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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和开课学部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各学部按照学科归属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开课第三条开课原则公共选修课程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其开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文明中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2有利于提高学生以不同学科领域的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3有利于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科学精神。4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各学科的前沿信息
2、。5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第四条课程设置1.课程模块学院设置科学与技术(A)、外国语言与文化(B)、人文社科与艺术(C)、经济与管理(D)、综合(E)共5个公共选修课基本模块。其中综合模块指不能归入前四个模块的所有课程。2.课程规格学院设置讲座型课程和教学型课程两种公共选修课规格。讲座型课程主要指文化素质教育类课程,规格为1学分,20课时,一般安排在周末上课(周学时4);教学型课程主要指跨学科课程,规格为一般为1.5-2学分,课时数按照20学时/学分计算,根据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可以安排在周末上课,也可以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晚上上课。第五条 开课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
3、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非专任教师必须通过教学水平认证。2.具备所申请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并具有开展专业研究的能力。3.开设教学型课程必须具有两年(含)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第六条 开课程序1.申报(1)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2)提供拟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2.审核开课单位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开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设的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审核课程设置是否符合要求。(2)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核申请教师的教学资格和水平。(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审核教学大纲是否规范、科学。3.审批教务处根据课程申报的总体状况和教学资源情况,统筹
4、协调全院公共选修课,提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课程列入当年公共选修课目录,供学生选课。4.撤销对于审批获得通过的课程,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撤销:(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开课条件的;(2)连续2年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的;(3)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4)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5)教务处认为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选课第七条 选课原则1.学生必须明确本专业关于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在第2-7学期修满选修学分,第8学期原则上不能选课。2.学生必须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不计入学分。3.学生必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选课时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不受影响,有先修课程的,应
5、当先修读先修课程。4.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2门。选修课成绩不合格,不进行补考,不计学分。第八条 选课程序1.预选。学生根据教务处的通知,在学部的组织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上网选课。2.退选和改选。学生对预选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所选课程因故停开的,可以在第二次选课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第九条 选课结果1.第二轮选课结束后产生的选课结果为最终结果,是教学组织、课程考核和工作量统计的唯一依据。2.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不能任意增减选课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者,须经教务处批准。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教学任务管理1.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课表由教务处统一编制。2.开课学部负责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教学的组织实
6、施。3.讲座型课程少于40人、教学型课程少于30人的停开。第十一条 教材管理1.讲座型课程不统一购买教材,教学型课程是否统一购买教材由开课学部自主决定。2.不使用统一教材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提供不少于3种教学参考书的书目。3.确需教材的,按照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由教务处统一征订,严禁教师私自推销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4.鼓励教师自编有特色的公共选修课教材。第十二条 日常教学管理1.开课学部应当加强对公共选修课备教辅改各环节的指导与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秩序。2.开课学部应当加强对任课教师的管理,严格审批调、停课。确需调、停课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报
7、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通知学生。3.开课学部应当督促任课教师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无故缺课超过计划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1.公共选修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与其它课程相同。2.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共选修课程进行随机听课和检查,每学期进行质量评估。3.开课学部应当通过随机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课程的教学效果,指导任课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管理1.考核方式。讲座型课程统一为考查课程,教学型课程由开课单位确定考核方式。2.考核组织。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案,学部审核批准,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8、。考试课程按学院统一考试时间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3.成绩管理。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40%)和考试成绩(60%)两部分构成。任课教师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并在教务系统登录成绩。4.试卷管理。任课教师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试资料送交开课学部,开课学部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四年。第五章工作量管理第十五条 工作量统计1.教务处每学期统计公共选修课工作量。2.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划课时规模系数选课人数4041-7980-119规模系数11.31.53.因退选停课的每门计为2个标准工作量。没有在规定时间登陆学生成绩和上交考试资料的,不统计工作量。第十六条工作量酬金发放1.自有教师。按照学院人力资源中心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发放。2非自有教师。按照长江大学相关规定的酬金标准和职称系数执行,由学院人力资源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学部管理工作量1.学部管理工作量为本学部开设课程工作量总和2.学部管理工作量计入学部年度总工作量,作为教学运行经费的计算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教务处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