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葛洲坝集团佳鸿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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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洲坝集团佳鸿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佳鸿公司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做到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行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小车购置管理办法,结合佳鸿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需挂牌上路行驶的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牵引车等,简称“车辆”,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第三条 凡佳鸿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管理适应本办法。第二章 车辆户籍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

2、籍。第五条 新购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六条 车辆调拨、抵押、变更、闲置、报废等应按照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1、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调拨的车辆、或经法院判决抵押的车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抵押的车辆应办理过户、转出、转入、抵押登记手续;2、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车辆本身的颜色、发动机、车架发生变化等,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对长期闲置、车况较差而未达到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

3、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4、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灭失的车辆,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底对本单位车辆户籍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报佳鸿公司生产经营综合部备案。第三章 车辆规费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公路规费。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金额缴纳公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第九条 在车辆办理落

4、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驻外省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本单位所属车辆年审手续,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状况、使用单位及地点、规费的缴纳情况等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公司生产经营综合部备案,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若因管理疏忽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第四

5、章 车辆保险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定保险,并根据本单位不同车辆的实际情况购置必要的其他保险。第十三条 对车辆保险的购置,每年初,各单位将本单位所属车辆保险费的购置情况汇总上报公司生产经营综合部,由生产经营综合部审核确定保险单位。各单位原则上在确定的单位购置车辆保险,若不愿在此单位购置保险,所购保险金额、保险条件、保险受益等综合水平不得低于生产经营综合部审核确定的保险单位,各单位保险费购置时应在购置前将所需保费及明细报生产经营综合部审核后方可购置。第五章 车辆购置管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生产性车辆购置应参照佳鸿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小车和其他非生产性车辆的购置应按照

6、优先调剂,必要时方可购置的原则,并对小车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佳鸿公司所属各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后,方可考虑购置小车:1、本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2、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等及时足额上缴;3、完成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责任指标;4、公司内部借款及由佳鸿公司担保的货款能按期还本付息。对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但确因工作需要购置小车的单位,须按所购小车价款的全额向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交纳管理费。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配置小车最高档限定为15万元,数量限制为1辆。第十七条 限定的上述最高档次小车达到更新报废条件后,方可申请更新同等档次小车。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购置各种类型小车实行

7、总量控制,各单位已拥有非生产性车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单位资产总额的3%。第十九条 凡符合小车配置标准要求购置小车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小车购置计划。购置计划需经本单位设备采购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公司生产经营综合部。购置计划中应明确提出拟购小车型号、价格、使用地点、本单位现有小车分布清单(列出小车数量、型号规格、购买日期、原值、净值、分布地点等),并附单位审查意见。有工程项目的单位申报购置小车计划时,还须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详细说明中标金额等。第二十条 小车购置计划须由公司生产经营综合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对其基本条件、小车总量、最高限额及数量进行审核,由生产经营综合部汇总意见

8、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 小车购置计划必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购置原则、标准以及申报审批程序的单位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已购的超过上述最高限定档次及数量的小车可继续使用,今后小车更新按本办法规定的档定限定及数量进行控制。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从外单位、外地购入二手小车。在特殊情况下购置二手小车、抵债小车,也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审批程序。抵债车须凭法院裁决书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所购二手小车、抵债小车一并列入本单位拥有小车范围内控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职权向其他单位调换、借用小车,或将个人车辆挂靠佳鸿公司

9、的单位户籍。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小汽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开支,严禁公车私用。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佳鸿公司举报小车购置中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对不满足小车购置基本条件的单位不得长时间租赁用车,更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置小车。根据工作需要,确需租赁小车,租赁期不得超过3个月,租赁小车的档次不得超过本办法中对小车档次的规定。第六章 车辆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车辆的实物形态(包括车辆购置、修理、调拨、报废、变卖等)由本单位设备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价值形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户籍、法定保险购置、公路规费缴纳由本单位设备

10、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由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管理;车辆驾驶员由本单位劳人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使用、调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行驶、维保等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对口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做好车辆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和技术资料档案,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帐、卡、物应一致、清晰。所有新购、调入车辆应及时登记、建卡、入帐,调出、报废、灭失车辆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减少车辆配备,非生产性车辆(主要为小车)原则上执行“按需使用”制度,严禁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生产性车辆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优化调度、科学使用、精心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生

11、产效率,严禁盲目采购、野蛮使用、只用不管。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所有车辆应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多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积极推行“单机核算”制度,制定不同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工程量)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第三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从业资格证书。1、大型工程车辆驾驶员应取得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2、营业性车辆驾驶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书,并且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3、大客车、特种车辆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第三

12、十三条 各单位应分别制定不同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并加大检查、执行力度,确保车辆机况良好、正常行驶,严禁车辆带病、超载、超负荷行驶。第三十四条 不同车辆应按厂家要求、按时、按指定地点进行不同级别的保养;按期、按规定、按指定地点进行车辆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补检。第三十五条 车辆的维修原则上采用”定点维修”的方式进行,对承担维修的单位应通过招标或评审方式择优选择,确定合格维修单位名册。对维修单位应定期进行审核、评议,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必要时签订维修合同,专人负责车辆的送修、确定配件的更换等等,严格控制维修成本。第三十六条 车辆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

13、可靠、灵敏,对刹车等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调校,确保安全、可靠。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加装的安全(警示)装置应及时加装(如防雾尾灯);若发现与本单位同机型的车辆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应立即对本单位同机型车辆进行检查、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 车辆上路行驶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车辆的安全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若发生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第七章 车辆报废管理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14、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3、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15、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6、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第三十九条 当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请报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和变价处理。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到“车管所”和“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第四十条 报废车辆应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

16、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辆。第四十一条 达到报废条件需延期使用的车辆,需到“车管所”办理相关延期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对未达到报废条件且长期闲置的车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变卖处理,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对不能办理过户的车辆不能作变卖处理。第八章 处罚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手续、缴纳公路规费、参加法定保险而受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处罚,由车辆产权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并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给予处罚;若情节严重或所受处罚涉及公司利益,佳鸿公司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1000以上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购置、使用、报废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

17、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500-5000元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省规定为准;与佳鸿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生产经营综合部。附表一:佳鸿公司小车购置审核表附表二:佳鸿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半年报)附表三:佳鸿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购置情况表(年报)附表一: 佳鸿公司小车购置审核表申请单位使用地点购置车型数量一、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盖章1、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部2、职工养老保险金等及时上缴人力资源部3、完成公司下达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生产经营综合部4、公司内部借款及由佳鸿公司担保的贷款,能否按期还本付息。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现有车辆情况是否超标盖章1、已拥有非生产性车辆总量生产经营综合部2、小车的最高限额及数量是否具备条件购置附表二: 佳鸿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半年报)序号车牌型号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情况驾驶员姓名规费交纳情况年检情况存在的问题备注12345678910附表三: 佳鸿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购置情况表(年报)序号车牌型号车辆产权单位车辆使用单位保险购置时间保险单位保险费金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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