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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研究所分管生产副所长职业健康职责责任人员:责任范围: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3.坚持“五同时”,在保证职业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活动。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4.负责组织防冻保温和防洪、防汛、防雷等日常衔接、运行工作,使生产活动安全有序。5.落实生产中隐患和不符合项的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6.组织分管单位的危害识别和
2、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实施。7.按照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考核标准:(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3)协助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4)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5)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6)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