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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职能作用,完善集体领导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决策和办事程序,保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机关党委议事规则原则上由议事决策、执行、汇报等程序组成。二、议事决策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次数,其议事决策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的意见和措施;2、分析研究机关党委和基层党组织中党委、总支、支部班子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
2、建设情况;3、讨论审批入党培养对象、党员发展、转正工作;4、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党员的表彰和处分;5、讨论研究其它重大问题。召开机关党委会,应参加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有委员缺席的,到会委员须占应参加会议委员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以上方能召开机关党委会,会议议题至少应在会前半天通知到每个委员,办公室负责会务及记录。三、执行1、在机关党委会已经明确并已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的工作,由机关党委会决定或书记指定专人和其他人员协助完成。2、机关党委会已经明确由各支部完成的工作,应分别由其支部书记进行分工并完成。3、部分需由机关党委会或书记组织协调完成的工作,应由机关党委或书记实施组织协调。4、凡涉及机关党委必须按时限按质按量完成的工作,由机关党委会讨论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完成。四、汇报1、机关党委会决定布置的工作,由相关机关党委委员完成任务后,在下一次机关党委会上通报完成情况。2、日常性党务工作,由机关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并应在机关党委会上汇报各自工作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