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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大 额1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哪些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2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哪些具体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商业银行行内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2、他支付清算业务。3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为紧急支付;(三)符合规定的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4特许参与者发起下列即时转账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5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一)存取款业务;(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三)再贷
3、款发放与收回;(四)利息收付处理;(五)其他业务。6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五)紧急大额支付;(六)普通大额支付。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对第二、五、六项队列中的支付业务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7即时转账业务资金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应按以下顺序处理:(一)被借记清算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的,立即完成资金清算;(二)被借记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将即时转账业务视同一般大额支付
4、业务作排队处理。8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应按以下顺序处理:(一)对所有应贷记的清算账户作贷记处理;(二)对应借记的清算账户的差额可在日间透支限额内支付,仍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三)第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清算完毕,不影响以后各场差额的发送和资金清算;(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9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10清算窗口时
5、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三)弥补日间透支;(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五)同城票据交换净额清算;(六)紧急大额支付;(七)普通大额支付。小 额1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小额轧差净额;(六)紧急大额支付;(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2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
6、资金;(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3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弥补日间透支;(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六)小额轧差净额;(七)紧急大额支付;(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支票影像系统1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二)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三)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
7、四)影像交换系统网络;(五)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2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一)设置前置机的业务权限;(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三)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四)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3发生故障时的解决方法:(一)前置机或分中心发生系统故障时,运行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前置机发生系统故障应向清算中心报告,分中心发生系统故障清算中心应向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二)总中心发生系统重大故障,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三)影像交换
8、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1)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2)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影像交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常规故障时,由系统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分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当影像交换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清算
9、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影像交换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4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 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 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 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 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否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否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否,与进账否的金额是否
10、相符;(七)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八) 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九) 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5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 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二) 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否;(三)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五) 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六) 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11、;(七) 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 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6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 支票号码;(二) 出票人名称;(三) 持票人名称;(四) 支票金额;(五) 拒绝受理理由;(六) 拒绝受理日期;(七)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八) 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7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 支票号码;(二) 出票人名称;(三) 持票人名称;(四) 支票金额;(五) 退票理由;(六) 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七) 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八) 退票日期;(九)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 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8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
12、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一) 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 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三)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四) 支票凭证不真实;(五) 超过提示付款期;(六) 远期支票;(七)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八) 签章不符合规定;(九) 大、小写金额不符;(十)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十一)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二) 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三) 背书不连续;(十四)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五)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六) 背书不符合规定;(十七)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八) 因票面污损导否必须记载事项
13、无法辨认;(十九)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9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二)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三) 大、小写金额不符;(四) 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五) 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六)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七) 非本行票据;(八) 重复提示付款;(九)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 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十一) 出票人已销户;(十二) 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十三) 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十四) 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十五)
14、 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10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所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11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支票业务回执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止付和发出止付应答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制作支票影像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支票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支票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