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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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凡开垦耕地的必须在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第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

3、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承担耕地补偿责任。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先补

4、后占的,在办理转用手续时,可以用耕地储备指标作为补充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未能实行先补后占,需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储备的耕地指标的,由承担耕地补偿责任的主体在申请办理转用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用地单位通过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未能实行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垦的新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确认后,除满足本地占补平衡外,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耕地储备指标,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有偿转让给耕地占补不平衡的市、县作为

5、补充耕地的统计指标。耕地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一)地级以上市辖区内20元;(二)县级市辖区内15元;(三)县辖区内10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第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缴清。耕地开垦费应当直接缴交到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专户,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第十二条 上缴财政管理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耕地开垦计划,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直接拨付给耕地开垦、补充耕地项目或项目管理单位,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补充耕地。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

6、、竣工验收等所需的业务费用,按照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列支。第十三条 补充开垦耕地应当在占用耕地的市、县范围内实施。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地区开垦补充所占耕地的,可以通过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补充开垦耕地后,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自验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确认证明书.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二)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土地整理区域;(三)县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四)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当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新补充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验收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免缴农业税。第十八条 原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以及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统一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充,并冻结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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