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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计算机网络维护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局域网)的管理,规范省局局域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省局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处室、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省局局域网包括办公区、接待中心内外网及融城生活小区通过省局中心机房接入的互联网。 本办法适用于第2条所界定的网络以及网络内的所有终端用户。 省局制定的有关局域网维护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无抵触的,同
2、时适用于本网以及网内用户,有抵触的遵从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组织局域网的规划和建设;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局域网的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厚德物业公司负责局域网内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和1 正常供电。 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制定局域网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局域网在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联络并组织有关网络运营单位和网络服务单位做好局域网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报批和监管局域网维护与管理中的重大服务项目,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
3、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等;对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局域网维护管理规章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局域网内所有的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信息调度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室内网络布线需向信息调度中心提出符合规范、安全、美观要求的申请后,经信息调度中心同意方可操作。 凡属于本办法第2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用户,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
4、以向信息调度中心提出网络开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2 算机通过指定的信息插座接入局域网。 符合申请资格的个人或处室申请网络开通时,须到信息调度中心索取“”一式二份,填报有关资料,经所在处室(家属区内用户经厚德物业公司)审核,由信息调度中心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一份交处室备案,一份交信息调度中心备案。 接入局域网所使用的网络跳线和网卡等网络设备、用户因入网需求大于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的扩充方案与设备等,须经信息调度中心认可,并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调度中心按有关程序规定统一购置、安装和连接. 局域网IP地址的分配以动态分配为主,静态分配为辅。动态I
5、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网络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时为止。局域网所有用户应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动态IP地址等系统共享资源。家属区内各用户的静态IP地址由信息调度中心统一下达,需要使用静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信息调度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用户可向信息调度中心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信息调度中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用户协商并3 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用户。静态IP地址的有效期到信息调度中心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时为止。 用户对系统和网管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
6、权,任何人未经系统或网管员分配,不得使用局域网所拥有的IP地址。 非IP类网络地址的使用方法由信息调度中心确定。 局域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向所有通过局域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除省局领导特许外,任何人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任何局域网接入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向信息调度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其经局域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成为服务提供人。 服务提供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21条的规定,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机关各处室(中心)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的审查。 4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信息调度中心终止或撤销.信息调度中心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报请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单方面终止或撤销某项信息服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
8、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 10、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任何局域网接入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向信息调度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电子邮箱业务。 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为电子邮箱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5 电子邮箱用户对本人邮箱帐户中的所有内容及进行的活动负全部责任。并做到: 1、遵守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局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制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分发任何商业电子邮件; 3、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对电子邮件功能进行滥用; 4、不得传输任何危害国家、社会、单位
9、和个人利益的非法的、淫秽的信息资料; 用户密码只能由电子邮箱用户自己掌握,并对自己邮箱的帐号、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帐号和电子信箱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用户若发现有非法使用本人帐号或其它系统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信息调度中心。信息调度中心在用户的要求且确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对用户密码进行更改. 电子邮箱用户应及时收取邮件,不得在电子邮件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超过20兆以上的大邮件。对于连续90天没有使用电子邮箱的用户,视为用户自动放弃该电子邮箱帐号的使用权,信息调度中心保留清空用户的文件夹直至取消电子邮箱的权利。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6 何单位和个
10、人不得利用网络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局域网网络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局域网网络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信息调度中心应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局域网及信息服务的连接情况、运行情况、安全性、可靠性等进行检查检测.检查检测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可能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时,应提前告知。 信息调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时,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上述工作如影响到用户的正常使用,应提前告知。 信息调度中心应定期对用
11、户进行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和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章和保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网络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不得利用局域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公众利7 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浏览色情网站、非法网站以及进行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将本局内部信息擅自公开给局外人员.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采取其他手段对网络实施攻击和破坏; 2、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12、资源、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2、使用外来存储设备时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查并清除病毒; 3、定期对所使用微机进行病毒检查和数据备份; 4、不得在局域网随意下载大型软件及数据(100Mb),需要下载时须先与信息调度中心网管员联系; 8 5、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局域网内的所有用户有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省局
13、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网管人员的整改要求。信息调度中心有权对用户的网络使用记录保留三个月备查并予以保密。 用户应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范,可自行配置电压保护器。如发生突然停电、过载电流、低压电流等用电意外情况造成包括信息丢失或硬件损坏在内的各种损失,信息调度中心不承担责任。 用户有权了解局域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局域网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管员咨询;有权对局域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局域网的现状或网管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信息调度中心投诉。 对于通过局域网侵害用户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用户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
14、关服务提供人或信息调度中心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局域网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9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并向信息调度中心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信息调度中心发现并查实用户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时,应直接先行停止其相应的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删除相关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党纪或法律处分。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15、视情节轻重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连网资格7至60天;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或党纪处分。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取消其入网资格外,应由有关部门将责任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6、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7、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试行) 8、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9、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管理办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