐渐发生蛛网膜粘连,对脑膜和神经根产生刺激进而产生脑损伤后综合征。有报道70%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人可出现脑损伤后综合征。(3)多因性:本综合征的发生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心因性和器质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两者同时存在,但两种机制引起的症状实际上很难区分。10. 脑损伤后综合征法医临床学鉴定损伤认定 临床上对脑损伤后综合征的诊断比较放纵,并且诊断名词混乱,不少医生仅根据病人主诉,不管有无脑损伤,甚至在颅脑损伤的恢复

12、期即下此诊断。此种做法不但给法医学鉴定带来困难,而且对病人也是一种不良暗示,有时可能是病人自觉症状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近年来临床上也有人主张对下此诊断必须持慎重态度。法医学鉴定时必须严格掌握诊断标准,脑损伤(包括功能性和轻微器质性脑损伤)的存在是诊断本综合征的前提,此外必须具备:脑损伤后有一系列自觉症状持续存在超过3个月;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 11.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鉴定在法医学鉴定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抽搐是否为癫痫?是否为外伤所致?1.损伤认定(1)癫痫的诊断:典型发作的临床观察是诊断癫痫的重要依据。在许多发作中,病人事后不能回忆,需向目击者了解整个发作过程,包括当时的环境、意识状

13、态、抽搐情况、持续时间和有无跌伤、舌咬伤及二便失禁等。必要时可行住院观察。癫痫病人脑电图检查可出现慢波、棘波、棘慢波等局限性异常,发作时记录脑电图意义最大,特别是对于癫痫小发作和局限性发作的病人。脑电图不仅可以区别发作类型,还以明确病灶部位。但一次发作间记录,痫样活动的概率不超过50%,诊断价值有限。多次重复记录,并结合缺睡诱发和睡眠记录可使阳性率增加至85%左右。(2)外伤性癫痫的判断:在明确癫痫诊断的基础上,诊断外伤性癫痫应具备以下条件:既往无癫痫病史;伤后出现癫痫发作;癫痫发作类型与脑损伤的部位和脑电图改变相一致;有引起癫痫发作的器质性颅脑损伤,如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或血肿、脑萎缩、颅内异

14、物等;排除其它继发性癫痫的可能。 12.脊柱与脊髓损伤的原因与机制1.高处坠落 足、臀、背、头等部位着地,地面的撞击力可传导至脊柱,此时若胸腰段处于屈曲状态,则会致椎体压缩骨折;若垂直坠落,纵向的垂直暴力常致腰椎或颈椎爆裂骨折。若背部被空中、地面凸起物阻挡则可造成伸展性损伤。2.重物打击 常见矿井塌方、房屋倒塌等。重物作用头、肩部、背部时,因脊柱的姿式不同,可造成不同类型的损伤,如暴力作用方向与脊柱纵轴线之间的夹角小,则易发生椎体压缩;如暴力作用方向与脊柱纵轴线之间的夹角大,则易发生脱位。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引起脊柱、脊髓损伤的最常见原因,分为直接损伤和间接损伤。(1)挥鞭样损伤:多见于高

15、速行驶之车辆急刹车及撞车时。当躯干随车突然停止运动,而头颈部仍然以原有的速度向前运动,致颈椎过度屈曲,形成颈椎屈曲性损伤。若此时头部继续向前撞击到硬物上,又会造成颈椎的过伸,形成颈椎的过伸性损伤。头颈部这种突然而猛烈的屈伸交替活动所造成颈部椎体、脊髓、神经、血管、韧带等的损伤称之为颈椎的挥鞭样损伤。(2)安全带损伤:多见于乘坐高速汽车腰系安全带,在撞车的瞬间躯体上部急剧前移并前屈,并以前柱为枢纽,后柱与中柱受到牵张力而破损。骨折线横行经过伤椎棘突、椎板、椎弓根与椎体,棘上韧带、棘间韧带及黄韧带断裂,暴力大者可同时伴有后纵韧带及椎间盘纤维环断裂,甚至椎体后缘的撕脱骨折。典型表现椎体后缘高度增加,

16、椎间隙后部张开。轻者可无神经症状,但严重骨折脱位伴有神经损伤(图5-1-2)。13. 脊椎损伤后晚期腰背疼痛原因有:损伤节段的脊柱不稳定;损伤脊柱后凸畸形段骨折未融合,致该段小关节对合关系改变,背部韧带受牵张,肌肉易疲劳;脊柱后凸畸形段已发骨性愈合,其上下节段发生代偿性前凸,致小关节劳损或退变;骨折畸形或椎间孔狭窄致神经根受压。 14.脊髓损伤的并发症脊髓损伤在临床上除直接表现为上述的症状、体征外,还会产生一些并发症。这些并发症可导致病人的死亡、病情恶化,并涉及治疗、护理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医学鉴定中应予充分注意。1.体温调节障碍 颈段脊髓损伤后,由于植物神经系统失去平衡,体温调节障碍,病

17、人会出现高热和低温的现象。高热会使病人急剧消耗而导致死亡。低温可引起低血压、心率缓慢、心率不齐等,最后导致重要脏器血流灌注不足,直至死亡。2.呼吸衰竭及呼吸道感染 颈髓损伤的病人由于呼吸肌麻痹可产生急性呼吸衰竭,同时由于脊髓白质水肿,脊髓内压增高,导致呼吸传导束等功能障碍,进而发生延迟性呼吸麻痹。此外,由于脊髓损伤病人长期卧床,肺血循环不畅,呼吸道分泌物不易排泄,因此容易并发呼吸道感染导致死亡。3.消化道功能障碍和急腹症 脊髓损伤后由于胃肠道运动功能障碍和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常发生腹胀和便秘,在早期还可发生应激性溃疡和出血,引起胃肠道穿孔和腹腔内实质脏器的破裂及血肿。4.排尿障碍及泌尿系统感染

18、 脊髓损伤后可导致不同程度的排尿障碍。由于排尿受阻,易导致泌尿系统感染和结石。严重泌尿系统感染的病人可导致死亡。此外,还可以引起肾功能障碍。慢性泌尿道感染和长期插管导尿,可诱发泌尿系统肿瘤。5.脊髓损伤后痉挛状态 脊髓损伤后痉挛状态指脊髓平面以下反射弧高度兴奋的状态。在恢复期,脊髓损伤的病人可表现为轻度或中度的痉挛状态。但如过度增强,多意味损伤平面以下躯体合并有其他并发症,如感染、结石、褥疮等,病人痉挛状态增强可使日常生活活动更加困难。6.脊髓损伤后顽固性疼痛 脊髓损伤后引起疼痛的原因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械性刺激,如骨折部位不稳定、骨折愈合不佳等。另一种是脊髓本身的原因,常见有脊髓栓塞、

19、蛛网膜粘连、蛛网膜囊肿、脊髓萎缩和硬膜外纤维化等。脊髓损伤后的疼痛表现为损伤平面以下,呈扩散性感觉异常性疼痛,相当于感觉消失部位。常为烧灼痛、针刺痛、麻木痛和跳动痛。尽管病人并无感觉,但轻触即可诱发。重者可影响饮食、睡眠和生活。7.脊髓空洞症 脊髓损伤后,由于中央灰质的出血坏死、液化,可形成脊髓中央空洞,中央空洞向外膨大,可引起延迟性神经障碍。出血坏死向上发展,可出现上行性瘫痪。8.深静脉血栓形成 脊髓病人由于缺少运动,极易形成深静脉血栓,95%以上均伴有深静脉血栓。临床上如瘫痪肢体出现肿胀,又伴有原因不明的发烧及白细胞计数增高,应疑有深静脉血栓,通过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明确诊断。一旦血栓形成

20、应禁止剧烈运动,以防血栓脱落引起肺栓塞引起猝死。一般认为伤后412周为血栓形成的活动期,血栓容易脱落。9.褥疮 褥疮是瘫痪病人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其发生率高低差别甚大。褥疮与尿路感染是脊髓损伤病人晚期死亡的主要原因。褥疮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脊髓损伤截瘫平面以下,皮肤失去知觉,缺少保护性反应。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血管扩张则发生褥疮的生理基础。此外,截瘫平面以下,骨突起部位的皮肤,持续受压,致皮肤缺血而发生坏死。15.对于低视力、盲目的判定,多以WHO 1973年制定的标准为据。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见表7-1-1。表7-1-1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级 别最好矫正视力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

21、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0.30.120.10.05(3米指数)盲 目 30.050.02(1米指数)40.02光感5无光感 16.虹膜睫状体挫伤 (一)外伤性前房出血 (二)外伤性瞳孔散大 (三)虹膜括约肌撕裂 (四)虹膜根部离断(五)挫伤性虹膜睫性状体炎 17.耳聋的分类 耳聋按出现的时间分为先天性聋(congenital deafness)和后天性聋(acquired deafness);按病变的性质分为器质性聋(organic deafness)与功能性聋(functional deafness);器质性聋又分为传导性聋(conductive deafness)、感音神经性聋(sensor

22、ineural deafness)与混合性聋(mixed deafness);按发病原因分为外伤性聋、突发性聋、老年性聋、中毒性聋、感染性聋、噪声性聋等。(1)传导性聋:其病变主要在外耳和中耳,系传音变压结构发生障碍,使声波达到内耳的声能量减低,神经末稍所受到的刺激减弱,导致听力减退。这种传导性耳聋,常见的有外伤性鼓膜穿孔、听骨链脱位或断离等(2)感音性聋:其病变位于耳蜗。主要是由于耳蜗螺旋器毛细胞损害所致(sensory deafness),也称耳蜗性聋。由于感音性聋和神经性聋的临床表现基本一致,过去统称为感音神经性聋。(3)神经性聋:其病变主要位于听神经、耳蜗核、脑干、中脑或听皮层。因听神

23、经及传导径路损害者而导致听力障碍,称为神经性聋(nervous deafness),也称蜗后性聋或迷路后性聋。感音神经性聋主要表现为听力障碍伴有眩晕、耳鸣,耳鸣常呈高调音。(4)混合性聋:耳的传音系统和感音神经系统均有损害,表现为传导性聋和感音神经性聋双重特点。 18.骨折损伤原因与机制1.直接暴力 直接暴力包括打击、撞击、压砸、砍切及穿凿等。致伤物的形态、暴力的大小、作用力的方向和速度等因素决定骨损伤的类型。在暴力直接作用部位发生的骨折,通常是粉碎或横断骨折,并伴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损伤。作用物体积较大,如机动车保险杠撞击伤,或速度较高,如枪弹击伤,常造成粉碎骨折;致伤物接触面如较窄,且作用力较

24、大,如皮鞋底前缘踢伤、斧刃砍伤,常造成横断骨折。一定重量的锐器砍伤,常造成劈裂或裂纹骨折。2.间接暴力 暴力通过传导、杠杆或旋转等作用使远处发生骨折。间接暴力包括成角、扭转、传导等。如杠杆力造成的骨折,则发生在支点处;扭转力则造成螺旋骨折。传导性外力作用在松质骨,如椎骨、跟骨、桡骨下端及胫骨上端等可造成粉碎性或压缩性骨折。传导性外力作用在在前臂上,如跌倒手掌着地,暴力传导至桡骨,并经骨间膜传导至尺骨,造成尺桡骨骨折,骨折常为斜形,骨折水平常桡骨高于尺骨;若系间接暴力导致的开放骨折,多系骨折断端由内向外剌破软组织造成,不伴有创口周缘的表皮剥脱与挫伤。3.肌肉拉力 骨骼的隆起部位,大多是强大肌肉的

25、起止点,肌肉突然猛烈收缩,可发生撕脱骨折。如股骨大、小转子,肱骨的内、外上髁,髂前上、下棘等。人身伤害案例可发生在被他人推倒或自身跌倒时,肌肉保护性收缩致撕脱性骨折。撕脱骨折的骨折线常为横形,撕脱的骨折块随肌肉牵拉方向移位。如股四头肌收缩所引起髌骨骨折为横形,而跌倒膝部撞击地面或暴力直接打击多为粉碎性骨折。4.疲劳性骨折 长期反复轻微的外力集中作用于正常骨骼某一点引起的骨折,又称积累性劳损,是应力性骨折的一种。好发于第2、3跖骨和腓骨、胫骨下端。X线平片表现为局部骨质密度减低或增生硬化、骨痂形成。MRI表现为早期骨内低信号的骨折线;骨髓广泛水肿;局部软组织肿胀,骨痂组织呈长T1、长T2信号。

26、19.骨关节损伤并发症与后遗症一、早期并发症骨折早期并发症多由原发性损伤所致,其全身并发症有休克、脂肪栓塞综合征、挤压综合征等,多见于多发性或骨盆四肢等骨折。详见第十四章。当骨折并发感染时,局部骨质破坏,新形成的骨痂亦有局部破损。此缺损部将被肉芽或瘢痕组织所填充。骨折部因感染可形成慢性骨髓炎,也可导致假关节形成。二、晚期后遗症(一)损伤性骨化骨折后在邻近软组织肿块中形成的骨化,又称骨化性肌炎(traumatic myositis ossificans) (二)骨缺血性坏死骨坏死分骨质和骨髓坏死,发生于骨骺或软骨下骨者称为骨缺血性坏死,发生于骺端或骨干者称为骨梗死。 (三)骨折不愈合 (四)骨折

27、畸形愈合 (五)创伤性关节炎 (六)关节强直 (七)关节僵硬 (八)关节不稳 (九)慢性骨髓炎 20.关节正常活动的基本条件1.关节骨端的关系 若关节骨端关系失常,如关节脱位、半脱位以及软组织嵌入关节内、骨性关节面塌陷等,均会影响关节的正常活动。2. 关节软骨膜(面) 关节软骨面损伤后,相对应的关节面在运动过程中受到磨损,最终形成创伤性关节炎。3.滑膜与滑液 滑膜损伤或滑液中混入多量血液或者其它异物可发生创伤性滑膜炎,由于渗出物机化,晚期易发生关节内粘连,进而影响关节活动。 4.关节的韧带 韧带损伤影响关节的稳定性,甚至出现异常活动,亦可继发粘连或创伤性关节炎。5.支配关节运动的肌肉、肌腱及其

28、神经功能 肌肉是关节运动的动力,强有力的肌肉亦是保持关节稳定性的因素之一。肌肉麻痹或断裂,使关节失去不同程度的自主活动能力。支配肌肉运动的神经损伤也会影响关节运动的动力。关节正常运动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方面的失常,均可引起关节功能障碍。 21.脾损伤的损伤原因和机制1.外伤性脾破裂 脾实质脆弱,受外力极易破裂。除锐器及火器可造成脾开放性损伤外,钝性暴力的作用,包括直接打击左腹部,或间接暴力作用,均可使脾发生破裂。2.自发性脾破裂 多见于病理性脾,如疟疾、白血病、充血性脾肿大等,常无明显的外伤史。有时,轻微外伤、日常活动等可为病理性脾破裂的诱因。3.医源性脾破裂 此类脾破裂是在行脾脏邻近器官组织手

29、术时误伤所致。22.流产发生的原因和分类 流产的病因包括胚胎因素、母体因素、环境因素和父方因素。1.胚胎因素 染色体异常是早期流产最常见的原因。有学者通过对大量流产儿染色体进行研究,发现早期流产的流产儿5060存在染色体异常,并且流产时间越早,流产儿的染色体异常的频率越高。流产儿染色体异常包括染色体数目异常和染色体结构异常。常见的染色体数目异常有三体型、单体型、三倍体和嵌合体型等。常见的染色体结构异常主要是染色体断裂、倒置、重复、缺失和易位。其中,数目异常在染色体异常中占绝大多数。2.母体因素 母体因素主要有疾病、内分泌与免疫异常、创伤等。(1)全身性疾病:细菌毒素或病毒可通过胎盘进入胎血循环

30、,导致胎儿死亡。衣原体、支原体是引起早期自然流产的重要病原体,单纯疱疹病毒、弓形体和巨细胞病毒也可通过胎盘导致胎儿流产、死亡。妊娠期间患流行性感冒、伤寒、肺炎等急性传染病,导致高热可引起子宫收缩而流产。慢性疾病如严重贫血或心力衰竭,慢性肾炎或高血压病人也可导致流产。(2)生殖器官疾病:子宫畸形、盆腔肿瘤均可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而导致流产。宫颈重度裂伤、宫颈内口松弛、子宫内膜感染等可发生流产。(3)内分泌功能不全:黄体功能不足、孕激素分泌不足,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也可导致流产。(4)免疫功能异常:免疫因素异常是早期反复自然流产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流产次数的增多,其在发病因素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显著增加。1

31、5习惯性流产患者存在自身免疫因素,其中最常见是抗磷脂抗体,主要包括抗心磷脂抗体和狼疮抗凝物。(5)应激反应:精神刺激、惊恐、恐惧、过度紧张、焦虑、抑郁、忧伤等精神创伤可诱发子宫收缩而导致流产。(6)创伤因素:摔跌、骑车或骑马可导致流产。外伤和手术也可导致流产,尤其是腹部的损伤,创伤组织释放的某些化学物质,通过血循环可诱发子宫收缩或子宫血管痉挛;暴力撞击,可使膨胀的子宫壁撞于腹壁、脊柱或骨盆,损伤子宫或引起胎盘早期剥离。若膀胱受外伤,由于其解剖部位和子宫邻近,有神经反射性联系,容易引起子宫收缩而致流产。3.环境因素 外界环境因素不仅可引起妇女月经失调,导致内分泌功能紊乱而影响受孕,而且可导致生殖

32、细胞损害或受精卵、胚胎损害,引起流产、死胎、早产、胎儿畸形及新生儿畸形。常见的有害物质有:化学物质,如砷、汞、铅、苯等重金属。甲醛、滴滴涕,乙烯基氯,氯丁二烯,各种致畸药物;物理作用,如放射线、高温、微波、噪音和振动等;激素类药物,如乙芪酚;其它:电离辐射烟、酒、和麻醉药物等可引起自然流产。4.父方原因 男性的生殖器官炎症,如睾丸炎可导致精子产生的数量、形态、活动力或发育的异常而产生异常胚胎流产。 23.外伤性流产的法医学鉴定1.外伤性流产的认定 根据妊娠诊断标准、临床表现以及病理学检查来确定是否妊娠以及是否流产和流产类型。通过外伤史及外伤后临床表现判断损伤与流产发生的关系。对于外伤后流产的病

33、例,首先应了解流产患者的年龄、职业、停经时间、生活环境与既往孕产史,注意是否有吸烟、酗酒习惯,是否接触过有毒物质、电离辐射和噪音与高温等,有无与流产相关的疾病。其次,详细了解案情,明确受伤经过,暴力大小、方向和作用部位,受伤后的症状与体征以及就医情况,比如:腹痛、阴道流血与流产发生的时间,临床检查结果与治疗情况。最后根据妊娠时间的长短,应进行遗传、免疫、内分泌等以及生殖器官与流产相关感染疾病的检查以及母体有无自身疾病或胚胎有无畸形,在全面掌握相关临床资料基础上,排除非外伤性流产因素后,才能认定外伤性流产。2. 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评定 确定流产与外伤的关系后,依据流产的临床类型、流产的并发症等和

34、相关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对于不能排除非外伤性因素的,腹部受到较大外力作用或者反复受到外力作用,伤后短时间内流产的案例,可将外伤推定为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评定为轻伤;对于腹部受到外力作用较小,伤后短时间内流产的案例,其损伤程度应根据体表软组织或其它部位的损伤情况评定,外伤评定为流产的诱因。24.诈病的一般特点常具有下列特点:1.目的明确 诈病者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如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刑事责任;或为了博取他人的同情、骗取休假、劳保、福利;或为了获取更多赔偿;或为了诬告他人;或为了逃避某些应尽的义务,谎称有病等。2.症状相似 在同一人群中,有人伪装某种疾病未被识破,伪装成功达到目的后

35、,其他人也跟着模仿,伪装相同的疾病。此种情况在劳教、监狱服刑的人群中时有发生。3.病情特殊 诈病者常选择一般检查方法不易检查、难以鉴别的疾病进行伪装,如伪装头痛、失明、耳聋、精神病等,而且所选择的病种常与其知识水平有关。4.病程矛盾 诈病者常突然发病,经药物治疗,“病情”常无好转或改善,甚至有时反而会加重;当其目的或要求达到或不可能达到时,病情很快痊愈。5.表现混乱 诈病者对所述病情和经过常前后矛盾,症状与体征不符。由于诈病者或对医学完全不懂,或仅一知半解,不清楚某种疾病应有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内在的关系,因此,在陈述自己的“疾病”表现时,常常前后矛盾,越讲漏洞也就越多。 6.病史牵强附会 诈

36、病症状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如头部损伤后出现头皮血肿等较轻微损伤,被害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可伪装成瘫痪、耳聋、失明、失语等严重损伤表现。7.身体检查不合作 诈病者由于害怕被揭穿装病,常常对检查不配合,甚至拒绝作检查,对鉴定人或医生的言行非常敏感,惟恐暴露其伪装行为。如陈述病情时常夸大症状和体征,被检查时反应过分强烈或故意造成功能障碍等。 25.造作伤的特点1.造作伤一般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损伤多见于易被发现、暴露的部位,如头部、四肢等处。自伤者对待检查或治疗合作,要求治疗,对诊治过程非常配合,甚至有时造作者会提醒或暗示检查者损伤所在部位,惟恐被漏诊。此点与诈伤者有本质的区别。2.多在其本人手

37、容易达到的区域,如用右手所造作的损伤,除头部外,一般分布在身体的左侧和前侧,如左上肢、左侧胸腹部,或右下肢前侧、外侧,而右胸腹部、背部少见。用左手造作伤的分布正好相反。授意他人形成的造作伤,则损伤可以在身体任何部位。3.在某些特殊部位造成损伤,以表明是在特定情况下受伤。如为了伪装被性侵犯者,造作伤多位于大腿内侧、外阴部、胸部等处,常为抓伤、擦伤等轻微损伤;为了诬陷被人扼颈,常在颈部造成指甲印痕、擦伤等损伤;为了伪装与人搏斗受伤的英雄事迹,常假装抵抗、自卫造作伤,损伤多分布在前臂外侧、手背部(抵抗伤,假装挡刀)、手掌部(抵抗伤,假装抓刀)等处。4.自伤者一般只为达到某种目的,决不会愿意冒生命危险或变成残疾,因此,采用的手段较保守,造成的损伤常是不危急生命的损伤,如擦伤、挫伤、浅表切割伤等,不会伤及心、肺、脑等生命重要器官。但有时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后遗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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