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经协议营管理宾馆合同 如家快捷酒店特许经营合同P2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酒店委托经协议营管理宾馆合同 如家快捷酒店特许经营合同P22.doc(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目录第一章签约双方第二章前言第三章名词定义第四章特许经营费用第五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更新及日常维护第八章特许酒店的权益第九章审批及授权第十章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第十一章转让及利益保障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保证金第十三章终止及争议解决第十四章保险第十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六章权利保留第十七章保密条款第十八章其他第 22 - 4 页第一章 签约双方1. 签 约 双 方 :甲方 ( 特 许 授 权 方 ):和 美 酒 店 管 理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独沪 浦 总 字 第 319781 号 法 定 代 表
2、人 : 孙 坚电话 : 021-32189988传真 : 021-62716080地址 : 上 海 市 昌 平 路 421 弄邮编 : 200041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丽园支 行帐号 : 096602-76800078001乙方 ( 特 许 加 盟 方 ):厦 门 京 鼎 体 育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2.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合 作互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经 友 好协商 , 就 乙 方 特 许 加
3、盟甲方 事 宜 , 特 签 订 本 特许经 营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 以 下 简称本 合 同 )。目 录第二章 前言甲 方 为 “ 如 家 酒 店 连 锁 ” 中 国 境 内 特 许 经 营 授 权 、 管 理 及 服 务 系 统 的 提 供 人 ,根 据 乙 方 之 申 请 并 经甲方 评 估 ,在 认 可“ 如 家酒 店 连 锁 ”经 营模 式 和标 准 的 前 提 下 ,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 1999 号 (位置)酒 店 (以下简称特许酒店,名称 以工商局注册为准)于 所在 城 市 区 域 范 围 内 合法使 用“ 如 家 ”品 牌 及 相关 资 源 ,
4、并 在 甲 方 指 导 下 开 展 经 营活动 。如乙方经营需要另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特许酒店工商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方成为 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方,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乙方同意为特许酒店履行本特许经 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本合同签约时间为: 特许经营授权期间为:_2008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_ 特许酒店客房数为:_130 间目 录第三章 名词定义除 本 合 同 另 有 明 确 指定外 , 下 列 各 项 定 义 均适用 于 本 合 同 :1. “ 如 家 标 准 ” 指 : 由甲方 确 认 的 所 有 标 准 、规格 、 规 范 、 流 程 、
5、制度、 手 册 、 指 南 、计 划 、指 示 、草图 、草 稿 、图表 、设 计或 其 他 文 件 形 式 ,用 以规 范 特 许 酒 店 装 修 改 造 和 经 营管理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所 应使 用 的 设 备 、材 料 、质 量、外 观 、 体 积 、 设 计 、 服 务 、程序 、 人 事 、 管 理 等 方面适 用 的 标 准 。2. “ 手 册 ” 指 : 有 关 “ 如 家 酒 店 连 锁 ” 关 于 酒 店 经 营 管 理 的 书 面 文 件 , 如 :“ 运 营 手 册 ” 等 。3. “ 家 具 、 陈 设 、 设 备”是 指 :a) 所 有 家 具 、陈 列 及
6、 布置,包 括 客 房 、办 公 室、公 共 场 所 的 家 具 、地毯、地 板 、 墙 饰 、 灯 具 和 其他物 品 ;b) 所 有 特 许 酒 店 经 营 所需的 设 备 ,包 括厨 房 、餐厅 等 所 需 设 备、用 品,以 及 办 公 设 备 和 车 辆 等 ;c) 所 有 经 营 用 的 经 营 设备,包 括 工 具 、器 皿 、布草 、瓷 器 、玻 璃 器 皿、及 其 他 类 似 物 品 ;d) 制 服 ;e) 其 他 经 营 特 许 酒 店 所需之 经 营 用 具 。4. 特 许 初 始 费 ( 或 称 加 盟 费 ): 指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特 许 加 盟 “ 如 家
7、”, 而 向 乙 方 收 取的 一 次 性 不 可 退 还 的费用 , 该 费 用 应 于 合 同签订 后 7 天 内 一 次 性 全额支 付 。5. 特 许 品 牌 使 用 费 :指 甲方 授 权 乙 方 在 特 许 合同期 内 、在 指 定 范 围 内 合法 使 用“ 如 家 ”品 牌 和 享 用品 牌 资源 而 向 乙 方 每 月 收 取的品 牌 使 用 费 。品牌 使 用费 自 特 许 酒 店 开 始 营 业 之 日 起开始 收 取 。6. 特 许 服 务 支 持 费 : 指 为 确 保 乙 方 特 许 酒 店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能 达 到 并 符 合 标 准 , 而 在 特 许
8、 酒 店 的 经 营 管理过 程 中 由 甲 方 所 提 供的各 项 管 理 、 服 务 、 支持、 指 导 、 检 查 、督 促 、咨 询 等而向 乙 方 每 月 收 取 的 服务支 持 费 。若 本合 同 签 订后 至 正 式 开 业 前 特 许 酒 店 处 于工程 筹 备 期 的 ,则 乙 方 应从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介 入及提 供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的 当 日 起,每 月向 甲 方 支 付 特 许 服 务支持 费 ,若 未 按 时 缴纳 此 费用 的 , 则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相 关特许 支 持 或 服 务 等 。7. “ 总 经 理 费 ” 指 : 乙 方 支 付
9、由 甲 方 所 派 出 的 酒 店 总 经 理 的 费 用 , 包 括 工 资 、 国 家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 福 利 费 用 、 各 项 补 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异 地 外 派 津 贴 等 )、 总 经 理 按 照 甲 方 考 核 办法所 应 得 的 奖 励 等 。但 甲方 总 经 理 因 经 营 酒 店过程 中 而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不 限 于 通 讯 费 、交 通 费、餐 费 、住 宿 费 、差 旅费 、工 作 餐 费 等 ) 则 在 特 许 酒店根 据 审 批 权 限 按 实 列支。8. “ 免 房 券 ” 指 : 由 甲方统 一 印 制 的
10、房 金 消 费凭证 。9. “ 酒 店 总 收 入 ” 指 : 特 许 酒 店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营 业 总 收 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特 许 酒 店 由 经 营 客 房 、餐 饮、商 品 、商 务 、保 险 赔偿( 赔 偿 营 业 收 入 的 部分 )及 特 许 酒 店 在 任 何 形 式 下获得 之 经 营 性 收 入 ,包 括以 现 金 、支 票、信 用卡及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 包 括 已 支 付 或 尚 未 支 付 、 已 收 取 或 尚 未 收 取 ), 但 不 包 括 中 介 销 售 佣 金 、中 央 预 订 销 售 佣 金、电 话 费 、电 话 服 务
11、 费、物 品 赔 偿 、废 品 收 入、洗 衣 收 入 、 免 房 券 收 入 、 销售家 宾 会 员 卡 所 得 之 收入。 ”10. “ 经 营 利 润 /GOP” 一 词 是 指 “ 营 业 总 收 入 ” 减 去 特 许 酒 店 营 业 税 、 营 业 成 本 和 经 营 费 用 后 的 所 余 部 分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这 些 成 本 和 费 用 不 包 括 :( 非 经 营 费 用 )a) 房 屋 租 赁 费 ;b) 资 本 性 及 投 资 性 费 用的摊 销(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折旧 和 筹 建 及 装 修 费 用摊销 ); c) 贷 款 利 息
12、;d) 与 房 产 及 装 修 有 关 的保险 费 ; e) 按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所得税 ;f) 土 地 使 用 费 ;g) 投 资 及 汇 兑 损 失 ; h) 董 事 酬 金 ;i) 房 产 税 ;j) 由 乙 方 董 事 会 特 别 要 求 而 非 特 许 酒 店 日 常 营 运 所 需 的 公 证 会 计 师 的 审 计 费 用 , 及 开 业 时 之 验资费 用 ;k) 任 何 资 产 变 卖 , 因 售价低 于 帐 面 价 值 而 造 成之损 失 。l) 特 许 酒 店 因 特 许 经 营而发 生 的 管 理 咨 询 费 。特 许 酒 店 的 成 本 和 费用包 括 下
13、 列 各 项 :( 经营 费用 )a) 出 售 与 消 费 掉 的 食 品原材 料 成 本 、客 用 品 以 及全 部 在 使 用 中 的 经 营用具 和 经 营 用 品 的 成 本 ;b) 特 许 酒 店 全 体 雇 员 的工资 、福 利 及 奖 金 ,包 括支付 和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保基金 、 资 遣 费 和 按 国 家 规 定计提 的 工 会 经 费 等 ;c) 能 源 及 公 共 事 业 费 用; d) 办 公 室 及 行 政 费 用 ;e) 设 备 的 一 般 保 养 及 维护费 用 ;f) 各 种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保险费 ( 固 定 资 产 及 装 修保险 费 除
14、外 ); g) 市 场 推 广 费 及 广 告 宣传费 ;h) 与 特 许 酒 店 专 业 有 关的律 师 费 用 及 审 计 师 费; i) 技 术 顾 问 和 经 营 专 家服务 费 用 ;j) 中 介 佣 金 ;第 22 - 5 页k) 营 业 税 等 。11. “ 经 营 指 标 ” 一 词 是 指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末 由 如 家 提 出 的 下 一 年 度 特 许 酒 店 营 业 指 标 。“ 经 营 指 标” 是 如家 为 了 特 许 酒 店 经 营管理 需 要 ,对 特 许酒 店 和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 下 达 的 内 部 经营管 理 指 标 ,在 特许 酒 店开
15、业 满 三 个 月 ,根 据 实际 经 营 情 况 ,如 家 会 合 理地 调 整当 年 的 营 业 指 标。如 果调 整 的 经 营 指 标 与 向业主 交 底 的 “ 经 营 预 测 ” 相 差 较大, 甲 方 将 事 先 与 乙 方进行 沟 通 。12. “ 经 营 预 测 ”是 特许 酒店 根 据 公 司 下 达 的 年度经 营 指 标 ,结 合酒 店 上一 年 度 经 营 实 际 和 本 年 度 经 营变化 因 素 ,按 月 编 制 的 酒店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经 营 费 用 、 经 营 利 润 预 测 ; 此 经 营 预 测 由 如 家 城 区 总 经 理 报 送
16、特 许 酒 店 业 主 。 “ 经 营 预 测 ” 是 特 许 酒 店年度 经 营 的 预 估 ,但 根 据合 同 约 定 ,“ 经营 预 测” 不 作 为 如 家 对 业 主 方 经 营 收 益 的 承 诺 。 “ 经 营 预 测 ” 是 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 成 本 和 费 用 开 支 的 控 制 依 据 。13. “ 人 员 定 编 ” 是 由 如 家 人 事 部 根 据 如 家 酒 店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 结 合 特 许 酒 店 经 营 规 模 和 服 务 项 目 配 备情况 ,下 达 各 酒 店的 人 员编 制 ;特 许 酒 店如 因 酒店 实 际 与 标 准 定 编
17、有 差 异 ,可 提出 调 整 意 见 ,但 须 知 会业 主 方 ,然 后经 如 家 人事 部 核 准 后 进 行 调 整 ; 酒 店 “人员 定 编 ” 是 特 许 酒 店人员 聘 用 和 工 资 总 额 计提的 依 据 。14. “ 如 家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是 如 家 根 据 不 同 城 市 酒 店 员 工 的 薪 酬 水 平 , 制 定 的 酒 店 各 岗 位 员 工 基 本 工 资标准 ,工 资 标 准 不 包 括 酒店 按 国 家 规 定 所 应 交纳的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费 用 和 各 项 补贴 等 。根 据 不同 城 市 不同 的 薪 酬 水 平,如 家 把
18、工 资 标 准 分 为 三 类 不 同 的 标 准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和 需 要,如 家 有 权 根 据 政 府 政策、物 价 及 工 资 上 涨 幅 度 等 因 素进行 标 准 调 整 。15. “ 工 资 总 额 ”是 指 人事部 根 据 酒 店 人 员 定 编,按 照 所 在 城 市 岗 位 工资标 准 +奖 励 标 准 , 计 算 的 酒 店 员工工 资 总 额 , 工 资 总 额结余 可 累 积 跨 月 使 用 。16. “ 工 资 提 取 比 例 ” 是 如 家 人 事 部 下 达 的 , 工 资 总 额 所 占 酒 店 营 业 收 入 指 标 的 比 例 , 是 酒 店
19、根 据 每 月实际 营 业 收 入 , 计 算 提取酒 店 员 工 工 资 总 额 的核定 比 例 。 为 了 保 障 特 许 酒 店 经营预 测 和 GOP 的 实 现 ,特 许 酒 店 应 业 主 要 求可以 参 照 如 家 酒 店 员 工 最 高 工 资总额 加 一 个 月 年 终 奖 的标准 ,确 定 提 取 限额 封 顶,以 防 止 过 高 的 工 资 费 用 开 支。17.“ 差 旅 费 ”一 词 是指 按甲 方 标 准 规 定 开 支 的交通 费 、住 宿 费 、餐 费 的 合计 费 用 , 开 支 标 准 如 有 调 整 则按甲 方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18. “ 重
20、大 维 修 ” 一 词 是 指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五 万 元 以 上 或 是 指 金 额 虽 在 人 民 币 五 万 元 以 下 , 但 使 特 许 酒 店的设 施 及 经 营 条 件 发 生重要 变 更 的 项 目 。19. “ 定 名 权 ” 一 词 是 指 甲 方 对 特 许 酒 店 名 称 ( 包 括 为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所 需 的 酒 店 名 称 )、 房 型 名 称 具 有最 终的 决 定 权 。20. “ 定 价 权 ” 一 词 是 指 甲 方 对 特 许 酒 店 各 类 房 型 的 标 准 门 市 价 及 其 相 关 价 格 政 策 具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21、 。21. “ 设 计 许 可 ” 一 词 是 指 甲 方 在 乙 方 以 详 尽 准 确 的 图 文 形 式 提 供 具 体 的 设 计 、 方 案 、计 划 等 收 讫 后 五 天内 做 出 书 面 答 复,说 明是 否 同 意 或 作 修 改,只有 在 得 到第 22 - 12 页甲 方 明 确 答 复 后 ,乙 方才 可 执 行 和 实 施 设 计 、方 案 、计 划 ,否 则 乙 方不 得 擅 自 执 行 和 实 施 。未 经 甲 方确 认 而 擅 自 执 行 、实 施设 计 、方 案 、计 划 等 的行 为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进 行 处罚直 至 终 止 本 合 同 。2
22、2. “ 酒 店 开 业 验 收 ” 一 词 是 指 甲 方 为 确 保 特 许 酒 店 工 程 改 造 质 量 和 开 业 准 备 及 各 项 服 务 质 量 达 到 甲 方硬件 手 册 、开 业 手 册 和 相关 运 营 手 册 的 标 准 而进行 的 酒 店 现 场 检 查 和 验 收,酒 店开 业 验 收 分 为 工 程 验收和 运 营 验 收 二 个 方 面。开 业 验 收 合 格 后 , 特 许 酒 店 方 可 对 外 营 业 。 (在 特 许 酒 店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和 正 规 发 票 之 前 不 能 对 外 营 业 )。23. “ 违 约 行 为 ”指 :合 同 一方
23、不 执 行 合 同 ,或 不 按照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拒 绝 或 忽 视 向 甲 方 支 付 所 欠 款 项 、 拒 绝 或 未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规 定 的 财 务 资 料 、 报 送 不 真 实 的 财 务 资 料 、 拒 绝 甲 方 或 其 代 表 按 规 定 检 查 特 许 酒 店 、 乙 方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取 得 信 贷 或 为 甲 方 招 致 法 律 责 任 、 向 竞 争 者 转 让 特 许 经 营 的 客 户 或 业 务 、 有 损 甲 方 商 誉 的 行 为 、 转 让 特 许 经 营 的 技 术 资 料 并 应
24、 用 于 非 特 许 经 营 业 务 、 不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配 合 甲 方 工 作 、 或 无 视 甲 方 的 运 营 规 范 、 规 定 , 随 意 干 涉 甲 方 对 特 许 酒 店 的 正 常 管 理 和 运 营 、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从 非 指 定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非 指 定 的 酒 店 物 品 、 用 品 、 备 品 、 设 备 设 施 , 或 从 中 央 渠 道 采 购 物 品 后 没 有 如 期 及时支 付 货 款 、 由 于 乙 方违约 而 造 成 甲 方 直 接 经济损 失 等 。24. “ 书 面 整 改 单 ”一词
25、是指 在 甲 方 发 现 问 题 后,在 如 家 相 关 部 门 口 头/邮件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后 ,乙 方 仍 不 整改 ,或 问 题 较为 严 重 的情 况 下 甲 方 发 出“ 书 面整 改 单 ”;( 发 出 时 应 列 明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 要 求 整 改 的 内 容 及 限 定 整 改 的 时 间 )。 特 许 酒 店 收 到“ 书 面 整 改 单 ”后,必 须 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完 成 整 改 ,并 以 书 面 方式 回 复 , 回 复 中 应 列 明 整 改 结果及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25. “ 处 罚 ”一 词 是 指 经 甲方 代 表 发
26、出 口 头 /邮件 或书 面 整 改 单 后 ,服 务 质量 、销 售 价 格 、管 理 规 范 仍 达 不到 要 求 ,或 经 营 场 所的 建筑 外 型 、装 饰风 格 、形象 效 果 、 设 施 设 备 、酒 店用 品 等因 乙 方 原 因 较 大 程 度地背 离 甲 方 的 要 求,甲 方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进 行 “ 罚 款 ”,“ 摘 牌 ” 等 处 罚 。26.“ 罚 款 ”一 词 是 指在 乙方 违 约 问 题 较 为 严 重的情 况 下 ,甲 方 除要 求 限 期整 改 外 , 还 有 权 从 特 许 经 营 保证金 中 酌 情 扣 除 部 分 直至全 部 款 项
27、 作 为 赔 偿 。若保 证 金 扣 完 或 已 经 退 还 乙 方,则乙 方 必 须 如 期 交 纳 违约罚 款 ,否 则 甲 方有 权 单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违约 责 任 。27.“ 不 可 抗 力 ”一 词是 指本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方 在签署 合 同 时 不 能 预 见,对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克服 的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动 乱、怠 工 、 破 坏 、 纵 火 之 类 。目 录第四章 特许经营费用1. 特 许 初 始 费 : 39 万 元 ,( 按 3000 元 /间 收 取 ,以
28、 甲 方 认 定 实 际 客 房数为 准 ; 首 期 按 预 估 或 设 计 客 房 数 收 取 , 开 业 后 按 甲 方 认 定 实 际 客 房 数 多 退 少 补 )。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7 日内 一 次 性 支 付 , 否 则本合 同 自 动 终 止 。2. 特 许 经 营 保 证 金 : 乙方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7 日内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交 付 10 万 元 作 为 保 证 金 ,若 乙 方 未 按时 支 付 的 ,甲方 有 权 不启 动 特 许 经 营 服 务 流程。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如 乙 方在 合 同 期 内 无 违
29、 约,甲方 将 保 证 金 本 息 退 还乙方( 按 照 退 款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活期 利 息 结 息 ) 。3.特 许 品 牌 使 用 费 :自 特许 酒 店 班 利 酒 店 管 理软件 系 统 发 生 第 一 笔 营业收 入 之 日起 , 乙 方 应 于 次月 15 日 前 , 向 甲 方 缴 纳 上月特 许 品 牌 使 用 费 即 上月酒 店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3 , 特 许 品牌 使 用 费 与 是 否 开 通班利 中 央 预 订 软 件 ( 即 CRS 系 统 ) 无 关 。4.特 许 服 务 支 持 费 :自 特许 酒 店 班 利 酒 店 管 理软件 系 统 发 生
30、 第 一 笔 营业收 入 之 日起 , 乙 方 应 于 次月 15 日 前 , 向 甲 方 缴 纳 特许服 务 支 持 费 即 上 月 酒店营 业 总 收 入 的 3 ,特许 服 务 支 持费 与 是 否 开 通 班 利 中央预 订 软 件( 即 CRS 系 统)无 关 。 若 处 于 工 程 筹 备 期 ,则乙 方 按 每 月 5000 元 向甲 方 支 付 ( 若 特 许 酒店班 利 酒 店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已 经 有第一 笔 营 业 收 入 发 生 ,则当 月 特 许 服 务 支 持 费为酒 店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3 和 5000 元 按 日 折 算 之 合 计 费用)
31、 。5.甲 方 总 经 理 费 :自 甲 方派 出 酒 店 总 经 理 实 际到岗 之 日 起 ,按 照如 下 标准 在 次 月15 日 前 由 乙 方 或 特 许酒店 直 接 支 付 甲 方 。城 市类 别城 市 名 称收 费 标 准一 类上 海 ; 北 京 ; 深 圳 ;广州按 16000 元 /月( 如 兼 管按 11000城 市元 /月 )计 算 ,15 日 以内 按 半 月8000 元 计 算 ,超 过 15 日 的 按 全月 16000 元 计 算二 类杭 州 ; 宁 波 ; 温 州 ;南京 ; 苏 州 ; 昆 山 ;按 15000 元 /月( 如 兼 管按 10000城 市无 锡
32、 ; 东 莞 ; 天 津 ;江阴 ; 厦 门 ; 珠 海 ;元 /月 )计 算 ,15 日 以内 的 按 半天 津月 7500 元 计 算 ,超 过 15 日 的 按全 月 15000 元 计 算三 类石 家 庄 ;南 通 ;常 熟;常 州 ;连 云 港 ;济按 13000 元 /月( 如 兼 管 ,按 8000城 市南 ;太 原 ;长 沙 ;武 汉 ;南 宁 ;桂 林 ;沈元 /月 )计 算 ,15 日 以内 的 按 半阳 ;成 都 ;重 庆 ;长 春 ;南 昌 ;昆 明 ;西月 6500 元 计 算 ,超 过 15 日 的 按安 ;海 口 ;福 州 ;徐 州 ;青 岛 ;萧 山 ;绍全 月
33、 13000 元 计 算兴 ;合 肥 ;大 连 ;哈尔滨 ;郑 州( 包 括 未列 出 的 城 市 )。四 类 城 市呼 和 浩 特 ;乌 鲁 木 齐 ;拉萨 ;兰 州 ;西 宁 ; 银 川按 13000 元 /月( 如 兼 管 ,按 8000 元 /月 )计 算 ,15 日 以内 的 按 半 月 6500 元 计 算 ,超 过 15 日 的 按全 月 13000 元 计 算以 上 总 经 理 工 资 标 准和城 市 分 类 将 根 据 实 际情况 由 甲 方 每 年 复 审 及调整 。6.家 宾 卡 收 入 分 成 费:指 特许 酒 店 销 售 家 宾 普 卡所得 收 入 ,甲 乙 双 方按
34、 70%和 30%比 例 进 行 分 成 。特许 酒 店首 次 申 请 标 准 为 400 张家 宾 普 卡( 如 首 次申 请 超过 400张 的 ,按 乙 方 实 际 购 卡数 计 算 ),同 时 应 预 先支付 400 张 *40 元 *70%,即 11200 元( 或 按 乙 方 实 际 购 卡数 计 算 )到 甲 方 指 定 帐户 ,如 分 成 费 未 支 付 到帐 ,甲 方 有 权 不 配 送 家 宾 卡 ( 特 许 酒 店 无 家 宾 卡 销 售 , 将 无 法 通 过 运 营 开 业 验 收 )。 特 许 酒 店 正 常 运 营 后 每次补 充 家 宾 卡 , 按 先 付费后
35、发 卡 的 原 则 进 行 配送。7.免 房 券 结 算 费 用 : 特许酒 店 每 张 免 房 券 按 120 元 向 甲 方 结 算 。目 录第五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且乙方依本合同应支付费用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 务;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修改和调整如下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而无需另行 通知乙方。1.物业改造和竣工开业:1.1 对 乙 方 在 工 程 开 工 之 前 所 提 供 的 酒 店 设 计 、 工 程 改 造 、 施 工 方 案 、 工 程 进 度 、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等 提 出指导 意 见 。1.2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准 确 的
36、电 子 版 平 面 图 及 外 立 面 效 果 图 , 确 认 首 笔 特 许 费 用 到 帐20 天 后 , 提 供 审 定 的特许 酒 店 平 面 布 置 方 案(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前 台 、商务 中 心 、 客 房 、 餐 厅 ( 餐 厅 装 修 风 格 、 餐 位 数 及 物 品 器 皿 配 置 , 按 甲 方 硬 件 手 册 、 餐 厅 手 册 执 行 。 餐 厅 应 能 为 住 店 客 人 提 供 早 中 晚 三 餐 )、 员 工 辅 助 用 房 ), 特 许 酒 店 必 须 按 此 方 案 进 行 装修改 造 。1.3 在 特 许 酒 店 工 程筹备 期 间( 乙 方 须
37、于工 程开 工 前 10 天 通 知 甲方 安排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甲 方 工 程项 目 经 理负 责 提 供 工 程 咨 询、指导 服 务 ,并 有 权检 查 及督 促 乙 方按 甲 方 确 认 设 计 方 案 及 其 它 规 范 、 标 准 或 手 册 施 工 改 造 特 许 酒 店 。 项 目 经 理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实 地 指 导,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工 作 内容:(1) 向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硬件 标 准 指 导 或 咨 询 。(2) 对 乙 方 的 施 工 工 艺、 质 量 、 酒 店 系 统 设计、 布 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和指 导 。(3) 协
38、 助 乙 方 进 行 工 程采 购 ,乙 方 所 采 购 的材 料、五 金 、设 备等 须 符 合 甲方 品 质 、 硬 件 标 准 和 运 营 的 要求, 采 购 前 须 提 供 样 品经甲 方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 4) 工 程 竣 工 需 报 甲 方 质 检 部 验 收 , 如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以 运 营 验 收 及 开 业 ,乙 方 还 须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并 再 次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首 次 工 程 质 检 验 收 免 费 , 以 后 工程复 验 时 , 乙 方 应 提 前一周 向 甲 方 支 付 5000
39、元 复验 成 本 。1.4 工 程 筹 备 期 服 务 支 持 费 自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派 出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没 有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派 出 项 目 经 理 , 开 业 验 收 时 ,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标 准 不 符 而 不 能 如 期 开 业 或 返 工 造 成的损 失 。2.标准手册:2.1 向 乙 方 提 供“ 如 家手 册 ”,作 为 酒 店 经 营 的技 术 依 据 和 规 范 标 准 ,由 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 保 管 及 使 用,合 同到 期 或 终 止 后 ,由 甲 方如 数 收 回 。若 因乙 方 保
40、管 之 原 因 , 而 造 成 合 同 到 期 后 甲方无 法 收 回 手 册 的 ,乙 方 应每 手 册 向 甲 方 支 付 10 万元 赔 偿 金 。2.2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三 本手 册( 即 硬 件 手 册( 文字 版 )、 硬 件 手 册( 图片 版 )、 VI 手 册 ), 作 为 特 许 酒 店 装 修 改 造 的 技 术 依 据 、 规 范 标 准 。 此 三 本 手 册 仅 限 乙 方 在 特 许 酒 店 工 程 筹 建 时 使 用 , 在 特 许 酒 店 工 程 竣 工 并 开 业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如 数 归 还 甲 方 。若 因 乙 方 保 管之 原 因 无
41、 法 归 还 的 ,乙方 应 每 手 册 向 甲 方 支付 10 万 元 赔 偿 金 。2.3 甲 方 保 留 相 关 运营标 准 的 调 整 权 力 , 并且无 需 事 先 征 得 乙 方 同意。3.销售和价格体系:3.1 甲 方 对 特 许 酒 店 的 命 名 、 平 面 布 局 、 房 型 比 例 、 房 型 名 称 、 门 市 价 格 、 价 格 政 策 、VI 形 象 等 设 定 具 有最 终 决 定 权 。甲 方 有 权对 特 许 酒 店 执 行 甲 方价格 政 策 的 情 况 , 实 施 总 查 、 暗访和 抽 样 检 查 , 保 障 连锁酒 店 价 格 体 系 和 政 策的统
42、一 性 。3.2 利 用 甲 方 网 络 班 利中 央 预 定 软 件 , 根 据客人 需 求 向 其 推 荐 特 许酒店 。3.3 委 托 上 海 班 利 软 件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为 乙 方安装 维 护“ 班 利 酒 店 管 理软 件 ”,并 有 权 通 知 上 海 班 利 软 件 技术有 限 公 司 暂 停 、 关 闭或卸 载 “ 班 利 酒 店 管 理软件 ”。4.市场业务推广:4.1 负 责 计 划 、 实 施 、 安 排 全 国 性 的 市 场 推 广 计 划 或 宣 传 、 广 告 、 促 销 活 动 , 如 新 年 台 历 、年 历 片、贺 卡、友 情 邮 礼、对 对 碰
43、、重 大 节 日 活 动(母 亲 节、中 秋 节 、 世 界 杯 等 ) 等 , 按 标 准 数 量 向 特 许 酒 店 配 送 , 并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关 物 品 、 物 件 的 制 作 费 及 运 费 , 特 许 酒 店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 超 出 配 额 之 外 的 , 乙 方 与 甲 方 据 实结 算 。4.2 利 用 “ 如 家 ( )” 网 站对特 许 酒 店 进 行 相 关 宣传、 推 荐 。4.3 根 据 甲 方 标 准 指 导乙 方 进 行 相 关 的 招 牌制作 和 发 布 ,由 特许 酒 店 自行 承 担 费 用 。4.4 向 特 许 酒 店 提 供
44、家 宾 卡 、 家 宾 宣 传 手 册 , 并 承 担 家 宾 俱 乐 部 积 分 兑 换 礼 品 制 作 成 本 。但 如 乙 方 没 有 及时 向 甲 方 支 付 家 宾 卡费用 ,而 导 致 酒 店 无 家 宾卡 销 售 的 , 甲 方 有 权 处 罚 乙 方 (依据 如 家 家 宾 卡 管 理 条例 )。5.允 许 特 许 酒 店 在 授权 许 可 范 围 内 合 理 使用“ 如 家 ” 品 牌 。6.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定 向 乙 方 提 供 咨 询 服务, 具 体 由 特 许 经 营 管理部 协 调 。7.经 营 指 标 和 经 营 预测 :7.1 甲 方 每 年 提 供
45、 特 许 酒 店 当 年 的 经 营 指 标 和 经 营 预 测 , 经 营 指 标 是 甲 方 对 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考 核 依 据 ; 经 营 预 测 是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作 为 当 年 特 许 酒 店 经 营 的 概 算 , 也 是 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 费 用 控 制 的 依 据 , 经 营 预 测 不 作 为 甲 方 对 乙 方 收 益 的 承 诺 。7.2 “ 经 营 指 标 和 经 营预 测 ”是 指 特 许 酒店 正常 经 营 下 的 指 标 和 预测,如 酒 店 处 于 非 正 常 经 营 状 态 ( 例 如 : 重 大
46、 维 修 、 较 为 严 重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坏 房 、 停 业 或 局 部 停 业 、 重 大 股 东 变 动 、 法 律 诉 讼 或 政 府 行 为 影 响 、 市 场 意 外 变 化 、 不 可 抗 力 等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 进行 调整 。7.3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年 度 经营预 测 之 内 ,特 许酒 店 总 经理 有 权 根 据 如 家 总 经理的 审 批 权 限 ,行 使 各 项费 用 开 支的 权 力 ;如 正常 开 支 所需 的 经 营 费 用( 包 括 员工 奖 励 费 用 等 ) 超 过 合 理 的 付 款期限 ( 暂 定 5 天 为 限 ), 为
47、保 证 酒 店 正 常 运 营 不受影 响 , 总 经 理 有 权 审 批 付 款 。7.4 特 许 酒 店 超 出 维 修 基 金的 重 大 维 修 、 固 定 资 产添 置 , 特 许 酒 店 总 经 理需 报 乙 方 审 批 。( 具 体 按 照 如 家特 许 酒 店 审 批 权 限 执行 )8.培 训 支 持 :8.1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系 统 的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开 业 培 训 、 强 制 性 培 训 和 选 择 性 培 训 , 以 指 导 帮 助 特 许 酒 店提升 管 理 水 平 , 达 到 甲方的 规 范 和 标 准 。 其 中:( 1)开 业 培训( 培 训期不 少 于 75 天 ):甲 方 根据 酒 店 开 业 计 划,于 特许 酒 店 开 业 前 向工 作 人 员提 供 系统 的 酒 店 开 业 培 训。( 2) 强 制 性 培 训 :每 年提供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共计 816 小时强 制 性 培训 。( 3) 选 择 性 培 训 :向 特许酒店推 荐 选 择 性 培训课 程 , 并 按 约 定 收 取费用 。8.2 开 业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