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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街道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安全、规范、合法,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办事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种类 公章包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和各科室公章,及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公章。 二、盖章程序 (一)村(居)盖章:要分管和包片干部签字或同意,重要的要村(居)书记或主任签字或同意。 (二)办事处党政办、民政所、劳保所、计生办等部门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先经过经办人员的审核,然后要包村(居)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签字或同意;重要合同、重要证明要经过主要领导签字或同意。 三、公章使用的要求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在出具各种证明
2、或加盖各种公章时必须查验对象如下情况后方可办理: 1、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 3、配合项目建设情况; 4、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5、配合街道、村(居)委会的其它工作情况。 (二)办事处党政办、民政所、劳保所、综治办、计生办等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 1、需要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情况证明或先盖章的,必须有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情况证明或先盖章;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 3、配合项目建设情况; 4、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5、配合街道、村(居)委会的其它工作情况。 四、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象的责任 1、未按规定交纳卫生
3、费的:要补交卫生费。 2、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未参环孕检的,必须按缺少的次数接受村(居)规民约处理;未落实“四项”手术的,要落实四项手术,并且按未按期实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接受村(居)规民约处理;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到位的,要按规定处理到位; 3、不配合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其它工作的,必须配合工作到位。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上面规定操作擅自加盖公章的,每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人的50-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盖章人员不得借机索拿卡要,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章保管 (一)各类公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工作原则性强。保管人员名单须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二)公章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与重新确定的公章保管人员办理交接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三)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公室申请办理更换。 (四)公章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 六、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