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农村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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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与农村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一、客观题部分1, C2, B3, A4, A5, A6, C7, B8, D9, B10, C11, A12, C13, B14, A15, A16, D17, D18,A19, D20, B21, ABC22, ABCD23, ABCD24, ABCD25, ABCD26,ABC27,ABCD28,ABCD29,BD30,ABCD31,ACD32,ABCD33,AB34,AB35,AB36,ABCD37,ABC38,ABCD39,ABCD 2、 主观题部分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答:合同的下列条款必不可少: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即合同双方

2、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2,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哪些条件?答: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现实国情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只有在农民完全不依靠土地生

3、活时,才应允许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会导致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新的承包关系产生,因此,转让应征得作为原承包关系和新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答: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5,

4、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农村土地承包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6,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森林法对营造林木的所有权和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8,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限制?答: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

6、容有许多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和保障农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存续与使用权人的持续占有、使用的事实状态有着更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对于农地,如果使用权人弃耕撂荒,可能会造成使用权丧失。其次,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以自用为限,以免由于私人建房出租或建房后予以闲置,造成耕地流失。宅基地一般不允许用作营利目的。第三,非农业建设用地长期闲置的,也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用于复垦还农。9,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预防水土流失的义务与责任。答: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参加政府组织的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不得毁林开荒、烧山开

7、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沙土流失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

8、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10,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什么?答:必备条件:一夫一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1,简要回答农民权利保护的措施。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权益予以切实有效的保护:一是,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

9、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五是,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六是,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即农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2,农民在预防动物疫病等方面有哪些义务和责任?答: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0、应当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监测、监督;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不得经营下列动物、动物制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13,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了哪几种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11、答: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基于法律拟制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婚姻法对上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分别规定如下:(1)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合法收养而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相互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

12、因继子女成年独立生活而自然终止,一方要求解除这种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1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民事责任?答: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15,农药经营单位须遵守哪些规定?答:农药经营单位须遵守

13、下列规定: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对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不得收购、销售;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应当核对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无误,并应当向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16,进出

14、境动植物检验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检疫审批。输入或输出动植物必须依法事先向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包括:进境检疫审批、过境检疫审批和携带邮寄检疫审批。报检。是指输入或输出检疫物,必须向有关机关申报检疫。报检包括:进境报检、出境报检、过境报检、携带物报检和邮寄物报检。检疫。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和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出境检疫物,准予进境或出境。三、案例分析题1,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张家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讲理,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众,声称自己是

15、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岁的儿子和14岁的侄子,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叫二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为自己出气。这两个小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对马某的女儿乱打,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血流不止。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赶紧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应如何处理?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答:张某、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首先产生要杀死马某的女儿的犯罪故意,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儿子产生犯意,并安排其侄子和儿

16、子二人动手去杀马某的女儿。其侄子和儿子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人犯罪的实施行为,剥夺了马某女儿的生命权。由于,张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一案件中只有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 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儿子不是共犯。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要作用,再从教唆自己不满14周岁儿子实施杀人行为的角度讲,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的侄子实施杀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17、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王某于1996年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王某到李某家生活。1997年集体重新测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的户主签为王某的姓名。2005年,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要求分割给他2334.5平方米承包地,但李某以合同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后夫的承包地为由,拒不给王某分割土地,引发纠纷,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分割给王某承包地2334.5平方米。答:王某于1997年3月13日将户口迁入该村,恰好赶上了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王某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拥有共同经营使用权。应

18、分割给王某一口人的承包地2334.5平方米。裁决:李某从11672.5平方米承包地中分割出2334.5平方米归王某经营使用;仲裁费用由李某承担。3,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19、。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答:(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

20、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4,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

21、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

22、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5,2000年甲,乙,丙三人达成口头换地协议,甲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丙耕种,丙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乙耕种,乙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甲耕种,后按口头协议内容订立了书面协议,因乙外出打工,该书面协议上乙未签字,经村委干部在场的情况下,三家对土地进行了交换、丈量,乙之妻参与了土地的丈量、交换。乙当年打工回来后亦没有对该换地行为进行反悔。2006年,乙将换给甲的土地强行耕种。甲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停止对所换给甲的耕地的侵害。答:原被告等换地时,被告乙之妻在场,其妻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被告乙从外地打工回来没有对该换地行为予以反悔,且双方实际耕

23、种了六年之久,应视为被告乙对换地协议的追认,再者原被告的换地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原告甲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6,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答: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

24、“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7,赵某携带妻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2005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想回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回村后,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几经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答: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数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农民放弃耕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户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

25、立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撂荒后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会依法给予支持。8,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张村村委会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亩土地由李某继续承包,并由张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答:李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尽管已回到其娘家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张村村委会以原告李某离婚并回娘家居住为由将其2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张村的乡规民约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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