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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发布时间 :1993-09-20 文号 :来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同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 ,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投资实施细则 ) ,现制定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内部操作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一、境外投资外汇事宜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国家主管部门为国家计委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
2、列市、 经济特区分局 (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及虽在万美元以下,但需向国家申请资金, 或在境外贷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等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其中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送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在境外设立金(一)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
3、前, 应根据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二) 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时,除应提交细则中列明的资料和证明外,还应提交用以投资根据国务院国发 () 号文的规定,到原苏联东欧各国以实物进行投资的企,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并提交合作协议, 其他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凭外汇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4、- - - - 险审查证书的抄送件办理有关投资外汇资金的配汇及汇往申请者的外汇资金帐户等手续,由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之后,境内投资者持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持项目批准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在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和资金汇出手续之前,投资者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凡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及受托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投资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应按期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情况、经营情根据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实施细则规定,
5、在境内投资者提出对境外投资立项申(一)对境内投资者的() 境内投资者必须是有关部委或境内登记注册,拥有相当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独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变更、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而产()政治风险:指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程度。主要从发生内乱、暴乱或战争的危险性, 现行体制的稳定性, 政权更迭可能引起政策、法令的变化来分析风险程度。()财务风险:指在投资所在国在资金筹集、税收制度、通货膨胀率、利润汇出,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2 页,共 8 页 - - - - - - - - - () 商业风险:指该投资项目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经济活动中的失误,供货不能按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评估和审查,主要通过对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经济可行性报告的评审看投资所汇出的外汇资金能否安全、按时、足额地汇回国内。要点:()投资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状况;法制健全、法制程度高的,投资安全()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制状况。对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应考虑对非居民携带外币出入境的限额、 汇出利润税率、 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是否允许自由兑换以及外汇汇出境外的限()投资所在国的货币风险、汇率和利率的变化趋势。即对投资、使用、收益和回
7、收资本的货币是否一致;如属不同货币, 其间的汇率变化,有无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保障投资() 投资回收计划,资金回收率,即利润及其回收期限是否合理,利润率至少不应低(三)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第一点)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同时还应备足占投资额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天之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 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登记建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8、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将交来的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和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它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物资)数额的文件,按境外投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编号,(二)汇出投资资金的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缴存投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存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者也呈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妥的“书面承诺”()全部以实物进
9、行投资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只需作出“书面承诺”()以部分外汇资金和部分实物进行投资的,该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的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如确有困难, 需以“书面承诺” 的,仍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予办理汇出资金的手续或批准实物出运, 同时出具证明向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妥善处理。()属特殊需要, 汇出后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境外的必须事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因投资所在国法律规定,汇出资金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投资企业股份的有价证券的,除事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还必须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持有价证券实
10、际受应在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帐(三)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规定在投资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表的定期分析,掌握该境外投资企业的经济现状,找出实际盈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11、要,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但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 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从该境外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年内享受全额留成。年后依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家,留给境内投资者,均由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境内投资者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成一定比例的现汇。可从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年内,()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润计划或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果经外汇管
12、理部门审查,不属于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对未缴保证金的,应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额度帐户中扣缴相应数额上缴国家。() 境外投资企业不调回利润或其他收益,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者,外汇管理部业绩不佳或无利润汇回,有严重问题的, 或有特殊异常情况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国内原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出具增资理由的报告并提供境外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材料等,报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如经批准同意增资,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额的再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增资后中方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累计达到万美元以
13、上(含万美元)的,由外汇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 - - - - - - - - - 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如需作为原缴资不足部分,须报外汇管理部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盘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的清算结束后天内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有关各方均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事其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国内金融机构应监督执行。境内投资
14、者也不得将已经出口的商品(实物)转作投资,而将应收外汇截留境外,监督收汇的银行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退回申请, 责令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境外投资企业已成事实者,对其中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缴存汇回利润私自汇出外汇资金的;或以出口商品或劳务等的应收外汇或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处以外汇罚款。情节严重者, 外汇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15、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 - - - - - - - - - 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情节严重者, 外汇管理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以个人名义将外汇存放境外的,或以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按当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处以外汇罚款。按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境内投资者应自年月日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施行之日起的天内,依照 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境内投资者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继续设置其境外投资企业之前,也应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等正式批准之后,立即补办一切手续。如已明确属
16、于撤并类的,应依照规定将有关资料和外汇状况报告外汇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并入其他境外投资企业的,其原有投资资金应依法缴存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如转让给境外其他企业的股份,收入应依法调回境内。在 投资管理办法 施行前, 未经国内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在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无正当理由,一直隐瞒拒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补办登记的,外汇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1、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应当按期调回境内,并按照 结2、境外投资企业未按照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
17、门提交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利润汇回或者经营亏损报告书。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利润汇回计划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四部分 “对违反境外投资法规的处罚规定”与现行管理规定不相适应。境内投资者及有关金融机构违反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有关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问题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 43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2110 号)修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