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情况调查报告]农村集体股份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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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情况调查报告农村集体股份改革 近年来,我市各地主动应对农村城市化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在近郊农村积极探索和实施村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情况,_市妇联组织干部对全市农村妇女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和信访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全市3825个自然村已有55个完 成改革,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总体运行良好。 一、现有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近年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各地普遍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注重保持面上政策的统一性

2、和连续性,又注重针对不同类型村社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指导,因村制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完善政策措施,拓宽改革路子。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村级经济有较强实力、集体有较多经营性资产,已经形成生产力,有相对稳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村社,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均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股权一般设置为人口股和劳力股,一次性量化到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对尚有部分土地的村社,以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征用价值为准,通过将现有土地作价计入量化资产总额的办法实施改革。 (三)对货币资产多、现金收入少、但具有发展潜力的村社,通过预先提取三年分红资金,再对资产进行股份量化的办法,实现了改革的新突破。如江东区前洋畈股

3、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不仅一并解决了村民要求分集体资产等遗留问题,而且股份经济合作社迫于股份分红压力,大大增强了主动发展、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成为我市今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亮点,对类似村社的改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社,通过采取如用现金一次性补偿等办法,先解决遗留问题,再实施改革的办法。既尊重了社员的意愿,又切实保障了社员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各村股权量化到人原则上按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和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龄”为计算依据,遵循农村习惯,兼顾男女平等。因此,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大龄未嫁姑娘和上门女婿,享受股权的条件一律实行男女平等;对于农嫁居妇

4、女及其子女,根据人口股和劳力股的分配条件,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通过,同时考虑该类人员一般不从农、不支付村上缴款的客观实际以及历史上农村工分折算习惯,原则上享受50以上的股权;对于户口仍在娘家的农嫁农妇女,原则上在夫家量化股权。 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方面需要深化研究的问题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从各地实践看,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占农村劳动力半数以上的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或多或少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遇到权益受侵害问题。调查统计显示,我市目前虽已有6万多人享受股份制待遇(其中女性比例约占43.6),但还有2左右的女性未能享

5、受村民同等待遇。主要表现为: (一)由于土地二轮承包中有少量农村妇女未能平等分到土地,直接导致这部分农村妇女在集体资产量化过程中不能与村民平等享受,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受到影响。 (二)违背政策法律的“村规民约”损害妇女合法权益。 如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平等享受,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农嫁女”只能享受全额的25-50不等,理由是属“应迁未迁”对象;多数村对“农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处于相互观望状态,村与村相互联系,统一做法。 (三)少数农嫁居妇女被强行迁出户口。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农嫁居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只能继续落在农村娘家。但是,近年来情况有了变化,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

6、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户口。而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有了松动,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可能。于是一些村强行规定农嫁居妇女,包括多年来户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并随后取消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农村长期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妻随夫落户的观念仍然影响着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全额享受的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十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而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经济权益的平等实现,应该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

7、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农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地农村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彻底摒弃农村“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对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要坚决废止。 (二)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在确定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已 经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 (三)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嫁居妇女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对长期居住农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嫁居妇女和离婚、丧偶妇女,不得强迫她们迁出户口,并因此剥夺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目前,各地农村在制定分配政策、确定相关经济权益时,往往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确定股权、制定分配方案,做出有关“村规民约”决定,不少地方“村规民约”都有不同程度歧视妇女的内容。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如何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领导的指导性意见,防止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出现不合理、不平衡带有歧视、排挤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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