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Ⅲ.1.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22日证监发[2001]157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Ⅲ.1.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22日证监发[2001]157号).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22日 证监发200115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同上市公司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条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
2、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指
3、出并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七条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 第八条由于本规定第七条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停牌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
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