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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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2、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监管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级单位申请人提

3、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 (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市级监管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 (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 (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

4、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县级监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 (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管理机制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

5、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九条申请原则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专家基本条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

6、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征集方式 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

7、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条申请专业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上传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8、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单位证明;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

9、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 第十六条聘任期限 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条解聘情形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

10、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关系 评审专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评审等服务。 第十九条专家权利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独立评审权(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表决权(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11、举报权(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报酬获取权(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辞聘权(六)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检举权(七)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权利兜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义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客观评审义务(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

12、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检查义务(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签字义务(三)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回避义务(四)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培训义务(五)参加和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提醒义务(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提醒和劝告,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

13、政部门报告; 配合义务(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保密义务(八)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义务兜底(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不记录、复

14、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三)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四)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用分离 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第二十三条专家抽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

15、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例外情况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专人抽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抽取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2小时。 第二

16、十七条抽取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评审专家库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山东省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标准、抽取方法、激励措施等抽取规则,并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特殊项目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当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组成合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其人数及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论证验收自选专家 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

17、一条核查身份、宣读纪律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情况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利益回避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

18、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管用回避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十四条论证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补抽专家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1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争议处理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名单保密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 各级人民政府财

20、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八条报酬支付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规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差旅费,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予以报销,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报销标准。 第三十九条报酬要求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1、。 第四十条免酬情形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十一条事后监督 评审专家实行评价制度和淘汰制度,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专家罚则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

22、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监督义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不良行为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

23、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处罚公告 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告知评审专家本人、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罚则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

24、条监管部门罚则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执行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例外规定 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承诺书样本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样表 3、个人简历样表 4、

25、单位证明样本附件1:承 诺 书我自愿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尽行评审专家义务,恪守评审专家纪律,坚决服从监督管理,始终做到“守法守纪保底线,敬岗敬业保公正,诚实诚信保良心”。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处罚。承 诺 人:身份证号:年 月 日注:1本承诺书样本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办事指南”栏目“评审专家”子栏目获取;2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时,请正置上传本承诺书清晰的彩色扫描件。附件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近期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 务所在城市 省 市 县(市、区)单

26、位地址、邮编固定电话常住地址、邮编移动电话技术职称评定时间执业资格取得时间现从事专业从事时间 自 年 月至今最高学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最高学位取得时间授予机构是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是 否是否获得省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是 否E-mail申请评审专业序号类别编码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三级类别123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加盖公章):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注:1本表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办事指南”栏目“评审专家”子栏目获取;2申请评审专业请查询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获取方式同上),数量不得超过3个;3固

27、定电话包含区号;4请清晰填写本表,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时正置上传清晰的彩色扫描件。附件3:个 人 简 历填写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学习经历起止时间毕业院校院系专业及学位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岗位及职称(职务)社会兼职主要工作业绩及荣誉注:1.学习经历自高中填起;2.工作经历自首次工作填起;3.本表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办事指南”栏 目“评审专家”子栏目获取;4.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时,请正置上传本表清晰的彩色扫描件。附件4:单 位 证 明 某某某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 (具体工作部门及职务、职称)。 (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描述评价) 我单位同意其申请成为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注:1本单位证明样本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办事指南”栏目“评审专家”子栏目获取;2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时,请正置上传本证明清晰的彩色扫描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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