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中融信托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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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融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合同号:201220500300300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 本编号为2012205003003001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2 年 月 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

2、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元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 联系方式

3、: 010-58845000 传真: 0100-58845111 公司网址: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统指中融-

4、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

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壹佰集团”)、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一百(辽宁)”)、项目公司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等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1.7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1.9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6、。1.10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11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1.12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1.13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

7、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1.14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1.15优先级受益人平均预期收益率:指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额及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1.16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

8、17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1.18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1.19项目公司: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1.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205003003006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2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

9、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23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次级信托资金。1.25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

10、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6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27元:指人民币元。1.2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9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30信托月度:指本信托成立日(含当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

11、该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第二条 信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等投资,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四条 信托财产4.1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

12、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 6.1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8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80,000 万份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优先级信托单位40,000 万份由优先级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资金人民币4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次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次级信托单位全部由阳光壹佰集团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认购。

13、6.2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第20.2条的约定终止。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

14、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未予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以及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均获满足后,按届时的现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6.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即项目公司开发经营的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项目中的E组团和两江组团中的A1-4、A1-5工程,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置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7.1管理运用方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中的人民币

15、40,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的优先级资金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完成后,中融信托合计持有项目公司72%的股权;同时,阳光壹佰集团以其对项目公司既有的人民币40,000万元的债权作价购买信托计划中40,000万份次级信托单位。中融信托授权阳光壹佰集团对项目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但是对于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中融信托享有一票否决权,具体内容在项目公司章程等交易文件中予以约定。同时,中融信托控制项目公司的印章和证照,全程监管项目公司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及销售回款账户在内的全部银行账户,具体内容将由阳光壹佰集团、项目公司与中融信托另行签署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7.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

16、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7.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7.5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7.5.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

17、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7.5.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7.5.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7.6分账核算中融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中融信托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7.7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

18、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8.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含该日)至【 】 年【 】月【 】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8.2 信托计划成立8.2.1本信托计划在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成立:(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人民币40,000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优先级信

19、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0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此种情形下,如信托计划成立且募集资金未达到人民币40,000万元情形下,则本信托计划设定开放期,开放期限以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为准;开放期内,受托人可继续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直至达到人民币40,000万元或开放期届满时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开放期募集资金情况如何,均不影响信托计划成立的效力。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8.2.2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但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未能达到人民币20,000万元的,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

20、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项目公司72%股权已过户至受托人名下的,受托人将按照其与阳光壹佰集团、阳光一百(辽宁)另行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300300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配合项目公司、阳光壹佰集团、阳光壹佰(辽宁)将其转回至阳光壹佰集团、阳光壹佰(辽宁)名下,所需费用由阳光壹佰集团和阳光壹佰(辽宁)自行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

21、,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9.1 认购资格要求9.1.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此外超过1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 .com)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

22、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9.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RMB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9

23、.1.3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为9.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

24、决;(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9.2 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

25、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9.3 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9.4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受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元。9.5付款9.5.1

26、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 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

27、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9.5.2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信托募集账户为: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9.5.3信托财产专户

28、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保管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日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户。9.6签约9.6.1优先级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9.6.2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9.6.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9.6.4提交本合同第9.2条约定之必备证件。9.6.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

29、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9.7认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9.8认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前,优先级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级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优先级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优先级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

30、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优先级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次级受益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不得申请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合同,也不得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9.9信托计划加入优先级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按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第9.5.1条的规定向受托人提交经项目公司确认后的债权转让通知(须由项目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上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后,次级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视为加入信托计划。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10.

31、1风险揭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和财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10.1.1 信用风险如项目公司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阳光壹佰集团或阳光一百(辽宁)或项目公司关于其财务、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将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授权阳光壹佰集团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负责项目公

32、司的经营管理,受托人对其进行监管。如果阳光壹佰集团或项目公司不履行监管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10.1.2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存在项目销售收入、收益不良及项目公司经营亏损的潜在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时,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受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顺利实现,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10.1.3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

33、收益。10.1.4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受托人将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未获满足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小于或等于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后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的,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或,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虽大于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后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但超过部分小于次级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

34、的,次级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10.1.5其他风险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10.2风险承担根据信托法规定,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导致信

35、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如遇法律、政策等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一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11.1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4)信息披露费;(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6)召集

36、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8)资金汇划费;(9)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项目公司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直接划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11.2银行保管费11.2.1信托计划期限内,银行保管费以实际募集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认

37、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0.1%/年的保管费率收取。11.2.2银行保管费支付方式:11.2.2.1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成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 。该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 11.2.2.2信托计划设立开放期时,开放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第二次保管费,金额为:开放期内实际募集的优先级资金总额0.1%开放期结束当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该日)之

38、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11.2.2.3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 。该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 11.2.2.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时,就信托计划成立满2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保管费,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信托计划成立满

39、2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由项目公司在信托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11.3其余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印刷费等;11.3.1律师费、印刷费等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项目公司按照受托人确定的时间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11.4信托报酬;11.4.1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实际募集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5%/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非因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受托人

40、身份)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中融信托按照信托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收取信托报酬,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11.4.2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11.4.2.1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成立日起第一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3.5% 。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扣除律师费和印刷费后的款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 11.4.2.2 信托计划设立开放期时,开放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受托人信托财产

41、专户支付第二次信托报酬,金额为:开放期内实际募集的优先级资金总额3.5%开放期结束当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 11.4.2.3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3.5%。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11.4.2.4信托进入延长期时,就信托计划成立满2个

42、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报酬,金额为:实际募集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3.5%信托计划成立满2个信托年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等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延长期内的信托报酬由项目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满2个信托年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6个月的半年延长期信托报酬,且此后项目公司在每6个月届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下一半年度延长期信托报酬,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前述支付的全部款项。最终由受托人与项目公司根据延长期实际天数结算。非因

43、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11.5信托税费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11.6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12.1 信托利益的计算12.1.1信托利益是指,受

44、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12.1.2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优先级受益人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万元)9%B类优先级受益人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10%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满一个信托年度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满一个信托年度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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