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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科学发观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调研报告实践科学发观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调研报告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1X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05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
3、,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1X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1X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1X年至201X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
4、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201X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1X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1万元。 201X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
5、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1X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1X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1X年就占到了23.3%,201X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5%。从咨询方式来看,
6、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
7、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page文等16名农民工诉*宏耀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
8、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
9、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
10、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
11、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
12、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
13、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
14、,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同时,针对农村法律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趋势,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此外,对于“经济困难证明”问题,建议区政府制定一个统一的我区农村人口贫困标准,便于镇、街人民政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