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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要点1.1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程序1.2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方法和要点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主要指拟交工工程是否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的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施工自检情况”主要指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施工自检结果是否合格。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
2、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评定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报告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附件5中“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3、参加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4、签认交工结帐证书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
3、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帐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交并经交工验收小组批准的剩余工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和修复交工验收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完成或修复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
4、检查、检测、试验,合格的予以验收。“巡视检查已完工程”,主要是为了发现以前未发现的工程缺陷或交工验收后新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属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修补、修复缺陷或重建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7、签认最后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帐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帐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