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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_柱石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_柱石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谅解”)是WTO一揽子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当初各成员方均对WTO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与争端解决抱有深切的厚望,期待其成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坚强柱石。时至今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已达十年,其运作情况如何?是否真正成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柱石?的确需要总结与思考。 回顾、总结和前瞻:WTO争端解决机制10年前行之路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40多年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实践的总结与归纳、发展与创新的结果,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10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
2、贸易体制提供确定性(certainty)、稳定性(stability)和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上,起到了柱石的作用。这一机制使各成员在WTO中可以更好地行使其协议的权利,明确其应尽的义务。WTO争端解决机构以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形式,以条约法和公认的国际法为指导,通过对WTO相关协定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使WTO的法律制度更为清晰、明确, 更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真正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 由门可罗雀到门庭若市 自WTO成立起至20XX年12月31日的10年里,共有324起案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远远超过了GATT在长达半个世纪里的案件数量。WTO争端解决机构(DSB
3、)共散发了87个专家组报告(通过的有83个);其中有67个被上诉到上诉机构,上诉率高达77%。上诉报告总共通过了64个。这些数字反映出各成员越来越重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贸易争端,以维护其贸易权益。 程序利益的大国博弈 根据谅解,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报告的做出、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的审查及结论、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对DSB裁决的执行、对执行的审查、申请和授权报复等等。10年里,谅解设定的程序得到了全面参与,体现在:(1)WTO各成员共提出了324个磋商请求,目前仍处于磋商阶段的争端有121件; (2)DSB对159起争端决定设立专家组,共设立了129
4、个专家组,目前尚有14个专家组处于工作阶段;(3)专家组共散发了87报告;(4)有67个争端提交上诉机构审理;(5)DSB共散发了19个依据第21.3款关于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合理期间的仲裁裁决;(6)DSB共散发了13个依据第21.5款设立的执行审查专家组报告,有8起案件依据第21.5款设立的执行审查专家组的报告被提起了上诉;(7)DSB共散发了16个依据第22.6条(报复水平裁决)有关报复水平的裁决,进行了8次报复授权;(8)依DSU第25条(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有关利益减损进行裁决的案件有1起。 从游戏的旁观者到游戏的参与者 10年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注重于利用WTO这一平台
5、来处理、解决贸易争端。而在GATT时期由于争端解决机制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发展中成员对其缺乏信心。依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324个案件中,发展中成员的起诉达到129起,其中发展中成员诉发达成员67起,发展中成员诉发展中成员62起。另外,发展中成员还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案件。这种发展中成员广泛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情况在GATT历史上是无法想象的。 大国依然控制主导话语权 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共有92个成员参与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动(作为案件的争端方或者第三方),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依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频繁使用者或参与者。 在40个曾主动提起过争端的WTO成员中,起诉10起以上
6、的有9个成员,依次是美国(80)、欧盟(68)、加拿大(26)、巴西(22)、印度(16)、墨西哥(13)、日本(12)、韩国(12)、泰国(11)。中国起诉1次,排在第28位。 在44个曾作为被诉方的WTO成员中,被诉10次以上的有10个成员,依次是美国(88)、欧盟(51)、印度(17)、阿根廷(15)、日本(14)、加拿大(13)、巴西(12)、韩国(13)、墨西哥(12)、智利(10)。中国被正式要求磋商的有1次,排在第32位。 除美、欧外,加拿大、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巴西、韩国、智利、阿根廷等成员也频繁在WTO争端案件中出现,他们或作为起诉方、或作为被诉方、或作为第三方,积极利用W
7、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处理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维护其贸易利益和产业利益。 日益拓展的受案范围 从案件涉及的协议看,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农业、服务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纳入到多边纪律之下,随之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案件的领域与数量也大大扩展了。在上述提到的324个磋商案件中,反倾销案件57起,补贴与反补贴案件54起,国民待遇案件34起,保障措施案件33起,数量限制案件28起,关税减让案件24起,TRIPS案件24起,最惠国待遇案件17起,动物与植物卫生案件12起,进口许可证案件6起,服务贸易案件5起,政府采购案件4起,纺织品、农业和技术贸易壁垒案件各为4起。这些数字反映出当前国际贸易的焦点
8、问题。 新体制下的“执行难”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引入“反向一致”和“交叉报复”规则,有力地促进了各成员有效地履行WTO的裁决。这与GATT时期,专家组报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得到通过或通过得不到有效执行形成了鲜明对比。在WTO实践中,DSB授权报复已出现过8次,涉及10个案件。同WTO争端裁决的总数相比,最终导致授权报复的约占10%左右。报复是在胜诉方经申请被授权后采取的贸易制裁措施。而实际上败诉方未执行DSB裁决、胜诉方也未申请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不夸张地说WTO目前也象中国一样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然而,就象何事物都均无法保证其完美无缺一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通过10年的实践,
9、对协议和DSB的做法也发现或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关于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法庭之友、扩大第三方权利、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范围、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一些DSB裁决的执行以及常设专家小组等问题。我们期望这些问题,通过多哈回合的谈判,能有所改进。但我们不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轻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或对其失去信心。 新体制下的新兵: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亲密接触” 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已有三年半的时间。政府争端解决机制及专业机构的组建,各项工作的开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中国的企业已逐步开始意识到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的重要性。20XX年
10、底我国与欧盟等7个WTO成员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最终取得了胜诉。中国还积极应对了美国诉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此外,我们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20余起争端解决案件的审理过程。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0XX年3月,美国以保障措施名义对我输美钢铁提高进口关税,予以限制。其中也包括欧盟、日本、韩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和巴西等7个WTO成员的输美钢。美国的这一措施对我钢铁出口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会同上述七国将美国的保障措施诉诸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我国加入WTO后的第一案。案件历经磋商、专家组和上诉阶段的全过程。20XX年11月10日,WTO上诉机构裁定美国保障措施违反了WTO规则。美国不得
11、不于12月4日撤销了其保障措施。我国最终取得了加入WTO后第一案的胜利。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0XX年3月18日,美国认为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将我国起诉到WTO,欧盟、日本和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加入了磋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WTO被诉。经过与美方进行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中美于20XX年7月14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妥善解决了此争端。 第三方案件 WTO争端解决中所指的“第三方”,既不是起诉方也不是被诉方,而是指对案件具有贸易利益,因而专门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WTO成员。第三方可以收到起诉方和被诉方的书面材料,提交自己对本案的意见,并且出席听证会。通过作
12、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同时,可以了解争端双方对焦点问题辩论的依据与技巧、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关注的要点与思维逻辑,从而锻炼中国的WTO专业人才。在WTO众多的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都有第三方参加。欧盟、日本、美国作第三方的次数最多,参与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我国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是从20XX年底开始的,截至20XX年12月底,我国已经在24起案件中作了第三方,工作颇具成效,有关部门和行业也认为,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的争端解决,对政府熟悉WTO的规则、保护中国的贸易权益以及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应当看到,无论与欧、美等发达WTO成员相比,还是同印度、巴西等发展中成员相比,我国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有一定差距。这需要政府、协会与企业加深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当今世界,随着各国贸易交往的增加,贸易争端在所难免。通过一个相对公正与中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 由国际贸易方面的专家依据规则来解决贸易争端, 这本来就是中国加入这个国际组织的初衷之一。 因此, 我们应善于运用这一机制, 善于依靠由专业人员来决策和处理涉及中国贸易的争端事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