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de差异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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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第一章 总 则 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及承诺书”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

2、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 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4、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 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

5、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上交所不包括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创业板对独立董事有如下规定,主板则没有。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

6、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三章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2(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是,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报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3.2.2(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7、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3.2.12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本条只有上交所有,深交所没有)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8、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机构(保荐人)4.1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

9、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4.1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4.1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创业板没有关于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的要求。4.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

10、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

11、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

12、,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创业板有如下特别规定: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9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5.1.1 发行人首次

13、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

1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上市申请文件5.1.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15、(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六)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七)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八)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

16、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3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

17、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

18、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第5.1.6条所述承诺函;(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

19、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5.1.6条和5.1.7条所述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

20、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

21、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

22、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主板无此条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5.1.8发行人应

23、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四)法律意见书;(五)上市保荐书。5.1.1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四)法律意见书;

24、(五)上市保荐书。主板无此条5.1.11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5.2.5 上市公司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分离交易的可

25、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五)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申请文件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应当在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五)发行结束后

2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登记公司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届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结果的公告;(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五)上市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

27、告应当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上市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内容。5.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三)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四)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七)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8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可转换公司

28、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八)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申请书;(二) 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

29、上市保荐书;(四) 法律意见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 结算公司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10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

30、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6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 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三) 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四)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七)股份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31、;(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保荐协议和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八)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8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

32、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5.3.1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5.3.2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如有);(四)上市提示性公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四)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

33、文件;(五)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3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5.3.5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五)上市提

34、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3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三)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职工股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3.7 上市公

35、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持股解锁申请;(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三)上市提示性公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8 上市公司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

36、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无第六章 定期报告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37、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6.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6.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38、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6.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

39、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无6.9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6.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

40、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8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10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

41、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年度报告说明会无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42、。6.13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无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7.1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7.1临时

43、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7.1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44、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无7.5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 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章 董事

45、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8.2.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46、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8.2.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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