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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六日)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支持具 有专利和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商标专 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贷款通则、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 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商标专 用权系指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 利。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 有的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第四条 若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 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 据贷款人的要求,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一件商标有两个 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第五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 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 于有价证券、股票、
3、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 止的活动。第六条 借款人不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专利权属纠纷未解 或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或 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申请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 贷款。第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 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 料。开办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第八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根据自身审批流程
4、和审查标 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初步达成贷款意向后,除对借 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 查以下内容:拟质押专利或商标的使用情况、质押的专利权证或商 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专利或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向绍兴县科技局和绍兴县工商局查阅相关资料.第九条 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或商标的资产价值由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评估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价值,出具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 告.贷款人应根据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专利或商标评估价值的40.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加点上浮小于30内执行.第十条
5、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订立书面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 款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 办理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绍兴县科 技局或绍兴县工商局备案.借款人应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或商标注 册证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 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质押的专利、商标的详细情况;质押的专利、商标在 质押期间被撤销、宣告无效或出现纠纷时的处理等。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或商标专
6、用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 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及时办 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借款人未经 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 权。第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专利权或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 押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专利权或商标专 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
7、十五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 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 新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 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 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第十七条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 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和贷款
8、人应当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 记,贷款人应同时将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 款人.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 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 实性等原则对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 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 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贷款人向知识产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质押专利权或商标权 状况等信息的,知识产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 合。 绍兴县科技局、绍兴县工商局和绍兴县金融办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 沟通机制。绍兴县科技局和绍兴县工商局应当定期向绍兴县金融办 和各贷款人通报专利权质押情况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 标认定情况。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绍兴县金融办报告并抄送绍兴县科技局和绍兴县工商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绍兴县工商局、绍兴县科技局和绍兴县金融办负责解 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